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日市哮喘訴訟案

日本關於大氣污染損害人身健康的訴訟案。1961年,四日市哮喘大流行,1964年因一次連續三天煙霧不散,患者開始死亡,1967年一些患者不堪忍受痛苦而自殺。原因是四日市聯合企業群中與石油化工有關的6家公司排放硫氧化物污染了大氣。污染受害者向磯津地方裁判所四日市分所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公司賠償損失。訴訟長達10年,原因是:(1)需要確定大氣污染與哮喘之間的因果關係;(2)6家公司的共同不法行為如何處理;(3)被告是故意還是過失;(4)賠償費的計算。1972年7月24日,做出判決。依據流行病學的調查數據作為旁證,採用因果關係推定,認定6家公司排放煙塵造成的大氣污染與患者受害有因果關係。裁判認定,雖然各公司的排煙量大小不同,但危害後果由各公司的煙塵混合造成,6家公司構成共同不法行為,負連帶責任。還認為被告違反了注意防治危害的義務,構成了過失。判決從本案疾患的特點和公平賠償原則出發,按照勞動能力的喪失程度,將受害者分為4個等級,根據各年度全勞力的性別、年齡、等級的平均工資計算了賠償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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