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是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的一項行政審批工作。主要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 作用: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4年08月12日
項目背景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是指直接為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經營活動。
組織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承擔本條例規定的水路運輸管理工作。
標準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船舶,並且自有船舶運力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有明確的經營範圍,其中申請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畫;
(四)有與其申請的經營範圍和船舶運力相適應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五)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契約的高級船員占全部船員的比例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個人可以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
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的個人,應當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且船舶噸位不超過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自有船舶,並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批准。
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向前款規定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發給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並為申請人投入運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運證件;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的,持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後,方可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