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現場管理,保障國債做市支持工作公平、公正、有序,根據《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債做市支持操作規則〉的通知》(財庫〔2016〕154號)等有關制度,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現場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操作現場人員管理,第三章 操作現場出入管理,第四章 操作現場通訊管理,第五章 技術支持管理,第六章 附 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現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7]26號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中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規範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現場管理,保障國債做市支持工作公平、公正、有序開展,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現場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現場管理辦法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7年1月20日
管理辦法
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現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現場管理,保障國債做市支持工作公平、公正、有序,根據《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債做市支持操作規則〉的通知》(財庫〔2016〕154號)等有關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現場(以下簡稱操作現場),是指在規定的操作時間內,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指令,通過國債做市支持操作平台完成國債做市支持相關操作的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現場管理,是指對操作現場人員和操作等方面的管理,包括操作現場人員管理、操作現場出入管理、操作現場通訊管理和技術支持管理。
第二章 操作現場人員管理
第四條 操作現場人員包括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派出的相關工作人員。每次操作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同業拆借中心原則上各派出1至2人進入操作現場。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同業拆借中心應當於每年年初確定當年操作現場人員名單(格式見附1),名單由同業拆借中心保管,用於進行操作現場出入登記管理。名單上未列示人員原則上不得進入操作現場。有關單位名單如有調整,應及時更新。
第五條 財政部操作現場人員負責組織操作現場各項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操作現場人員負責監督操作現場相關工作合規有序進行。
第六條 同業拆借中心操作現場人員負責保障國債做市支持操作平台及操作現場設備正常運行。
第七條 競價結果需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操作現場人員共同簽字確認後方能生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操作現場人員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且拒不改正情形的,有權拒絕在競價結果上籤字。
第八條 同業拆借中心操作現場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操作現場情況記錄表(格式見附2),記錄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現場情況,並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操作現場人員簽字確認後妥善存檔保存。
第九條 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競價期間,操作現場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債做市支持相關競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參與機構修改競價價位、增加或減少申購或申售量及進行其他有違國債做市支持操作公平、公正、有序原則的行為。
第三章 操作現場出入管理
第十條 同業拆借中心應當在操作現場入口設定值守區,不遲於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競價開始前半小時派員值守,辦理操作現場出入登記手續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操作現場人員應當於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競價開始前在值守區履行登記手續,記錄本人姓名和進入時間,並於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競價開始前進入操作現場。
第十二條 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競價期間,所有進入操作現場的人員原則上不得離開操作現場。如因身體嚴重不適等特殊原因必須離開操作現場的,必須由非本單位的其他操作現場人員中1人全程陪同。
第四章 操作現場通訊管理
第十三條 操作現場應當與其他區域嚴格隔離,並全程實施無線電禁止。
第十四條 操作現場應當配備國債做市支持操作平台的監測端、專用固定電話、專用印表機等必要設備。操作現場所有專用固定電話應當實行通話錄音。
第十五條 操作現場人員禁止攜帶任何有通訊功能的設備進入操作現場。操作現場人員應當在進入操作現場前,將隨身攜帶的手機等有通訊功能的設備存放於值守區的專用保管箱,同業拆借中心值守人員應當登記手機等通訊設備存取情況。
第五章 技術支持管理
第十六條 同業拆借中心應當做好國債做市支持操作平台技術支持工作,確保國債做市支持操作平台等相關係統能夠實現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競價所需各項功能。
第十七條 同業拆借中心應當確保操作現場專用固定電話等設備運行正常,通訊線路暢通,並有效實施無線電禁止。
第十八條 同業拆借中心操作現場人員確需其他技術支持人員協助解決問題時,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操作現場人員同意後,可使用專用固定電話通知相關技術支持人員進入操作現場。技術支持人員進入操作現場應當履行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同業拆借中心應當按規定核對進入操作現場的人員,並在值守區配備專用保管箱,妥善保管操作現場人員的手機等通訊設備。
第二十條 同業拆借中心應當保存操作現場情況記錄表、操作現場專用固定電話錄音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
第二十一條 同業拆借中心及其相關人員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相關信息保密義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操作現場如發生本辦法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情況,由財政部操作現場人員商中國人民銀行操作現場人員採取措施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