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民政廳(簡稱民政廳),為四川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民政廳
- 檔案:川委發〔2009〕24號
- 機構:四川省民政廳
- 簡稱:民政廳
職責調整
主要職責
職工編制
其他職責
機構設定
主要領導
政策法規
為更好貫徹執行財政部、民政部印發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6號),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級資金安排和分擔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切實保證救災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報經省政府領導同意,制定如下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資金安排職責劃分和分擔機制
我省發生自然災害所需要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根據災害類型、災情大小和分擔政策,分別按以下辦法安排:
(一)一般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指國家減災委和省減災委均未啟動救災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由災害發生地區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根據災情和保證救災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則,統籌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對一般自然災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補助資金。
(二)重大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指省減災委啟動了救災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除災害發生地區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安排資金外,省政府運用省級預算安排的省級救災專項資金,對受災地區給予資金補助。對省減災委未啟動救災應急回響,但災情相對較重且受災地區財力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資金補助。
(三)特大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指國家減災委啟動了救災應急回響且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的自然災害),除災害發生地區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安排資金外,省政府統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省級救災專項資金,對受災地區給予資金補助。
1.補助項目包括:政府統一組織緊急轉移安置所需資金;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三無 ”困難民眾過渡性生活救助;嚴重損壞住房維修加固補助資金;倒塌住房恢復重建和過渡安置補助資金。
2.補助資金計算標準依據中央財政對我省補助資金的計算標準確定。補助資金計算標準不是具體救助標準,災區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和村社組織在具體實施救助工作時,除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直接按計算標準發放到遇難者家庭外,其他各項均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對受災較重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民眾,應給予適當傾斜和照顧。
3.特大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分擔機制是:中央財政補助70%,地方財政安排30%。在地方財政分擔總額中,省對擴權試點縣(市)和三個自治州補助70%,對其他非擴權縣補助50%。市(州)本級對非擴權縣的補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確定。
4.特大自然災害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的計算辦法是:災情基礎數據一律以民政部和財政部審核認定的數據為準(即中央財政對我省計算補助資金的基礎數據);省對受災地區分配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的計算公式是:中央和省補助總額=∑(該地區各類災情基礎數據×分類資金計算標準)×(70%+30%×該地區省補助比例)。
(四)冬令春荒救助資金的安排。對冬令春荒受災困難民眾的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在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由省市縣三級政府共同分擔。
1.冬令春荒補助資金的計算標準依據中央財政對我省補助資金的計算標準確定。縣鄉政府和村社組織在具體實施救助工作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對受災較重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民眾,應給予適當傾斜和照顧。
2.冬令春荒補助資金的安排分擔機制是:中央財政補助70%,地方財政安排30%。在地方財政分擔總額中,省對擴權試點縣(市)和三個自治州補助50%,對其他非擴權縣補助30%。市(州)本級對非擴權縣的補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確定。
3.中央和省級冬令春荒補助資金在當年冬季撥付總額的80%,在次年春季撥付總額的20%。
(五)嚴重乾旱救助資金的安排。對遭遇嚴重乾旱受災困難民眾的臨時生活救助資金(指由民政部門負責的解決缺糧和飲水困難問題的資金,不包括其他部門負責的扶持農業生產抗旱救災的資金),根據災害嚴重程度,分別參照一般自然災害、重大自然災害、特大自然災害補助資金的安排和分擔機制執行。
(六)地方各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由同級財政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如遇當年重特大災害較多,年初預算安排資金不足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動用本級財政總預備費、動用當年超收等方式給予增加安排,確保救災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預算安排資金如有結餘,按規定結轉下年使用。
(七)各類災害的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由受災地區政府結合本級安排的資金,按政策統籌安排使用,總額包乾,超支不補。
二、關於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
(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嚴格遵循“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專款專用、重點使用;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強化監督、注重時效”的基本原則。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在具體安排使用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不得有償使用,不得用於非自然災害救助,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
(二)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具體使用範圍是:搶險應急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的支出(搶救、轉移、醫療、防疫、食品、飲水、衣被、臨時住宿、其他必需品等支出);向遇難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的支出;對“三無”困難民眾的過渡性生活救助支出;嚴重損壞住房維修加固的補助支出;倒塌住房恢復重建的補助支出和過渡安置補助支出;冬令春荒期間受災困難民眾的臨時生活救助支出;嚴重乾旱受災困難民眾的臨時生活救助支出;救災物資採購、管理、儲運等項支出;其他符合資金使用規定的救災救助支出。
(三)各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是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配管理的責任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緊密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工作。在安排分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門負責災情數據的審核認定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集撥付工作。
(四)發生自然災害時,受災地區的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按照“調度資金保急需,災情穩定作分配”的救災資金應急保障機制,根據災情和黨委、政府的指示,及時調度撥付資金,切實保證搶險應急和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的需要。
在突發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緊急情況下,省財政廳可根據省政府領導指示或災區財政部門的申請,以資金調度方式先行撥付一部分應急資金,支持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五)災情穩定後,對符合重大自然災害、特大自然災害、冬令春荒和嚴重乾旱資金補助政策的,按下列程式和規定,申請和分配撥付中央財政或省財政補助資金:
1.受災地區的民政、財政部門應在核實災情的基礎上,向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報告災情(包括規定的表格),並提出資金補助申請。報告災情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嚴禁估列代編甚至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將追回補助資金並給予嚴肅處理。申請資金補助時,應同時報告本地區安排資金情況,對受災地區自身未安排資金的,省原則上不予安排補助資金。
2.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災害類型、災情大小和資金分擔政策,研究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並根據規定報送省政府審批。
3.省政府批准分配方案後,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對受災地區下達補助資金支出預算。其中:對擴權試點縣(市)直接下達,對非擴權縣統一下達到有關市(州)。
4.收到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後,受災地區的民政、財政部門要迅速擬定具體分配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及時分配撥付到下一級單位,其工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縣和基層單位分配發放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包括採取實物救助方式的),必須嚴格遵守《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工作規程和有關要求。嚴禁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直接抵扣各種欠款、欠費和金融機構貸款本息。嚴禁將倒塌住房恢復重建的補助資金直接用於集中統一重建工作。凡採用集中統一重建方式的,必須把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與統一建房的交款工作嚴格分開。對各類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具體分配發放工作,鄉鎮政府和村社組織必須建立相應的公示公告制度,自覺接受民眾、社會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
(七)除救助對象外,凡直接使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各級政府、部門、單位以及村社組織等,均為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遵守資金開支範圍和管理規定,確保資金依法合規使用,並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承擔資金使用管理責任。
(八)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各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
對違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財政管理法規制度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對涉嫌嚴重違紀或涉嫌犯罪的,分別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九)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可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和本通知補充規定,研究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
發生特別巨大自然災害(類似汶川地震、蘆山地震)時,救災資金的安排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不適本補充規定的分擔機制。
以上補充規定從2013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