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2013年水稻保險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關於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設中原經濟區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32號)、財政部《關於2013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13]7號)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農業廳、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林業廳、河南省菸草專賣局、河南省保監局《關於印發河南省2013年農業保險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財金[2013]1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2013年水稻保險實施方案
  • 印發單位: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印發時間:2013年7月12日
  • 性質:方案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固始縣2013年水稻保險實施方案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固始縣2013年水稻保險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2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2013年水稻保險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開展水稻保險工作應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協同推進、保費共擔”的原則。
(一)政府引導。財政部門通過保費補貼等調控手段,協同保險承辦機構、農業、水利、氣象、宣傳等部門,引導和鼓勵農戶、專業合作組織參加保險,推動水稻保險業務開展,調動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強水稻種植抗風險能力。
(二)市場運作。水稻保險要充分發揮市場和制約機製作用,以保險承辦機構的市場化經營為依託,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防範和化解種植風險。保費補貼主要起引導作用。
(三)協同推進。保費補貼政策要同其它惠農支農政策有機結合,以發揮政策的綜合效應。財政、農業、氣象、宣傳等有關各方應對保險承辦機構的收費、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各項工作給予積極支持。
(四)保費共擔。水稻保險的保費由中央、省、縣財政部門和參保農戶共同負擔。
(五)堅持民眾自願,深入做細工作,完善全部手續,把水稻保險這項惠民工作做細、做實、做好。
二、保險內容
(一)險種:水稻
(二)保險責任
水稻的保險責任為因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冰災、旱災、病蟲草鼠害等,對投保農作物造成的損失。
(三)承保機構
2013年水稻保險工作由中華聯合財險固始支公司、太平洋財險固始支公司、人保財險固始支公司和永安財險固始支公司共同承擔。
三、保險金額及費率
每畝水稻保額334元,費率6%,每畝保費20元。
四、財政補貼
中央、省、縣財政分別承擔40%、30%、10%,其餘20%由農戶負擔。
五、資金管理
(一)保費收入管理。保險承辦機構對財政補貼的水稻保險保費設立專用賬戶,單獨核算、專帳管理保費收支。
(二)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財政部門要認真審核保險承辦機構保費收取情況,計算按比例應補貼的保費金額,中央財政配套資金到位後一次性撥付到保險承辦機構專用賬戶,並積極落實縣財政配套資金。縣監察、審計、農監等部門全程監管財政配套資金使用情況,確保合規合法。
六、保險業務操作
為有效開展水稻保險工作,各鄉鎮、辦事處及相關部門在水稻保險的宣傳發動、風險預測評估、專家鑑定、防災防損、理賠發放等方面支持保險承辦機構開展業務,並督促保險承辦機構做好水稻保險各項基礎工作。
(一)保險出單必須規範。保險承辦機構應在農戶繳齊保費後再出具保險憑證(見費出單),並據此申請財政保費補貼資金,農戶承擔的保費沒有繳齊,不能作為申請財政保費補貼的依據。保險承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不收取農戶應交保費資金。
(二)保險憑證必須到戶。保險憑證要載明投保品種的詳細資訊、保險責任、保險額度、各級財政提供的保費補貼、投保農戶自繳的保費金額等信息,以及理賠流程、定損辦法等。
(三)保險理賠款必須到卡。水稻保險承辦機構要樹立水稻保險良好信譽,要嚴格按照保險條款進行賠付,不得隨意更改理賠標準。要堅決杜絕托賠、欠賠、無理拒賠,同時要簡化理賠流程,減少兌付環節,應通過“一卡通”及時將理賠款直接發放給參保人。
(四)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自行投保,也可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水稻保險。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業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實行領導負責制。各鄉鎮(辦事處)要明確專門領導負責,鄉鎮(辦事處)農險辦要具體負責轄區內水稻保險的參保、日常監管工作,確保水稻保險工作順利開展。
(二)加強部門配合。水稻保險工作牽涉財政、農業、保險等多個部門,時間緊、任務重,縣鄉農險辦要做好各部門協調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縣財政部門要落實好縣級保費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結算等項工作;縣農業部門要做好農業災害鑑定技術服務和農險查勘定損工作;縣氣象部門要及時分析天氣形勢,預報可能出現的農業災情,以便及早防範,減少農業損失;縣監察、審計、農監部門要對工作全程跟蹤監督。鄉鎮(辦事處)農險辦要組織農戶收取保費,填好投保清冊(註明鄉(鎮)、村、隊、姓名、種植畝數、詳細座落地等);保險承辦機構對全縣水稻種植情況要逐村抽驗,簽定保險單,投保憑證要發放到戶,切實履行保險條款和應盡義務,準確及時合理地做好查勘定損理賠工作,確保受災農戶及時獲得賠償。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保險承辦機構要會同縣財政局、農業局等單位,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標語等各種形式,做好水稻保險宣傳發動工作,使農戶深入了解開展水稻保險工作的意義、政策、條款和具體舉措,增強廣大農民民眾的保險意識、風險防範意識,引導農戶積極參加保險,保證保費補貼支農惠農政策發揮效用。
(四)強化理賠服務。保險承辦機構作為縣政府指定承保單位,要切實兌現對縣政府及廣大農民民眾的莊嚴承諾,在理賠服務過程中,通過張榜公示、媒體宣傳等方式,自覺接受各級政府及農戶的監督,以專業、快捷、高效的工作,發揮保險業社會“穩定器”的作用,把政府的支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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