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8號)精神,設立四平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四平市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平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 時間:2009
  • 性質:市政府工作部門
  • 職責調整:取消行政審批事項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五)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六)加強指導全市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起草有關民族事務的規範性檔案,健全民族法規體系。
(二)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
(三)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研究少數民族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
(四)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祖國統一;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
(五)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經濟運行情況,協助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縣(市、區)、鄉(鎮、街)、村中貧困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貧開發事宜;組織協調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七)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在市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九)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等事宜。
(十一)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二)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措施;調查研究宗教狀況,掌握動態,研究宗教理論,提出政策性的建議和意見;指導開展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十四)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審核、審批。
(十五)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十七)指導全市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各級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事務,負責機關重要檔案的起草以及文秘、信息、檔案、信訪、保密、保衛、財務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團組。
(二)政策法規科(宣傳教育科)
研究起草有關民族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指導與促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執行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和處理民族關係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指導全市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組織研究全市散雜居少數民族、少數民族婦女兒童保護等問題,提出有關特殊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參與民族鄉申報工作;承辦全市民族識別、民族成份鑑定、恢復更改工作;整理編輯民族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規文獻,配合有關部門處理違反民族政策法規的事件。
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配合制定少數民族文化、體育、衛生等有關發展政策和規劃;主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組織參加全省少數民族體育運動會,組織少數民族社團組織開展民眾性團結進步活動;配合教育主管部門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參與研究制定民族教育的有關政策,提出促進民族教育發展的意見和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擔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對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貫徹國家有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政策法規,促進民族語言的學習、研究、推廣和使用工作;宣傳黨的民族理論與政策;組織、指導宗教理論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培養、教育、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和專業技術人才工作。
(三)經濟發展科
組織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經濟運行情況,配合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稅收、經貿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協助有關部門推進民族地方的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合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貧有關事宜;負責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鄉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指標的統計上報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扶貧工作。
(四)宗教事務一科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負責宗教工作方面的綜合、宗教信息採集報送、文秘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宗教工作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培訓規劃的擬訂和組織工作;負責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擔督促檢查工作;幫助有關全市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審批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有關宗教出版物的印製事宜;審批境外有關宗教組織向市內捐贈事宜;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非法活動;負責對教堂的審核、呈報工作;承辦有關單位送審的涉及宗教政策性問題的新聞、出版物以及影視製品的審讀、審批事宜。
(五)宗教事務二科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審批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有關宗教出版物的印刷;審批境外宗教組織向市內捐贈事宜;承辦有關單位送審的涉及有關宗教政策的新聞、出版物以及影視製品的審讀、審批事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抵禦境外宗教滲透活動。
(六)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辦宗教活動場所設立的審核、審批;新建、擴建、遷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審核、審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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