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方案》明確,將目前分散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公示的政府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對外公示。
推進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便於廣大消費者和市場交易對象快捷、全面地掌握某一企業在全國範圍內所獲得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以及它的經營狀態,有利於降低交易風險和交易成本,也有利於企業及行業協會了解市場狀況,更有效配置資源,同時還有利於促進政府部門加強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方案》明確,需要歸集的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為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企業註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商標註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
《方案》提出,要堅持統一歸集、依法公示、共享共用等基本原則,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要求,建立體系完整、責任明確、高效順暢、監督有力的信息歸集工作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全面、及時、準確地歸集於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於企業名下,並依法於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方案》強調,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工作負總責,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和《方案》總體要求,建設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級政府部門要依託現有條件,將企業信息按照《方案》明確的歸集路徑進行歸集。工商部門要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及企業信息歸集公示等工作的協調服務和技術保障。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制定發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格式規範》和定期匯總發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
《方案》提出,要擴大歸集後的企業信息在公共服務領域中的套用,開放信息資源,最佳化相關服務,鼓勵社會各方運用公示數據開發合規的衍生產品,促進市場化信用服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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