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辦關於2010年學位授權點審核申報表填寫等有關問題的補充說明

國務院學位辦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便字100503號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及各委託自行審核單位發布的通知。主要針對申報表填寫以及申報學科點最低申報要求所做的說明,如申報表樣表、申報表、申報學科點最低要求等問題進行進一步的解釋和說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學位辦關於2010年學位授權點審核申報表填寫等有關問題的補充說明
  • 頒發單位:國務院學位辦
  • 頒布時間: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 頒布類型:說明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位〔2010〕18號和學位〔2010〕19號檔案規定,2010年學位授權點審核工作已開始進行。現就申報表填寫以及申報學科點最低申報要求作如下補充說明,並請遵照執行。
1.申報表樣表“Ⅲ學術隊伍”部分所填寫和統計的人員,申報表樣表“Ⅳ-1-2”部分所填寫的學術帶頭人,應是2009年12月31日人事關係隸屬申報單位的在編人員。
2.申報表樣表“Ⅳ-1-2”部分所填學術帶頭人成果,應是該人在規定期間內署名本人取得的成果。申報表其它處所填或所統計成果,應是在規定期間內署名申報單位所取得的、屬本學科領域的成果。
3.同一人員的同一成果或同一科研項目,不能在不同學科申報表中同時填報。
4.申報表中“Ⅲ-2”部分每個學科方向所填寫學術帶頭人和主要學術骨幹應不多於3人。每一學科方向所填寫成果並不局限上述所填人員取得的成果。
5.申報表“Ⅴ-2”部分所填“高校人文社科獎”是指教育部評審的“高校人文社科獎”。
6.同一項目獲得不同級別的同一獎項(如省科技進步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只填寫和統計1個獎項。
7.申報表中所填報科研經費以及申報學科點最低要求中的科研經費、縱向科研經費,系指科研項目經費,不包括其它配套或專項經費等。
8.申報表中所填或所統計具體科研獲獎項目,以及申報學科點最低要求中所統計的具體科研獲獎項目,其獎勵級別的確定,可由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和各自行審核單位根據具體獎項的情況,經徵詢有關專家意見後作出具體規定。
9.申報學科點最低要求中有關指標的統計時間與申報表規定的截止時間相同,均為2009年12月31日。關於申報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點最低要求中授碩士學位數,根據檔案規定可以申報的現無二級學科碩士點的一級學科,以及現有的二級學科碩士點均為第十次學位授權審核增列二級學科碩士點的一級學科,都可不受已授碩士學位5人的限制。
10.申請撤銷已有一級學科授權點後申請增列的一級學科授權點不占限額,但所增列一級學科授權點如屬學科專業目錄規定分設二級學科但申報單位尚無二級學科授權點的,仍計入檔案規定的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每個自行審核單位增列此類學科點的限制數量(即每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超過2個,1986年及以前建立研究生院的自行審核單位每單位不超過2個,其他自行審核單位每單位不超過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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