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今年桑蠶繭收購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今年桑蠶繭收購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5年05月08日發布,自1995年05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5年05月08日
  • 實施日期:1995年05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產品購銷
  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現就今年桑蠶繭收購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穩定桑蠶繭收購秩序,切實做好今年桑蠶繭收購工作,《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加強桑蠶繭收購經營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4〕11號)的有關規定今年繼續執行。請國家經貿委、外經貿委、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根據今年桑蠶繭收購面臨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落實措施,並聯合派出工作組前往有關主產省及省際邊界進行監督、檢查,配合各地做好桑蠶繭的收購工作,防止出現“蠶繭大戰”。
二、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供銷合作社、浙江省絲綢公司1994年7月聯合發出的(1994)浙價農44號通知,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在1994年9月全省秋繭工作會上宣布實行的“價外返利”作法,違反了國辦發明電〔1994〕11號檔案精神及國家計委、外經貿部的有關規定,在全國造成不好影響,應予堅決糾正。浙江省人民政府應就去年桑蠶繭收購工作存在的上述問題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電報通知的要求,切實做好今年的桑蠶繭收購工作。
三、桑蠶繭經營管理體制的改革,請國家經貿委繼續牽頭商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各地及有關部門有何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國家經貿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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