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價值構成

指固定資產價值所包括的範圍。從理論上講,它應包括企業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這些支出既有直接發生的,如固定資產的價款、運雜費、包裝費和安裝成本等;也有間接發生的,如應攤的借款利息、外幣借款折合差額及調進外匯價差和應分攤的其他間接費用等。

由於固定資產的來源渠道不同,其價值構成的具體內容也有所差異,新的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價值構成作了明確的規定: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或售出單位的帳面原價(扣除原安裝成本)、支付的運雜費、包裝費和安裝成本等作為原價。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為原價。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按投出單位的帳面原價為記帳原價,按確認的價值作為固定資產淨值,如確認的價值大於投出單位固定資產帳面原價,以確認的價值記帳。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定確定的設備價款、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支出記帳。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帳面價值,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增加的支出記帳。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值估計記帳,或根據捐贈者提供的有關憑據記帳。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價值。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帳,已投入使用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帳,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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