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別人權審查

國別人權審查,又名“普遍定期審議(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UPR)”,是一個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主持並由國家主導的獨特程式,其最終目標是改善各國的人權狀況,並設法解決在任何地方發生的侵犯人權事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別人權審查
  • 外文名: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 別名:普遍定期審議
  • 簡稱:UPR
簡介,審查目標,審查過程,審查進展,

簡介

為了避免出現人權問題被政治化、背離保障人權宗旨的弊端,2006年3月1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建立人權理事會的第60/251號決議,該決議授權人權理事會 “在尊重所有國家的基礎上,採取能夠確保普遍和平等對待的方式,根據客觀和可靠的信息,定期普遍審議每個國家履行人權義務和承諾的情況”,同時確立了國別人權審查制度。無論是開發中國家還是已開發國家,每隔4年都要接受一次人權狀況的全面審議。

審查目標

國別人權審查的最終目標是改善每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並對全世界人民產生顯著影響。它的設定是為加快、支持及擴大在地方的促進和保護人權工作。為達到此目標,普遍定期審議制度包含了評估各國的人權紀錄及處理在任何地方發生的侵犯人權事件。普遍定期審議的另一目的,是為各國提供技術援助,以加強其有效處理人權問題的能力,並在國家和其他利益攸關方之間分享人權領域的最佳做法。

審查過程

依據
審查所依據的檔案包括:
(1)受審議國家所提供的資料,其形式可以是“國家報告”;
(2)獨立人權專家和小組(稱為特別程式、人權條約機構和其他聯合國實體)的報告中所載信息;
(3)來自非政府組織和國家人權機構等其他利益攸關方的信息。
主持者
審查是由理事會47個成員組成的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主持進行的;不過,任何聯合國成員國都可以參與到與接受審議國家的討論/對話中。由三個國家為一組的“三國小組” 擔任報告員,協助開展每個國家的審議工作。每個國家的審議“三國小組”是抽籤選出的。
涉及的人權義務
國別人權審查對各國遵守人權義務的程度進行評估。這些義務載於:
(1)《聯合國憲章》;
(2)《世界人權宣言》;
(3)各國加入的人權文書(即該國已批准的人權條約);
(4)各國作出的自願保證和承諾(如國家人權政策及/或已實施的方案);
(5)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律。
進行方式
審查是在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會議期間,通過受審議國家與其他聯合國成員國之間的互動討論進行的。在討論期間,任何聯合國成員國都可向受審議國家提問、發表評論及/或建議。三國小組會把對受審議國家提出的議題或問題歸類,以確保互動對話能有條不紊地進行。在第一輪審議周期中,工作組對每個國家的審議時間為三個小時。從第二輪審議周期起,審議時間延長為三小時三十分鐘。
結果
在工作組完成國家審議後,三國小組在受審議國的參與及人權高專辦的協助下,撰寫報告。這份“結果報告”包含實際討論的概述,即包括由各國向受審議國家提出的問題、評論和建議以及受審議國家的回應。
如何通過
工作組會議中有半小時用於通過該次會議中各受審議國家的每份“結果報告”,並至少要在國家審議的48小時後作出。受審議國家有機會對建議發表初步評論,選擇接受或拒絕這些建議,被接受和被拒絕的建議都會被載入報告中。在報告通過後,受審議國家可在兩周之內對報告中它們的發言部分進行編輯修改。然後報告必須在人權理事會全體會議上通過。在全體會議上,受審議國可以對在工作組會議期間內未充分表述的問題和議題作出回復,並回應受審議期間其他成員國提出的建議。成員國和觀察國有時間對審議結果發表意見,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利益攸關方也有時間作一般評論。
跟進步驟
國家須承擔落實最終結果中各項建議的基本責任。普遍定期審議確保所有國家對落實這些建議過程中的進展和失敗負責。當一個國家接受第二次審議時,必須提供它們為落實四年前第一次接受審議時提出的建議所開展的工作的信息。國際社會與該國協商後,將協助執行有關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的建議和結論。必要時,理事會將會解決國家不合作的情況。

審查進展

2011年,人權理事會完成了對聯合國192個成員國的第一輪普遍定期審議。從2012年至2016年,將進行第二輪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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