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金額

回收金額是指在施工過程及竣工後可以回收的資金。屬於國家撥款進行建設的項目,該項資金應上繳國家,作為國家對建設單位投資的收回,減少國家預算對基本建設實際支出。

回收金額內容:(1)進行礦山基本建設工程時,所采出礦產的價值。(2)建設期間使用的臨時房屋、構築物(指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部分不包括施工單位的包乾攤銷費)運輸工具的部分折舊費。(3)臨時房屋、金屬結構及設備等拆除後的回收金額。
回收金額的計算方法:(1)臨時房屋及構築物的回收金額計算方法;折舊費=原價×年折舊率×使用年限;余值=原價×材料所占比重×材料的使用年限折扣×拆下材料的價值折扣率;回收金額=折舊費十餘值—拆除費。總概算第二部分的臨時房屋如建設永久性房屋時,其回收金額中余值為原價減去折舊費。(2)運輸工具的回收金額計算方法:折舊費=原價×年折舊費率×使用年限;余值=原價—折舊費;回收金額=折舊費十餘值。(3)施工時的副產品回收金額=預計採得量×預算價格—銷售費用。(4)舊有房屋、構築物等拆除後的回收金額按中央或地方規定的指標計算,並扣除銷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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