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農副產品出口生產體系的報告
國務院:
農副產品是我國的傳統出口商品,一九八五年出口額達到四十五億三千萬美元,占我國出口總額的百分之十七點五。一九九○年我國出口總額初步規劃為三百八十億美元,其中農副產品出口七十五億美元,約占百分之十九點七,農副產品出口在我國出口創匯中仍將占有重要地位。現在主要的問題是,出口農副產品的生產和經營比較分散,科研、生產、加工技術落後,產品質量低;出口農副產品生產單位缺乏積極性;大部分重要出口農副產品內外銷的矛盾比較突出,出口數量不能保證穩定供應;倉儲、運輸等設施不配套等。建立農副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對於改變這種狀況,適應競爭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的需要,不斷擴大農副產品的出口能力是非常必要的;同時可以對全國農業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起示範作用,加快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進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
農業生產發展很快,人均
糧食占有量接近世界平均水平,
棉花等重要
經濟作物可自給有餘。經過多年努力已辦起了一批具有一定生產技術水平,出口商品率較高的國營農場和優勢
農產品生產基地,以及農副產品的收購、供銷網路和一定規模的加工、倉儲等設施。並建立了比較穩定的國外銷售渠道。因此,建立農副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具備一定的物質基礎,是有條件辦好的。
農副產品出口生產體系,是由專門承擔出口商品生產、出口商品率高的生產基地,能批量提供質量符合出口要求的產品的產區,以及為出口服務的科研、加工、儲運等企業組成的完整體系。生產基地是骨幹力量,把它建設好,是建立農副產品出口生產體系的關鍵。
當前要重點規劃潛力大、有相對穩定外銷市場的大宗農副產品;同時抓一批傳統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產品,為“七五”後幾年擴大農副產品出口打下堅實的基礎。經我們研究,擬首先確定玉米、大豆、棉花、茶葉等十四個大宗骨幹商品一九九○年發展規劃(參考數字見附表)。
一、基地應具備的條件和評定方法
建立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要立足於現有基礎,揚長避短,擇優劃片定點。基地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一)生產區集中連片,能夠專業化生產;
(二)自然條件適宜種植或養殖,具有發展潛力;
(三)生產、加工技術基礎好,品種優良或名貴;
(四)出口商品率高,要按不同商品特點確定適宜的出口比率;
(五)交通運輸方便;
(六)科研、初加工、中轉運輸和倉儲等配套設施有一定基礎;
(七)除上述各條外,地方必須給以一定比例的配套投資。
基地按照擇優評選的原則,實行地方推薦和招標評議相結合的方法確定。
二、基地的規劃、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管理。有關部門主要是從全局綜合規劃,提出總體布局方案,加強巨觀指導和管理。根據農副產品生產的特點,要更多地依靠地方,充分發揮省、地、縣各級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做法上可按以下三種情況辦理:(一)大宗的出口農副產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適當集中的方針,由農牧漁業部牽頭,國家計委、經貿部、商業部參加,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制訂布局規劃和扶持措施,基地的初選、推薦,開發建設和生產管理等,主要依靠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落實。(二)有地方特色的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根據國際市場需要,由經貿部、農牧漁業部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確定生產規模、出口供貨指標和發展方向,其他有關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生產管理等,由地方來辦。(三)經貿部門自屬的出口農副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外貿部門投資興辦的農貿合營、聯營企業,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門的支持幫助下,仍由經貿部門規劃、管理。
三、基地產品的出口經營
出口農副產品,生產一般較為分散,牽涉的地區多,而國際市場相對較為集中,特別是棉花、糧油類商品壟斷性強,行情變化大,競爭激烈。為了有效地對付國際壟斷勢力,要在統一計畫、統一政策、聯合統一對外的前提下,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 根據國務院〔1984〕122號檔案確定的原則,大宗農副產品的出口,由經貿部指定有關外貿專業總公司統一經營。根據各個商品的不同情況,有的由專業總公司統一對外成交;有的可在專業總公司的指導和協調下,由產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貿分公司對外成交;產區相對較集中的品種,也可以委託主產區分公司和有關公司聯合經營,或成立出口商品協會,聯合對外。
具有地區特色的出口商品,如金華火腿、哈密瓜、白藥等分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專營。
要加強生產基地企業同外貿企業的結合,密切產銷關係。鼓勵企業之間實行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聯合,聯合各方的責任應各有側重。生產企業要做到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出口生產任務。商業、供銷部門要做好收購和調運,切實保證出口供貨。外貿企業要搞好出口經營,努力開拓國際市場,積極擴大推銷,並及時向主管生產部門和生產基地提供國際市場商品信息,認真做好幫助引進先進技術、良種等工作。
生產基地及有關企業和商業、供銷、外貿企業要共同保證國家出口計畫的完成。生產基地及有關企業要和承擔國家出口收匯計畫任務的外貿企業進行協商銜接,根據基地規劃、出口計畫和國家的有關經濟政策,雙方簽訂有約束力的經濟契約,明確各自的責任、權益和雙方合作形式,嚴格執行。
隨著農副產品出口生產體系的不斷完善,基地企業出口額和產品外銷比率達到一定水平,經國家批准,也可以逐步形成幾個大宗專項商品的全國性出口企業,承擔出口計畫任務,並組織大宗單項商品的生產基地企業聯合統一經營出口。
四、需要採取的幾項政策措施
(一)設立農副產品出口
生產發展基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匯額度)。主要用於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本身的開發建設、企業技術改造、部分基礎設施的完善和興建(不包括全國性的大型配套設施)以及良種、科研檢測手段與關鍵的加工生產設備的引進。
“七五”期間由國家計委撥款人民幣五億元,每年一億元;外匯額度一億美元,每年二千萬美元。一九八六年先撥款人民幣一億元,外匯額度一千萬美元。同期銀行貸款人民幣五億元,每年一億元。一九八六年先安排貸款人民幣一億元。上述人民幣資金,均納入國家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畫,專項安排。
用於大宗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資金,由農牧漁業部、商業部、經貿部共同制定使用方案和管理辦法。用於有地方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資金,由經貿部會同農牧漁業部、商業部和有關部門制定使用方案和管理辦法。全部資金的使用與完成出口供貨(收匯)任務掛鈎,實行項目管理,按規劃項目撥付。要切實加強對資金的管理,使其發揮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建設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要廣辟資金渠道,除國家安排部分投資外,要充分挖掘地方、企業的潛力。制定優惠辦法,鼓勵各地及生產基地,將資金投向生產基地的發展改造。此外,要爭取多用一些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提供的優惠貸款以及外商直接投資,加快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
(二)採取必要的經濟鼓勵措施。
1、按現行外匯留成比例,保證農副產品出口收購、供貨單位、加工企業、生產企業(國營農場)得到的外匯不少於留成外匯的二分之一,並允許按有關規定,自主使用,有償調劑。
2、農副產品出口收購、供貨單位、加工企業、生產企業(國營農場)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出口獎勵。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實績為基數,基數內每實現出口創匯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三分,超基數出口創匯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一角,一定三年不變。此項獎勵大部分用於發展生產,小部分可用於增發職工獎金。增發的獎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的工資,並免徵獎金稅。出口商品發生國外索賠,如屬於國內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的責任,應視情況分別扣除其相應的獎勵金。
3、出口農副產品要根據國際市場需要制訂出口標準,收購時要按質論價,優質優價。對議價收購的產品,為兼顧國家和生產者的利益,要逐步實行最高收購限價和
最低保護價。還要研究建立風險基金,以保障產銷雙方的利益。
4、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生產所需的一些重要生產資料,要按原渠道保證優先供應。生產基地引進的良種以及有關設備,應減免進口關稅和調節稅。
5、農副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內企業,實行有別於內銷企業的考核指標,主要考核出口供貨創匯額、
契約履約率和出口成本。根據指標完成情況實行獎懲。
(三)解決好農副產品出口各環節的配套問題。改進出口農副產品品種,提高質量,加快商品升級換代,是面臨的緊迫任務。為了加強科研力量,在充分利用現有單位科研力量的基礎上,可以在現有研究機構中適當設立必要的研究科、室,在基層增設一些必要的良種和技術研究、試驗、推廣、指導站、點。生產基地還需要有後方庫,港口增建必要的前方庫,糧食產區要有烘乾和存儲設備,港區增建圓筒倉,解決相應的散裝車、船,有的還需建鐵路專用線等。同時,需要完善收購網點。加強產地、收購和出運前各環節的檢驗工作(包括衛檢、動植物檢、商檢),把好質量關。這些都需要有關部門和地方大力協同,積極支持,按現行隸屬關係和資金渠道,優先安排落實。
(四)加強領導。建立農副產品出口生產體系,涉及許多部門和地區,統一規劃和協調指導的任務很重。建議成立農副產品出口生產體系領導小組,由國家經委、國家計委、經貿部、商業部、農牧漁業部有關領導同志組成,由農牧漁業部何康部長任組長。領導小組的職責主要是:制定戰略計畫,組織基地的審定,制定資金使用方案,指導科研方向,協調督促各部門、各地方落實具體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也由上述各部門聯合組成。任務較重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應設立相應的小組和辦事機構。
上述原則確定後,即由有關部門著手擬定具體實施方案,根據條件,抓緊實施。
以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附:一九九○年主要農副產品出口供貨發展規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