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桑蠶繭收購經營管理的通知》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為了加強我區桑蠶繭收購經營管理工作頒布的一個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4]32號
【發布日期】1994-04-28
【生效日期】1994-04-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4]32號
【發布日期】1994-04-28
【生效日期】1994-04-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桑蠶繭收購經營管理的通知
(1994年4月28日桂政發〔1994〕32號)
為了加強我區桑蠶繭收購經營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加強桑蠶繭收購經營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4]11號)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區蠶繭收購繼續由自治區絲綢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自治區絲綢公司委託,一律不得收購蠶繭。受自治區絲綢公司委託的蠶繭收購單位,必須持有自治區絲綢公司簽發的蠶繭收購委託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方能收購。
二、各縣(市)受自治區絲綢公司委託的蠶繭收購單位應對現有蠶繭收購站、點(包括少數邊遠山區的個體戶)進行一次清理,對受委託的蠶繭收購單位一律重新換髮委託證書。
各收購站的乾繭必須交售給由自治區絲綢公司委託的當地縣(市)收購經營單位,不得擅自調撥。各繅絲廠憑自治區絲綢公司的調配單到指定的縣(市)繭絲公司購繭,不能自行到基層繭站購繭。
各收購站的乾繭必須交售給由自治區絲綢公司委託的當地縣(市)收購經營單位,不得擅自調撥。各繅絲廠憑自治區絲綢公司的調配單到指定的縣(市)繭絲公司購繭,不能自行到基層繭站購繭。
三、桑蠶繭收購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定價,堅持按質論價,不得抬級抬價,壓級壓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查處。具體價格及管理辦法由自治區物價局另行下達。
四、為了維護良好的蠶繭收購經營秩序,各級人民政府、各級工商、稅務部門和企業都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市場管理。對非法經營和搶購蠶繭者,工商管理部門有權依法處理。沒收的貨物由自治區絲綢公司按國家定價收購。
五、收購蠶繭所需的資金,銀行要優先安排解決,以便及時支付給蠶農,確保不打“白條”。
六、桑蠶生產要貫徹“統籌規劃,穩步發展,增加單產,提高質量”的方針,既要防止停滯不前,又要防止盲目發展。今後,新建繅絲廠必須立足本地原料,沒有原料或原料不足的,不準新建繅絲廠。新建繅絲廠由自治區紡織工業廳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審批。
七、蠶改費、建灶費和管理費,要嚴格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桑蠶繭生產和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1993]33號)的規定提取和分配,專款專用,以利加強桑蠶繭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
八、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努力,促進我區桑蠶繭生產經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