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工業企業自銷產品徵收工商稅和利潤處理的規定的通知》在1981.08.12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工業企業自銷產品徵收工商稅和利潤處理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1.08.12
- 實施時間:1981.08.01
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關於工業企業自銷產品徵收工商稅和利潤處理的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二日
財政部關於工業企業自銷產品徵收工商稅和利潤處理的規定
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
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的改革,工業企業自銷產品迅速增加,有些企業自銷產品在產品總額中已占相當大的比例。這不僅使商品流通渠道、工商收入分配等方面發生了變化,而且在稅收負擔上出現了工業自銷輕於商業經銷的情況,使國家減少了稅收。為了適應經濟體制的改革和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現對工業企業自銷產品徵收工商稅和利潤處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工業企業設立門市部(包括展銷、試用等各種門市部)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除了在撥交門市部時徵收工業環節的工商稅以外,門市部銷售後,還應當同商業企業一樣,按照實際銷售收入徵收商業零售環節的工商稅。
二、工業企業不設立門市部自銷的產品,除徵收工業環節的工商稅以外,還應當視同商業零售徵收一道商業零售環節的工商稅,以防止任意降價銷售,衝擊商業經營,減少國家稅收。
三、工業企業自行銷售按照規定減征或免徵工業環節工商稅的產品(包括經過鑑定確認批准試銷的新產品),應當按照實際銷售收入徵收一道商業零售環節的工商稅。這樣執行,如果有的自銷產品出現虧損或者無利,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酌情減、免零售環節的工商稅。
四、工業企業按規定自銷的產品,不論是否設立自銷門市部,其自銷產品所實現的利潤,均應如數併入企業利潤總額,並按國家規定計提企業基金或利潤留成資金,其餘部分應上交財政。
五、工業企業自銷產品徵收工商稅的規定,從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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