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人才資源開發基金籌集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固始縣人才資源開發基金籌集管理使用暫行辦法》是固始縣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人才資源開發基金籌集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 地區:固始縣
  • 規範範圍:人才資源開發基金籌集管理
  • 類型:暫行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人才強縣戰略,貫徹落實《中共固始縣委、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引進人才的若干政策規定》(固發〔2003〕11號)檔案精神,資助和獎勵在我縣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資源開發基金(以下簡稱“人才基金”)主要用於培養、引進我縣急需的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重獎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對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繼續教育。通過資金的籌集運用,努力營造全社會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
第三條 人才基金的管理原則是突出重點、科學使用、規範程式、跟蹤監督,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才發展的良性循環,為人才的開發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一定的財力支持。
第二章 資金來源和管理
第四條 人才基金的籌集採取政府預算安排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吸納資金,逐年累積,以形成一定數額。
第五條 基金的主要來源有:
1、財政撥款。從2003年度起縣財政每年撥款50萬元,建立專戶;
2、接受國內外單位、團體、個人捐贈;
3、有關企業籌集;
4、其它可以接納的資金。
第六條 對單位、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建立登記制度,並發給捐贈證書。另外,捐贈金額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還可以捐贈單位、團體或個人命名設立專項人才資金,或按捐贈者的要求實施定向資助。
第七條 基金管理。成立由縣人事局、縣財政局有關人員參加的“固始縣人才資源開發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基金管理辦設在縣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基金專戶設在縣財政局,基金管理辦負責受理資助申請,組織專家評審和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度向縣政府報告工作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八條 培養人才
1、每年組織縣級以上拔尖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者、青年科技獎獲得者、市管優秀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到高等院校或出國(境)培訓。
2、為加大公務員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更新力度,縣人事局每年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教授來固授課、舉辦講座。
3、為資助各行各業人才資源開發,加速培養我縣留得住、用得上的各類優秀專業人才,每年由縣委組織部和縣人事局組織舉辦縣級以上優秀專業人才(鄉土拔尖人才)參加的技能提高班。
第九條 引進人才
1、在國內外某一學科(領域)研究中,學術造詣較深,是本學科(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2、擁有專利(發明),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人才;
3、省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4、具有博士研究生學位的高級人才;
5、享受市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6、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或經營管理人才;
7、具有碩士研究生學位的高級人才;
8、來固創業的出國留學回國人員;
9、自帶項目和資金來固開辦企業或擁有專利、發明來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10、全日制具有學士學位的重點大學本科畢業生.
第十條 獎勵及其他
1、對為本縣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各類人才,由基金管理辦初選報經縣政府同意後按《固始縣引進人才若干政策規定》給予重獎。
2、以縣委、縣政府名義組建人才招聘團赴省內外參加人才招聘會所需經費由人才基金資助。
3、其它需要資助的人才。
第四章 使用標準
第十一條 符合第八條第1款的縣直財政供給單位的人員資助培訓經費的二分之一,其餘由所在單位匹配。
第十二條 符合第八條第2、3款的,所需費用由人才基金提供。
第十三條 凡以調入形式引進的人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1、2、 3、 4款條件的,可資助安家費10萬元;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5、 6、7款條件的人員,可資助安家費5萬元;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8、 9款條件的人員,可資助安家費2萬元,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匹配。
凡以調入形式引進的人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1、 2、3、 4款條件的人員,二年內資助每人每月2000元;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5、6款條件的人員,二年內資助每人每月1500元;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7、8、9款條件的人員,二年內資助每人每月1000元;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10款條件的人員,二年內資助每人每月500元。
第十四條 被評為市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和農村鄉土拔尖人才者,一次性獎勵1000元;被評為縣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和優秀專業人才者,一次性獎勵800元。
第十五條 為穩定企事業單位人才隊伍,對困難企事業單位中的60歲以下副高級以上專業人才,經基金管理辦核准後,在一定時期由人才基金提供每人每月100-3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五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
符合本辦法資助的人員和單位申請資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固始縣人才資源開發基金資助申請表》一式三份;
2、人才學術技術水平證明材料:學歷證書、學術技術等級證書、專業資格(職稱)證書、學術技術成果獲獎證書等;
3、聘(任)用契約書。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1款和第九條資助的人員,須與用人單位簽定3年以上的聘用契約,並經人事部門鑑證;
4、申請人才基金專項資助的留學人員還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書及企業發展或項目轉化的進展情況說明。
第十七條 申請和審批程式
1、申請單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基金管理辦;
2、基金管理辦接到申請後,儘快對資助個人及單位進行審定;
3、申請資助獲準後,簽訂《固始縣人才資源開發基金資助協定書》,明確權利義務關係,資金按協定書規定日期到位。
第十八條 經審核同意劃撥的資助經費,由縣財政局從人才基金專項帳戶中劃撥,由人才資源開發基金管理辦負責發放。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十九條 接受資助人員的所在單位,應當具有支持接受資助人員從事科研工作的良好條件,具有匹配經費的能力,經基金管理辦審批同意,在資助經費劃撥的同時,所在單位必須匹配規定數額的資金。
第二十條 正在實施的資助項目應每年向基金管理辦匯報項目進度和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須報送項目工作總結、科研成果登記和經費決算情況,基金管理辦組織人員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 人才基金提供的項目資金(或資助),均應在規定時間和範圍內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資助項目進展不正常、經費匹配不到位或者經費使用不當的,基金管理辦可視情況減少、暫停或取消撥款,直到追償資助經費,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者的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照有關專項基金管理辦法,本項基金實行年度預算包乾制度,超支不補,節餘結轉以後年度使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固始縣人才資源開發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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