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法律衝突及立法對策

國內法律衝突及立法對策

《國內法律衝突及立法對策》是法務部的一個課題項目。《國內法律衝突及立法對策》首先以詳實的資料介紹和描述了我國國內立法衝突的種種現象,繼而深入地分析目前這種衝突狀況的成因和利弊得失,最後結合我國立法和實踐,並對比國外諸國的做法,提出了自己對解決我國國內立法衝突在立法對策上的建議。自從我國施行改革開放政策、恢復法制建設以來,隨著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日益增多,“立法衝突”或更通俗地說是“檔案打架”的現象,屢見不鮮。本來,在恢復法制建設之初,人們心目中法的地位之高,使得法學家甚至不願意公開議論立法衝突的問題。但是到了後來,由於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以及在司法過程中,這一問題越來越多地畢出來,許多老百姓在自身遭遇中不斷碰到此類問題,報章媒體也不斷有相應的報導,對立法衝突已經不是我們願意不願意談的問題了,而是到了非找出解決辦法的時候了!

基本介紹

  • 書名:國內法律衝突及立法對策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295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作者:劉莘
  • 出版日期:2003年6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62023220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國內法律衝突及立法對策》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劉莘,女,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行政法學研究》副主編,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監察學會理事,北京市法制辦複議委員會(專家)委員。

圖書目錄

引言
第一章 國內立法衝突種種現象
第一節 立法的縱向衝突
一、法律與憲法的衝突
二、行政法規與法律的衝突
三、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衝突
四、規章與法律、法規的衝突

第二節 立法的橫向衝突
一、一般法律與基本法律的衝突
二、法律之間、行政法規之間的衝突
三、部門規章之間的衝突四、地方性法規之間、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的衝突
五、同一法律、法規、規章中法條衝突

第三節 地方與部門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
一、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之間的衝突
二、地方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之間的衝突

第四節 立法程式的法律衝突
一、因立、改、廢不配套引起的法律衝突
二、立法程式方面的衝突

第二章 法律衝突的原因分析
第一節 法律衝突的內在原因
一、研究範圍及基礎
二、法律規則的多義性和模糊性
三、立法者價值取向或價值判斷具有相異性
四、地區差異
五、沃律規則的相對穩定與社會生活變遷的矛盾

第二節 我國法律衝突成因的獨特性
一、立法主體多元及立法許可權不清
二、地方保護和部門壟斷
三、雙重體制的衝突與磨擦
四、亦喜亦憂的法律解釋

第三章 法律衝突的利弊分析
第一節 法律衝突的危害性
一、法律衝突破壞了法制的統一性權威性,與法冶原則背道而馳建立造成嚴重影響
二、法律衝突妨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
三、法律衝突損害了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利益
四、法律衝突成為地方和邵門利益的保護傘容易滋生腐敗

第二節 法律衝突的積極意義
一、法律衝突凸顯了立法中的問題,對新法律的制訂和舊法律的清理、修訂和廢止等提出了要求對推進立法的完善具有積極意義
二、法律衝突是中央和地方權力和利益劃分的深刻反映,對於建立符合法治要求的、與中國國啃相適應的分權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三、法律衝突是各種利益組織主體意識的反映對民主與法治的創建具有積極意義

第四章 我國法律規範衝突解決途徑:描述與分析
第一節 我國法律規範衝突解決機制:事前控制
一、許可權控制
二、程式控制

第二節 我國法律衝突解決機制
一、備案審查
二、適用規則
三、裁決機制
四、改變或者撤銷機制
五、司法審查
六、清理機制

第三節 幾點分析和建議
一、幾點分析
二、幾點建議

第五章 國內法律規範衝突的立法對策
第一節 法制統一原則的重申
一、應當重申法制統一原則
二、法制統一原則與層級效力原則的關係

第二節 國外相關情形簡介
一、立法過程中保障法制統一的程式制度
二、保障法制統一的事後方式——違憲審查制度

第三節 關於我國解決法律衝突的具體立法對策
一、修改憲法、建立違憲(逼法)審查制度
二、憲法、立法法有關備案、批准、聽取意見適用規則規定的經則化
三、設計避免衝突產生的科學程式參考論著

附屬檔案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2年)
附屬檔案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乾加強工作的決議(1981年)
附屬檔案三 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2002年)
附屬檔案四 規章制定程式條例(2002年)
附屬檔案五 法規規章備案條例(2002年)
附屬檔案六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許可權和程式問題的通知(1999年)

文摘

1.法律對憲法明確規定的事項在範圍上作了擴大、縮小或者變更。例如,在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問題上,根據憲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關於“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的規定,也可以演繹出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除此以外,憲法沒有規定其他層級的權力機關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則增加了自治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立法法又將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主體擴展到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為適應客觀實際情況的變化,新法可以對舊法進行修改、補充。但我們認為,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只適應於上位法對下位法、或者同一立法主體所制定的新法對舊法的關係;在一般情況下,下位法無權修改或者廢止上位法的內容。對憲法沒有明確的事項,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作出補充規定,算不算違憲?從寬理解不違憲;但如果從嚴理解,實行嚴格的條文主義,則有違憲之嫌。除前述例子外,類似的法律與憲法不一致的規定還有:①立法法、國防法中出現了憲法沒有規定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以及相關機關制定軍事法規、規章的許可權。

序言

本書是法務部的一個課題項目。在項目批准下來時,立法法以及相應的若干行政法規均未問世,在項目完成時,立法法以及國務院的幾個關於行政立法方面的行政法規均已經生效實施。兩年,在歷史上是何其短暫的瞬間!但其間在立法領域內的巨大發展,因我們做這一課題而有著深刻的體會。發展也令我們懾懾然!好在本課題的參撰人員都有著立法理論與實踐的大量積累。因而使得本書在實證分析方面非常充實,加之借鑑了國外的經驗,大量參考了同期國內著述,我們確信這應該是一本有用的書。
本書雖然是對現存問題的剖析,但在我們完成這一任務時,卻可以自豪地說我們也無疑細細瀏覽了建國以來這段法制建設最輝煌的歷史!歷史發展是有痕跡的,學術發展也會留下足跡,斯是德馨,我們的書也算是對它們的記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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