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自貢市政協辦公室、自貢市政協研究室兩個縣級綜合辦事機構和機關黨委。市政協辦公室設定秘書科、提案科、經濟科、綜合科、人事科、行政科、離退休工作科7個職能科室。
工作細則
為了加強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四川省自貢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工作,進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更好地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以及省市委貫徹意見的要求,結合市政協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總 則
第一條 常務委員會的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依據,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我市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全市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大聯合,積極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四川省自貢市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協)的會務,在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市政協的職權,處理市政協的工作。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由市政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
第四條 市政協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協商決定下屆市政協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委員人選及界別設定。協商決定本屆委員會增減或者變更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
(二)召集並主持市政協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會議;
(三)在非常情況下決定委員會是否延長或縮短任期。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得延長或縮短任期;
(四)組織實施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對地方政協規定的任務和政協全國委員會、政協四川省委員會作出的全國性、全省性的決議;
(五)執行市政協全體會議的決議;
(六)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中共自貢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減或者變更時,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由市政協全體會議決定;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市政協副秘書長;
(九)決定市政協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十)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決定對參加政協的單位和個人的紀律處分事項;
(十一)指導縣(區)政協的工作;
(十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全國委員會和政協四川省委員會的全國性、全省性決議和市政協及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決議,積極參加常務委員會的活動,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繫,廣交朋友,及時反映社情民意。
委員會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會議擬定,原則上於會前十天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託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審議市政協及常務委員會會務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協商討論中共自貢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關於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的貫徹情況以及地方重要事務的報告或說明,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商討論中共自貢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統一戰線和民眾生活中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四)審議提交市政協全體會議的檔案;
(五)審議重要的建議案、提案、視察報告、調查報告和其他報告。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不是常務委員的市政協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和專職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和副主任、機關黨委書記、辦公室調研員和副調研員列席;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視會議內容和需要,可邀請在市的全國政協委員、省政協委員、市政協委員以及與會議有關的黨政部門負責人列席;邀請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由秘書長建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公民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要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協商討論,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會議的議案或其他需要表決的事項,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採取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相結合的方式。根據會議議題,可按界別編組,也可混合編組。
第十五條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根據需要可安排發言。各黨派、團體、專門委員會、委員個人或聯名均可提交發言材料申請發言,發言材料應於會前五天送市政協辦公室,由會議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須請假;連續四次無故缺席者,視為自動辭職,依據政協章程辦理有關手續。
專題會議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專題會議不定期舉行,會議的日期、議程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書長或秘書長會議根據常務委員的建議提出,報請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決定。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專題會議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主持。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專題會議的任務:
(一)就某項專門問題聽取有關部門的報告,並協商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二)聽取重要的視察報告、專題調查報告、重點提案報告等,並進行討論座談,提出補充建議和意見;
專題會議根據議題的需要,邀請有關的人員參加,名單由秘書長決定。
文 件
第二十條以市政協名義發出的檔案,由主席、常務副主席或秘書長簽發;檔案內容涉及到其他副主席分管的工作,須先經分管副主席審閱。
第二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的簡報和紀要,由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簽發。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或主席會議通過的向中共自貢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提出的建議案,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秘書長簽發;轉送有關部門的視察和專題調查報告,由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簽發。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行,其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