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社會人員

回歸社會人員是指因刑滿被釋放、勞動教養被解除而重新返回社會的人員。這些人員因觸犯國家的刑罰或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而被收管到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或勞動教養所(院)等專門改造場所中,進行勞動改造和思想改造。在這些專門場所里,他們將被強制改造自己的思想和行為,使之與社會規範相符合,即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和於社會有用的人材。

在這期間,他們與社會處於相對隔離的狀態,勞改勞教機關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對他們實現特殊管理和教育。期滿之後,經履行一定的手續,他們即可再回到社會上,成為社會的一員。由於種種因素,這些回歸人員仍有再犯的可能,因此必須做好重新犯罪的預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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