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2015年8月29日,《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國函〔2015〕143號)印發《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該《制度》分主要職能、成員單位、工作規則、工作要求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 印發機關:國務院
  • 文號:國函〔2015〕143號
  • 印發時間:2015年8月29日
批覆,制度,成員名單,

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15〕143號
商務部:
你部關於建立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牽頭負責的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屬檔案: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5年8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制度

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貿易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8號)精神,加強對服務貿易工作的巨觀指導和部門間協調配合,推動服務貿易加快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服務貿易發展工作。加強對服務貿易工作的巨觀指導,研究加快服務貿易發展的政策舉措,協調各部門服務進出口政策;統籌服務業對外開放,將服務業國內改革與對外開放有機結合,服務業對外開放與促進服務進出口有機結合;指導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和特色服務出口基地建設,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總結推廣服務貿易發展中的典型經驗;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商務部、中央宣傳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法務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統計局、知識產權局、旅遊局、港澳辦、台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專局、鐵路局、民航局、郵政局、中醫藥局、外匯局、貿促會等39個部門和單位組成,商務部為牽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聯席會議由國務院分管商務工作的領導同志擔任召集人,商務部主要負責同志、協助分管商務工作的國務院副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後)。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商務部,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商務部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在全體會議之前,可根據情況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印發有關方面並抄報國務院,重大事項按程式報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深入研究服務貿易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制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議。要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要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促進產業政策、貿易政策、投資政策的良性互動,積極營造大力發展服務貿易的政策環境。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成員名單

國務院服務貿易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汪 洋 國務院副總理
副召集人:高虎城 商務部部長
江澤林 國務院副秘書長
成 員:孫志軍 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李保東 外交部副部長
王曉濤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林蕙青 教育部副部長
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長
辛國斌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趙大程 法務部副部長
胡靜林 財政部副部長
湯 濤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李乾傑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易 軍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翁孟勇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房愛卿 商務部副部長
丁 偉 文化部副部長
馬曉偉 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易 綱 人民銀行副行長
黃丹華 國資委副主任
孫毅彪 海關總署副署長
汪 康 稅務總局副局長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孫大偉 質檢總局副局長
童 剛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
馮建中 體育總局副局長
賈 楠 統計局副局長
賀 化 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杜 江 旅遊局副局長
周 波 港澳辦副主任
龔清概 台辦副主任
周慕冰 銀監會副主席
劉新華 證監會副主席
周延禮 保監會副主席
劉延國 外專局副局長
傅選義 鐵路局副局長
王志清 民航局副局長
劉 君 郵政局副局長
於文明 中醫藥局副局長
鄧先宏 外匯局副局長
王錦珍 貿促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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