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02號
- 發布人:省長 宋寶瑞
- 發布時間: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重要建設項目:核心景區內所有建設項目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第一條
為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規範風景名勝區建設秩序,加強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根據《四川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同時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在與自然保護區重疊的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同時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管理工作。市(地、州)、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必須按照批准的規划進行建設。建設項目(含農房建設和寺廟建設)的選址、布局和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體量、造型、色調應與景區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建設項目應提高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項目不得立項、建設。
第五條
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實行分級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建設項目,其設計方案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重要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成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建設項目,其設計方案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建設項目是指:
(一)核心景區內所有建設項目;
(二)規劃區內(除核心景區)的下列建設項目:
1、公路、索道與纜車;
2、旅館、商店、飯店;
3、文體娛樂、遊樂建築設施;
4、風景名勝區特有標誌建築;
5、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建設項目。
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管理,依法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八條
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辦理程式: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按照立項審批許可權,應有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出具的選址定點意見,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由當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下列程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向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限;
(二)提交總平面布置圖或者初步設計方案,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由當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應向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下列程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和建設用地證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四)提交建設工程施工圖,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進行審查同意後,由當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向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及附屬檔案、附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原審批發證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後半年內未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後半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必須向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申請定點,經審查同意後,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再由當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須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原審批機關批准。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在使用期限內,因風景名勝區建設需要拆除的,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
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第十四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活動,不得採伐林木。確需採伐的,必須報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嚴禁砍伐古樹名木。
第十五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必須限期改造、拆除或逐步遷出。造成環境污染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設施。
在遊人集中的遊覽區和自然環境保留地內,不得建設旅館、招待所、休療養機構、生活區以及其他影響觀瞻或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
在重要景點上,除必需的保護設施外,不得興建其他工程設施。
第十七條
凡承擔風景名勝區規劃和建設項目設計、施工任務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證書,經確認後方可進行設計、施工。
第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和建設監理,應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工程招標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和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森林、水源和自然景觀不受破壞和污染。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設集中供水和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風景名勝區的環境衛生,妥善處理垃圾、污水,愛護樹木花草和公共設施,美化景區環境。
第二十一條
在風景名勝區的遊覽危險地段,應按規定建設防洪、防災及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並保持設施完好。重點地段應設定提示、警告標誌。
第二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單位應配套建設消防設施和設備,落實防火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必須服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景容和遊覽安全,防止破壞景物和造成環境污染。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
工程竣工驗收由審批該建設項目選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以風景名勝區規劃為依據,積極組織對各項遊覽和保護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違法建設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政機關依照《四川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