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餘額管理制度,指立法機關不具體限定中央政府當年國債發行額度,而是通過限定一個年末不得突破的國債餘額上限來限制國債規模的國債管理方式。國債餘額包括中央政府歷年預算赤字和盈餘相互沖抵後的赤字累計額、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借款統借統還部分以及經立法機關批准發行的特別國債累計額,是中央政府以後年度必須償還的國債價值總額,能夠客觀反映國債負擔情況。我國於2006年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債餘額管理制度
- 實施時間:2006年
國債餘額管理制度,指立法機關不具體限定中央政府當年國債發行額度,而是通過限定一個年末不得突破的國債餘額上限來限制國債規模的國債管理方式。國債餘額包括中央政府歷年預算赤字和盈餘相互沖抵後的赤字累計額、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借款統借統還部分以及經立法機關批准發行的特別國債累計額,是中央政府以後年度必須償還的國債價值總額,能夠客觀反映國債負擔情況。我國於2006年開始實施。
國債餘額管理制度,指立法機關不具體限定中央政府當年國債發行額度,而是通過限定一個年末不得突破的國債餘額上限來限制國債規模的國債管理方式。國債餘額包括中央政府歷年預算赤字和盈餘相互沖抵後的赤字累計額、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
這個計畫將作為國家預算的一部分上報國務院,由國務院在下一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提請審議。一旦通過,國債發行計畫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年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發生了變化,需要追加或削減國債發行,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批後才能執行。2006年起不再實行,改為實施國債餘額管理制度。
2006年起,經人大批准同意,我國開始實施國債餘額管理,改變了原帶有計畫經濟色彩的國債發生額管理的方式。實行國債餘額管理後,財政部可根據國庫存款餘額情況,靈活確定發行國債時間和年內各期發生額,這也為順利實施國庫現金管理創造了條件。我國國債管理與現金管理權都在財政部,這也從另一個角度有助於實現國債政策與...
國債制度可以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理解。一種理解是,國債制度是國家有關國債的各種法令和管理辦法的總稱。一個國家為了取得財政收入或調節社會經濟活動,必須以法律形式對國債的發行、流通、使用和償還等各環節作出規定。這些規定就構成了一個國家的國債制度。另一種理解是,國債制度是國家按一定政策原則組成的國債體系,...
第六條 各試點商業銀行制定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與本細則要求相符。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營業時間由中央國債公司與試點商業銀行協商,並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統一執行。第八條 下列詞語在本細則中的含義是:(一)提前兌取:指投資者於規定的時間內,到試點商業銀行...
中央政府債務實行餘額管理,中央國債餘額限額根據累計赤字和應對當年短收需發行的債務等因素合理確定,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批。經國務院批准,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可編列赤字,通過舉借一般債務予以彌補,地方政府一般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加強政府性基金...
居民應債能力是指國債餘額占當年居民儲蓄存款餘額的比例。這是從居民的儲蓄水平來考察國債發行規模的重要指標。定義 其計算公式為:居民應債力=(國債餘額/居民儲蓄存款餘額)×100% 從短期來看,國債發行取決於居民應債力(特別是在我國,主要對居民發行。)如果國債能夠以市場利率發行,說明國債發行並沒有超過界限。[...
第六條 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交易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遠期交易風險進行監控與管理。市場參與者在開展遠期交易業務前應將其遠期交易內部管理辦法報送相關監管部門,同時,抄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第...
(三)具有健全的櫃檯業務管理制度、風險防範機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及會計核算辦法等;(四)有專門負責櫃檯交易的業務部門和合格專職人員;(五)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應當於櫃檯業務開辦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一)櫃檯業務開辦方案和系統實施...
(六)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負責政府採購市場開放談判工作。(七)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編制國債和地方政府債餘額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