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農牧漁業部關於發展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農牧漁業部關於發展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在1983.02.17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農牧漁業部關於發展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3年02月17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2月17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國務院同意農牧漁業部《關於發展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農墾系統自一九七八年興辦農工商聯合企業以來,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希望再接再厲,在經濟改革中取得更大成績。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農墾系統的改革,幫助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使國營農場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更好地發揮示範作用。
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七日
農牧漁業部關於發展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
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農墾系統遵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試辦了農工商聯合企業。大多數國營農場調整了經濟結構,改變了過去那種單一經營農業、單純生產原料和多數產品自給性比重大的狀況,開始走上了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農工商綜合經營、以商品生產為主的發展道路,形成了農工商互相依存、互相促進的聯合企業。這些聯合企業提高了專業化、社會化程度,促進了商品生產的發展,壯大了農場經濟。與此同時,絕大多數省、市和部分地縣農場管理部門,經過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建立了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公司,為由行政管理向企業管理過渡開闢了道路。
中共中央關於當前農村經濟政策中有關發展農工商綜合經營和搞活商品流通的規定,適合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為了具體貫徹執行上述規定,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的性質。國務院一九七九年183號檔案中已明確指出:“以國營農場為基礎辦的農工商聯合企業,改變過去單純生產原料產品的狀況,實行生產、加工、銷售一條龍,是農工商綜合經營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這種聯合企業可以是一個農場範圍內的生產、加工、銷售部門之間的經濟聯合,也可以是農場與農場之間的經濟聯合,或者是以國營農場為主體,農場與其他國營、集體企業以及個體經濟之間的經濟聯合,並為集體和個體經濟提供技術服務。這種聯合企業應當聯合建立農牧業商品生產基地,發展農畜產品加工、貯藏、運輸、包裝、銷售以及生產前和生產後部門的服務業務。參加聯合企業各方的所有制、隸屬關係、財務關係不變。各單位原承擔上繳國家利潤的任務不變。
二、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必須堅持以計畫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在保證完成國家生產計畫和交售任務的前提下,有權處理自己的產品。聯合企業生產的產品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要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和價格政策,要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計畫管理的規定。
三、國營農場生產的糧食(包括大豆)、油料,凡有交售任務的,可實行包幹上繳或確定徵購和超購任務兩種辦法,一定幾年不變,具體年限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確定。農場應保證完成上繳任務,糧食部門應按計畫收購。農場完成上繳任務多餘部分,可以繼續賣給糧食部門,也可以在全國農墾系統內調劑餘缺,還可自行加工成食品在本地或外地銷售。
四、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生產的屬於國家計畫收購的二類農畜土特產品及加工產品,有交售任務的,一般按前三年的平均收購數定為收購基數,簽訂契約,由商業部門收購;或者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確定合理的購留比例。聯合企業應保證完成收購基數或按照規定比例完成交售任務,商業部門應按契約收購。聯合企業完成任務以外的產品,可自行加工、銷售。三類農畜產品,聯合企業可自行加工、銷售。凡聯合企業可自行處理的各種農畜土特產品和加工產品,都可行銷全國。
五、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商業網點,是社會主義商業的組成部分,主要是為城市和墾區服務。設在城市的商業網點,以銷售全國農墾系統的產品為主;設在墾區的商業網點,兼營為生產和民眾生活服務的其他商品。
六、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與外貿部門簽訂契約,雙方承擔經濟責任。國家計畫任務以外的和外貿部門沒有經營的產品,聯合企業可以同外貿部門共同組織出口,或委託外貿部門代理出口。外匯留成按國家規定辦理。
七、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工業生產建設項目,按隸屬關係納入各級計畫。工業生產和基本建設所需要的統配物資和部管物資以及輔料、燃料、動力、包裝材料等,按照物資管理體制和分配供應關係,分別納入各級物資計畫。
八、各級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公司,可直接向鐵路、交通部門申報商品運輸計畫,由鐵路、交通部門安排運輸。
九、興辦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是現行經濟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協調好農工商三者的關係。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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