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7日,四川省民政廳印發《四川省自然災害查災核災工作規程(試行)》。該《規程》分組織實施,核查範圍、內容、方法,分析評估,撰寫報告,時間要求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自然災害查災核災工作規程(試行)
- 發布單位:四川省民政廳
- 發布時間:2013年7月7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通知,工作規程,一、組織實施,二、核查範圍、內容、方法,三、分析評估,四、撰寫報告,五、時間要求,
通知
四川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自然災害查災核災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四川省自然災害查災核災工作規程》(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年7月7日
工作規程
四川省自然災害查災核災工作規程(試行)
為有序開展自然災害查災核災工作,切實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確保災害救助工作規範,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四川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訂本工作規程。
一、組織實施
各級民政部門應在某一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以後,根據不同的救災應急回響等級,在災情穩定後及時組建查災核災工作組赴災區開展災情現場核查工作。核查工作由工作組在災區範圍內隨機抽樣確定。對未達到上一級救災應急回響啟動條件的,上級可視情派出工作組,指導災區開展查災核災工作。
二、核查範圍、內容、方法
(一)核查範圍
1、省民政廳核查受災市(州)縣(市、區)總數的20%-30%,所抽取的受災縣(市、區)數量不少於1個;市州民政局核查受災縣(市、區)100%。
2、省民政廳核查受災縣(市、區)鄉鎮總數的10%-30%,所抽取的受災鄉鎮數量不少於2個;市州民政局核查受災縣(市、區)鄉鎮總數的30%-50%以上,所抽取的受災鄉(鎮)數量不少於6個;縣(市、區)民政局核查受災鄉鎮總數的100%。
3、省民政廳核查被抽取的受災鄉(鎮)行政村總數的10%-30%,所抽取的受災行政村數量不少於2個;市州民政局核查受災行政村總數30%-50%以上,所抽取的受災行政村數量不少於12個;縣(市、區)民政局核查受災行政村100%。
4、省民政廳核查被抽取的受災行政村倒損房總數的30%以上,所抽取的受災戶數量不少於12戶;市州民政局核查受災行政村倒損房總數的50%以上,所抽取的受災戶數量不少於24戶;縣(市、區)民政局核查倒損房總數的100%。
(二)核查內容
1、核查災情數據報送準確性。核查縣(市、區)民政局是否在災情穩定後5個工作日內建立《因災死亡、失蹤人員台賬》、《因災房屋倒塌房戶台賬》,查看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了解缺少糧食、衣被等情況。
2、核查災情數據報送時效性。當自然災害發生後,縣(市、區)民政局是否在災害發生2小時內向市(州)民政局報告(含分鄉鎮數據)。市(州)民政局在接到縣級報表後是否在2個小時內統計、匯總災情數據,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向省民政廳報告(以上報告為災情初報)。
3、核查災情數據報送規範性。查看因災住房倒損是否有當地建設部門或有鑑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評估和鑑定結論;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是否有當地相關部門(公安或衛生)出具的死亡證明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因災死亡、失蹤人員台賬》、《因災房屋倒塌房戶台賬》是否由政府簽字蓋章確認。
4、核查當地救災工作開展情況。查看當地是否啟動救災應急回響,了解當地災害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包括本級救災資金、物資的投入情況)。
(三)核查方法
1、查閱台賬。查災核災工作組確定受災縣(市、區)、鄉(鎮)、村後,調閱該縣(市、區)、鄉(鎮)、村受災台賬。重點檢查個人申請、村組評議、鄉鎮審核、縣民政審批等相關資料及公示情況和住房建設部門或專業機構對因災倒塌、損壞農戶房屋的鑑定資料。
2、聽取介紹。查災核災工作組分別聽取鄉鎮幹部、村組幹部和受災戶受災情況介紹。
3、入戶調查。查災核災工作組對確定抽查的受災村中所有受災戶情況進行逐一調查。
4、觀看影像資料。觀看受災縣(市、區)、鄉鎮有關視頻、圖片資料。
三、分析評估
根據現場查核綜合情況,結合國土、水利、住建、農業、氣象、地震等相關部門提供的背景和技術資料,對各村、鄉(鎮)災情數據偏差情況進行測算、校驗和分析,對全縣(市、區)災情數據進行修正,得出工作組核定災情數據。
四、撰寫報告
核查工作結束後2日內,查災核災工作組完成核查評估報告,核查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現場核查工作開展情況、災區災情實際情況、災情數據偏差計算及分析評估過程、核查結果和相關建議等。下級民政部門應將檢查評估報告3日內報送上級民政部門。
五、時間要求
縣級民政局應在災情穩定後5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市州民政局應在災情穩定後7日內完成核查工作;省民政廳應在災情穩定後1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