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口岸領導小組關於加強疏港工作幾項補充規定的通知》是198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口岸領導小組關於加強疏港工作幾項補充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6年06月07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同意口岸領導小組制訂的《關於加強疏港工作的幾項補充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八六年六月七日
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關於加強疏港工作的幾項補充規定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
《關於加強疏港工作的幾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以來,對加強外貿運輸的計畫管理,加速港口貨物集疏,提高經濟效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規定》有些地方不夠明確,為了進一步搞好疏港工作,經商得有關部門同意,現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為了維護計畫的嚴肅性,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鐵道、經貿三部平衡的月度運輸計畫。各提報單位報送的運輸計畫必須符合實際。凡是平衡後納入月度船貨到港運輸計畫的,在執行中發生計畫落空時,對提報單位處以每噸五角的罰款。對確有客觀原因不能落實計畫的,免予罰款。
二、關於《規定》中用幾項罰款問題。
(一)凡集中到港的大宗物資(季節性商品除外),以年度計畫的月平均水平為準,超過15%的,按《規定》對訂貨公司處以罰款。
(二)凡沒有年度運輸計畫,又未按有關規定辦理追加計畫而自行到貨的,應按《規定》對貨主處以罰款。
(三)凡未按有關規定提報月度計畫的,應按《規定》作無計畫處理。屬我方派船的,對船舶公司處以罰款;屬對方派船的,對訂貨公司處以罰款。
三、凡計畫內到船,並跨兩個港以上接卸的,前一港船舶代理公司應按規定將船舶抵達下一港的動態,通告下一港船泊代理公司,並轉報下一港口岸辦、港務局等有關單位,對誤期未報者,由外代總公司或外運總公司給予各自的船舶代理公司通報批評。
四、經交通、鐵道、經貿三部平衡的月度到船到貨計畫,由交通部統一下達,並抄送鐵道、經貿兩部運輸局及國務院口岸辦。各港務局接到交通部月度計畫後,要及時抄送當地口岸辦、鐵路車站、外運公司。當地口岸辦以交通部月度計畫文本作為督促、檢查和無計畫運輸罰款的依據。鐵路月度港口裝卸車計畫,仍按現行辦法辦理。
五、月度運輸計畫是執行年度運輸計畫的具體保證。各港口、鐵路、貨主(代理人)必須各負其責,按月度平衡計畫組織實施。
(一)計畫內到船,不能出現“超月船”,交通部要將是否出現“超月船”作為考核港口的主要指標之一,進行定期檢查。對出現的“超月船”,因港方原因,由交通部通報批評;因外運原因,由經貿部通報批評。
(二)要確保完成鐵路月度運輸計畫。因鐵路方面的責任未完成的,由鐵路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三)對違背定港合理流向的到港物資,除限額以內(雜貨不超五百噸,大宗物資不超一千噸)的外,原則上鐵路不予疏運。如有特殊情況,需經鐵道部主管單位批准,否則自負經濟損失。
(四)口岸各有關單位簽訂雙邊與多邊經濟協定,是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加快車、船、貨周轉的必要手段,各地口岸辦要積極組織好這項工作。
六、為保證計畫內到船的靠泊裝卸,要嚴格控制簽訂臨時單船速遣協定。計畫外到船不得簽訂速遣協定。各港口應嚴格按交通部頒發的《外貿船舶在中國港口裝卸速延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七、《規定》和本補充規定中有關罰款的規定,適用於大連、秦皇島、天津、青島、連雲港、上海、黃埔、湛江等八個港口。
八、本補充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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