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科學

國務院同意國家科委、原教育部、中國科學院《關於試辦博士 後科研流動站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試辦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試行博士後研究制度,是人才開發的一項重要措施,對於加快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級專門人才,加強學術交流,增強科研、教學隊伍的活力,具有積極意義。這項工作在我國尚屬初創階段,缺乏經驗,望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
國家科委、教育部、中國科學院關於試辦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報告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一九八四年五月對李政道教授《如何安排“博士後”科技青年的一些建議》的批示精神,國家科委、教育部和中國科學院徵求了一些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吸收了某些專家和留學回國博士的建議,並同財政部、國家計委、公安部、勞動人事部、商業部等有關部門反覆研商,提出了在我國試辦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初步意見。現將主要情況和意見報告如下:
一、建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試行博士後研究制度十分必要。
博士後研究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一些已開發國家逐漸形成的一種造就優秀專業人才的制度。實行這種制度的辦法和目的是,在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設定一些不固定的職位,挑選一些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在這裡從事一個階段的研究工作,以拓寬知識面,進一步培養獨立工作的能力,使之成為具有較高水平的科研、教學人員。
我國自一九八一年以來,在國內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已近千名。從一九七八年開始,選派出國的研究生累計已有三千餘名,目前已陸續有人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工作。李政道教授建議,在國內某些學術水平較高、科研條件較好的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建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選拔一些在國內外取得博士學位的優秀青年,到這裡從事一定時期的科研工作,不屬於這些單位編制內的正式職工,在其獲得固定工作崗位之前處於流動狀態。我們認為,這樣做有利於造就適應現代化建設和當代科學發展的高水平科研人才;有利於促進人才流動,使科研、教學隊伍始終保持朝氣蓬勃的活力;有利於學術交流,博採眾長,避免在學術上出現“近親繁殖”的現象;有利於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和用人單位都有更多的機會相互挑選,以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這應作為智力開發的一項重要措施,儘快予以實施。
二、為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建成應包括基礎科學和套用科學的有關領域。
建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是一項新的工作,必須經過試點,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推廣。一九八五和一九八六兩年擬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二百五十人。
三、建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有博士學位授予權,有高水平的博士導師;(二)學術氣氛濃厚而活躍,科研工作在國內處於領先地位;(三)有必需的實驗設備,科研後勤條件良好;(四)單位領導積極熱心。
四、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規模,在試辦期間不宜過大,每一站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三至五人,最多不超過十人為宜。
五、設立博士後科學基金,主要用以鼓勵和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中有科研潛力和傑出才能的年青優秀人才,使他們在某些方面得到優厚的條件,以便順利開展科研工作,迅速成長為高水平的研究人才。
六、成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其任務是:(一)組織高水平的專家對申請建站單位進行評審,確定建站單位和所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名額;(二)審議和批准獲得博士後科學基金的人選、資助金額;(三)對各站工作進行調查了解和督促檢查;(四)其他管理協調工作。
委員會由七人組成(教育部二人、中國科學院二人、國家科委一人、有關工業部一人,地方科委一人),主任由國家科委選派適當人選擔任。委員會下設若干專家組,在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具體的審議、諮詢工作。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負責聯繫和處理重大事務。
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
七、國務院已批准由國家撥二千萬元人民幣(含百分之十的外匯)專款,用來建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請財政部即行安排,將此專款一次性撥給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管理使用。經研究,擬以其中的一千萬元(含百分之二十的外匯)用來設立博士後科學基金,存入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每年的利息作為當年博士後工作的活動經費和博士後科學基金的資助金額,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一千萬元用於建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博士後研究人員專用公寓的補助費用,在若干城市建造一些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專用公寓。根據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提出的建站計畫,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土地、投資和建房等方面給予配合和支持,納入基建計畫。建站單位要按統一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專用公寓將長期周轉使用,採用高房租、高補貼辦法,防止非博士後人員占用或博士後研究人員離站後不及時遷出。
八、博士後研究人員在一個流動站工作的期限一般為兩年。工作期滿後,必須流動出站或轉到下一個站去。在不同流動站工作的總期限不得超過四年。不再繼續流動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可以根據用人單位的招聘條件競爭到固定職位,也可由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根據需要,結合本人志願安排工作。
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流動站工作期間,計算工齡,一切按國家正式工作人員對待,並暫按工資改革後講師(助理研究員)工資的最低標準發給工資,按照規定享受生活困難補助、獎金、公費醫療等福利待遇,流動期滿安排固定工作並明確職務後,再發給相應的職務工資。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所需科研經費加上生活費用每年至少需要八千元。鑒於目前博士後人數尚少,可暫從博士後專款中支付。隨著博士後人數的增加,專款不敷使用時,再由財政部另撥。
十、博士後研究人員流動期間,其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隨本人流動。配偶如屬國家正式職工,則由建站單位按借調人員安排適當工作,並照原工資標準發出工資。建站單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對博士後研究人員本人常住戶口應準予落在建站單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則落暫住戶口;博士後研究人員流動期滿安排固定工作後,接受單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應準許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農村戶口)落常住戶口。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安置,如有困難,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協助安排。
在試辦期間,為簡化手續,各地公安部門可憑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的介紹信辦理落戶事宜。
博士後研究人員流動期間,隨其一起流動的配偶、子女所需定量供應的商品,由當地商業部門按常住戶口的同類人員標準予以解決。子女上學問題,當地教育部門應按常住戶口同樣對待。
十一、關於建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具體方案和博士後科學基金實施細則,將由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員會另行制訂。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部門和地區貫徹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