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外國經濟專家接待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編者註:該文原則有效。其中費用標準按一九八八年四月九日外國專家局、財政部、國家科委關於修訂接待外國專家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外國經濟專家接待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4.07.24
  • 實施時間:1984.07.24
現將《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外國經濟專家接待工作的若干規定》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外國經濟專家接待工作的若干規定
(編者註:該文原則有效。其中費用標準按一九八八年四月九日外國專家局、財政部、國家科委關於修訂接待外國專家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執行)
為了切實做好對外國經濟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接待工作,按照對專家既要熱情友好,多做工作,又要禮遇適度,力求節約的精神,制定如下規定。
一、宴請
(一)專家初次來華,可宴請一次。對工作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於離華時可再宴請一次。對零星抵、離華的,應儘量集中宴請。
(二)宴會費用標準一般為每人每次十五元,如由副部長級以上領導幹部出面舉行,則按財政部、外交部(83)財外字第534號文規定的標準執行。
冷餐、酒會、茶會的費用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次十二元、九元、六元。
凡在現場專家招待所舉辦宴請,應低於上述開支標準。
宴會、冷餐、酒會所用酒、汽水、茶、水果等的費用不得超過其標準的三分之一。
宴請應儘量採用冷餐、酒會或茶會。
(三)宴請時,可邀請對方的總代表(或負責人)及其配偶參加。我方參加人數應嚴格控制,對方在十人以內,我方人數可按一比一掌握,如對方在三人以下,我方人數可適當增加,但賓、主總人數最多不得超過八人;對方人數超過十人,對超出部分,按其二分之一以內安排我方人數。
一般均須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如確屬特殊情況,經單位主管外事工作負責人批准,我方參加人數可再增加一至三人。
(四)在賓館、飯店舉辦宴請時,組織宴請的我方工作人員和司機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或回單位用餐的,可備工作餐,標準每人每次二元,或發給二元一伙食補助費。
二、食宿、交通
(一)專家的膳食費用按契約規定辦理。對於自費在現場專家招待所用餐的,則按原材料成本加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的毛利計價收費。他們要求自炊,應提供方便,所需費用自理。
(二)凡經雙方同意夜間加班或輪班工作的專家,應免費提供夜餐,標準每人每次二元(不計毛利)。
(三)專家抵、離華時,因故必須在機場用餐的,包括陪同人員在內,就餐費用可按專家的一伙食標準報銷。
(四)專家的住房,單身按一人一間(附有衛生間)安排;總代表、總工程師和攜帶家屬的可適當增加。
對契約規定自費並住現場專家招待所的,按不高於當地賓館同類房間的房費標準收費。
(五)工作現場應設專家辦公室。
炎熱季節,專家工作時應提供清涼飲料,所需費用按專家每人每天一元五角掌握。
(六)專家因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由我方免費提供。因私用車,費用自理。
三、商品供應和服務
現場專家招待所要為專家解決郵電、理髮、洗衣和副食、日用品供應等問題。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按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執行。
四、醫療、體檢
(一)接待單位要做好專家及其家屬的醫療保健工作,醫療單位由當地衛生部門指定。費用負擔按契約規定辦理。收費標準按衛生部門對外國人的收費規定執行。
(二)專家抵現場後要進行體檢,以後每隔六個月進行一次,費用由接待單位負擔。對因病不適宜在現場工作的,由醫院出具證明後報請簽約部門處理。
五、友好交往、文體活動
(一)接待單位要安排好專家的業餘文化生活,開展對他們的宣傳工作。所需費用按專家及其家屬實有人數每人每月三十元掌握。如外賓人數很少,地處偏僻,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批准,適當增加。開支範圍包括購置文體用品、訂閱報刊、組織外賓觀看影劇等的費用,以及我方陪同人員相應的費用。
(二)專家自行舉辦文娛活動,可提供方便。如邀請我方人員看內容健康的電影、錄像或參加舞會等活動,可派適當人員參加。
(三)我方有關人員經領導批准邀請專家家訪時,一般只備糖果或茶點招待,每次可補助五至八元;需要備餐招待的,可按賓主實際參加人數每人每次補助五元,但每次補助總額不得超過四十元。
(四)專家在華工作期間,接待單位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可組織我方同專家共事的人員與專家進行聯歡。我方參加人數應適當控制。開支標準:雙方參加人數在二十人以內的,每人按二元五角以內掌握;二十人以上的,超出部分每人按二元計算。
(五)接待單位可利用節假日,就近安排專家及其家屬參觀遊覽,並派適當的人員代表參加。交通和門票費用由我方負擔。用茶等飲料費用,按專家、家屬和我方陪同人員每人每次一元以內掌握。外賓用餐自備,陪同人員在外用餐,每人每天補助二元。遇特殊情況,外賓需由我方招待用餐,則每人每餐按四至六元標準供應飯盒,如確需在遊覽點定餐的,每人每餐可控制在八元以內。陪同人員必須和外賓一起共餐,可按外賓用餐標準報銷。
(六)對方國慶節或其它重大傳統節日的放假按契約規定處理。契約沒有規定的,則不放假。如專家請假,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準假,但不支付其間的技術指導費。對方邀請我出席其慶祝活動,可安排適當人員參加。
六、休假、旅遊
專家休假、旅遊應嚴格按契約規定辦理。他們要求利用假期或工作結束後自費旅遊,可協助他們通過旅行社辦理,不派陪同。如確需要,可派一至二名。陪同人員有關費用,按財政部現行《關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辦理。因工作必需並經領導批准與專家乘同等座位的車、船時,其費用可據實報銷。
七、慰問品、紀念品
(一)專家或其配偶因病住院,接待單位派人首次探望時,可帶六元以內的慰問品。再次探望則不送。
(二)專家在華結婚,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集體名義贈送三十元以內的紀念品。他們過生日、生孩子,可以適當方式祝賀或贈送紀念品,費用每次最多不超過十五元
(三)專家工作期滿離華時,根據他們在華工作表現、時間長短,經單位領導批准,可酌情贈送三十至五十元有意義的紀念品。
(四)對有特殊貢獻的專家,可視其貢獻大小,贈送價值較高的紀念品,具體方案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八、我方有關人員待遇
(一)專家招待所工作人員和服務人員的工作服,可參照當地接待一般外賓賓館的同類人員標準從嚴掌握
(二)經常到現場工作的我方翻譯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保健津貼等,按有關工種的工人的標準對待;口糧可按當地關於幹部參加勞動的口糧補助規定辦理。
(三)接待單位外事部門工作人員的服裝問題,原則上參照財政部、外交部、國務院辦公室(79)財國字第436號關於《接待外賓工作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財政部(80)財外字第315號《關於三項外事費開支標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中有關規定精神辦理,具體著裝範圍,請各地外辦和財政廳(局)與有關方面商定。
九、費用開支科目
上述應由我方負擔的各項費用,按費用性質分別在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資金或企業成本開支;屬於事業單位的,在事業費中開支。
十、適用範圍
凡是根據利用外資、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項目協定或契約的規定,應聘應邀來華負責技術指導、技術服務或各種管理的外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包括項目協定或契約生效後,自費來華的翻譯、設計聯絡、開箱檢驗、管理專家內部事務、處理業務技術問題等有關人員,均適用於本規定。
外國廠商派到現場參觀訪問、考察交流、洽談貿易等有關人員,都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中各項費用開支標準,是根據北京地區物價情況制定的。如有的地區物價與北京相差較大,可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和財政廳(局)共同制定本地區的具體費用開支標準,並抄告外國專家局和財政部。
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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