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鎮縣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辦法

固鎮縣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關於法治建設的部署要求,規範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30號)及省、市檔案精神,就全縣黨政機關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積極推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以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律師和其他法律專家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
第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法律顧問隊伍。縣委、縣政府各聘請不少於5名法律顧問。鄉鎮黨委、政府,縣各部門應當至少聘請1名法律顧問。
第四條 黨政機關法律顧問聘期為1-3年,法律顧問聘用期滿,可以續聘。
法律顧問報酬可實行按件計酬,具體方法由法律顧問聘用契約約定,倡導法律顧問積極參與公益性法律服務。
第五條 縣委法規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為縣委首席法律顧問,主持縣委法律顧問組全面工作。縣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為縣政府首席法律顧問,主持縣政府法律顧問組全面工作。
第六條 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起草、論證;
(三)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黨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契約;
(四)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重大突發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五)為行政裁決和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調解案件提供法律服務,參與涉及黨政機關的訴訟、仲裁和調解等法律事務的辦理;
(六)參與全面深化改革事項的諮詢論證和社會穩定風險的分析評估;
(七)所在黨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黨政機關內部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以集體名義發揮法律顧問作用,外聘法律顧問以聘用契約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職責。
(一)已設立的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不得精減機構或削減人員,未設立黨內法規工作機構的,應當成立或明確相關工作部門承擔相應職能。
(二)在黨政機關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後,黨政機關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黨政機關新聘法律顧問應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向社會選聘,也可以從法律服務人才庫中遴選確定。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可以推薦符合擔任法律顧問條件的人員作為法律顧問擬聘人選,由聘任機關考察、公示、作出決定。外聘法律顧問需簽訂法律顧問契約,明確法律顧問職責範圍、權利義務、工作方式、工作報酬、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並由聘任機關發放聘書。
(四)黨政機關所屬部門和機構擬聘任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人選應徵求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意見,聘用後向同級黨委法規工作機構或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八條 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原則上要求是中共黨員;
(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四)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聘任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提出法律意見;
(二)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三)應邀列席聘任機關召開的有關會議,參與有關重要法律事項的調研;
(四)獲得聘任契約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五)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顧問身份或者利用法律顧問身份影響,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在個人名片和公開出版物上使用“××機關法律顧問”字樣;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迴避;
(五)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
(一)完善黨政機關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決策在提交黨委、政府集體討論決定前,應當由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分別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對外聘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要匯總分析,提出傾向性意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外聘法律顧問可以圍繞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加強調查研究,主動提出意見建議;辦理黨政機關交辦的法律事項,一般應當提出書面法律意見,並對其合法性負責,書面法律意見應當一事一結。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
(一)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
(二)起草、論證有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邀請法律顧問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
(三)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聘任的法律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聘:
(一)因違法受到刑事處罰或違紀被處理的;
(二)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包括:1.任期內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參加法律顧問會議的;2.任期內三次不按期限提供法律意見的;3.其他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給顧問單位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泄漏因擔任法律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從事與其職業、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黨政機關名譽和合法利益的;
(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聘任的法律顧問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被解聘的,記入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個人誠信檔案,通報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聘任的法律顧問可以向顧問單位申請辭去法律顧問,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顧問單位法制機構提出,法制機構經審查後報單位集體研究,解除法律顧問契約。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的黨內法規工作機構(含負責黨內法規工作的機構)、政府法制機構(含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分別承擔本單位法律顧問辦公室職責。
(一)黨政機關明確相關機構負責黨內法規工作、政府法制工作,配強工作人員,與其承擔的工作職責任務相適應;
(二)法律顧問辦公室負責法律顧問的日常業務管理;
(三)法律顧問辦公室應當建立法律顧問履行職責工作檔案和考評機制。
第十六條 把黨政機關推行法律顧問制度情況納入黨政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完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考評獎懲等工作機制和管理辦法,促進有關工作科學化、規範化。
第十七條 法律顧問聘任機關應為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等保障。
第十八條 縣委、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由縣委辦、縣政府法制機構年初提出預算,並由縣財政局審核後在縣委辦、縣政府法制機構年度預算中列支,專款專用。其他單位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在本單位經費中列支。
法律顧問受委派到縣外出差所發生的費用,參照固鎮縣一般公務人員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標準執行。法律顧問辦理承辦單位法律事務因加班產生的就餐費用參照固鎮縣有關工作餐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人民團體、縣屬國有企業參照本辦法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委辦、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中共固鎮縣委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固辦〔2017〕69號)、《關於印發固鎮縣行政機關法律顧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固政辦秘〔2014〕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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