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計賬中有四柱賬法,即包括舊賬余、新附、支出、剩餘四部分,比收、支、余的三柱多出一部分,是完善、先進的財務記賬方法。民間及官府有的機構採用四柱賬法應更早,但垂拱元年以勾賬式的法律形式將四柱賬法固定下來,意義重大。勾賬式中的四柱賬法,是吸收了當時先進的記賬方法的產物,使四柱賬法在天下記賬造寫中廣泛使用,勾賬式又反過來推動了四柱賬法的套用。垂拱元年是中國古代四柱賬法的開始普遍使用時間,應較為接近歷史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