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廳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民政廳(簡稱民政廳),為四川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民政廳
  • 檔案:川委發〔2009〕24號
  • 機構:四川省民政廳
  • 簡稱:民政廳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職工編制,其他職責,機構設定,主要領導,政策法規,聯繫地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川省民政廳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發行額度的職責。
(三)承擔民政部下放的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四川省民政廳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擬訂全省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假肢行業管理。
(十)擬訂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工編制

四川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126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2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2名。
四川省民政廳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3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離退休服務人員控制數2名。

其他職責

(一)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四川省行政區劃圖由民政廳會同省測繪局組織編制。
(二)四川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由民政廳管理。
(三)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對外可稱四川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四川省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績效管理等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指導、監督全省民政行政執法;負責民政法治宣傳和培訓教育;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審核以及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承擔廳機關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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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前置審查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省內所設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負責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受民政部委託對全國性民間組織在川辦事機構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市(州)、縣(市、區)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優撫處(四川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地方性優撫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優撫事業經費預算安排、劃撥和管理;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烈士陵園建設和管理;擬訂地方性擁軍優屬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四川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安置處。
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的政策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分配安置經費;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救災處(四川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以及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農村受災民眾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四川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國際國內減災合作事宜。
(六)社會救助處。
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央和省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四川省民政廳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開展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及和諧社區示範單位表彰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
(八)區劃地名處(四川省勘界工作辦公室)。
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省地名規劃,發布標準地名;承擔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鄉鎮、街、路、巷、村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全省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福利彩票和省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全省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省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承擔跨省、跨市(州)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指導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婚姻與收養登記管理處。
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工作的地方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改革;負責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工作;承辦全省兒童涉外收養登記工作;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十三)信訪處。
貫徹執行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民政信訪工作情況;負責信訪事項的接待、處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民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全省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
(十四)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由民政廳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十六)信訪處。
(十七)監察室。

主要領導

廳長:益西達瓦
副廳長:楊伯明

政策法規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民政局:
為更好貫徹執行財政部、民政部印發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6號),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級資金安排和分擔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切實保證救災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報經省政府領導同意,制定如下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資金安排職責劃分和分擔機制
我省發生自然災害所需要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根據災害類型、災情大小和分擔政策,分別按以下辦法安排:
(一)一般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指國家減災委和省減災委均未啟動救災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由災害發生地區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根據災情和保證救災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則,統籌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對一般自然災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補助資金。
(二)重大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指省減災委啟動了救災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除災害發生地區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安排資金外,省政府運用省級預算安排的省級救災專項資金,對受災地區給予資金補助。對省減災委未啟動救災應急回響,但災情相對較重且受災地區財力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資金補助。
(三)特大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指國家減災委啟動了救災應急回響且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的自然災害),除災害發生地區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安排資金外,省政府統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省級救災專項資金,對受災地區給予資金補助。
1.補助項目包括:政府統一組織緊急轉移安置所需資金;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三無 ”困難民眾過渡性生活救助;嚴重損壞住房維修加固補助資金;倒塌住房恢復重建和過渡安置補助資金。
2.補助資金計算標準依據中央財政對我省補助資金的計算標準確定。補助資金計算標準不是具體救助標準,災區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和村社組織在具體實施救助工作時,除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直接按計算標準發放到遇難者家庭外,其他各項均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對受災較重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民眾,應給予適當傾斜和照顧。
3.特大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分擔機制是:中央財政補助70%,地方財政安排30%。在地方財政分擔總額中,省對擴權試點縣(市)和三個自治州補助70%,對其他非擴權縣補助50%。市(州)本級對非擴權縣的補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確定。
4.特大自然災害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的計算辦法是:災情基礎數據一律以民政部和財政部審核認定的數據為準(即中央財政對我省計算補助資金的基礎數據);省對受災地區分配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的計算公式是:中央和省補助總額=∑(該地區各類災情基礎數據×分類資金計算標準)×(70%+30%×該地區省補助比例)。
(四)冬令春荒救助資金的安排。對冬令春荒受災困難民眾的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在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由省市縣三級政府共同分擔。
1.冬令春荒補助資金的計算標準依據中央財政對我省補助資金的計算標準確定。縣鄉政府和村社組織在具體實施救助工作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對受災較重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民眾,應給予適當傾斜和照顧。
2.冬令春荒補助資金的安排分擔機制是:中央財政補助70%,地方財政安排30%。在地方財政分擔總額中,省對擴權試點縣(市)和三個自治州補助50%,對其他非擴權縣補助30%。市(州)本級對非擴權縣的補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確定。
3.中央和省級冬令春荒補助資金在當年冬季撥付總額的80%,在次年春季撥付總額的20%。
(五)嚴重乾旱救助資金的安排。對遭遇嚴重乾旱受災困難民眾的臨時生活救助資金(指由民政部門負責的解決缺糧和飲水困難問題的資金,不包括其他部門負責的扶持農業生產抗旱救災的資金),根據災害嚴重程度,分別參照一般自然災害、重大自然災害、特大自然災害補助資金的安排和分擔機制執行。
(六)地方各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由同級財政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如遇當年重特大災害較多,年初預算安排資金不足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動用本級財政總預備費、動用當年超收等方式給予增加安排,確保救災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預算安排資金如有結餘,按規定結轉下年使用。
(七)各類災害的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由受災地區政府結合本級安排的資金,按政策統籌安排使用,總額包乾,超支不補。
二、關於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
(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嚴格遵循“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專款專用、重點使用;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強化監督、注重時效”的基本原則。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在具體安排使用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不得有償使用,不得用於非自然災害救助,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
(二)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具體使用範圍是:搶險應急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的支出(搶救、轉移、醫療、防疫、食品、飲水、衣被、臨時住宿、其他必需品等支出);向遇難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的支出;對“三無”困難民眾的過渡性生活救助支出;嚴重損壞住房維修加固的補助支出;倒塌住房恢復重建的補助支出和過渡安置補助支出;冬令春荒期間受災困難民眾的臨時生活救助支出;嚴重乾旱受災困難民眾的臨時生活救助支出;救災物資採購、管理、儲運等項支出;其他符合資金使用規定的救災救助支出。
(三)各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是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配管理的責任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緊密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工作。在安排分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門負責災情數據的審核認定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集撥付工作。
(四)發生自然災害時,受災地區的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按照“調度資金保急需,災情穩定作分配”的救災資金應急保障機制,根據災情和黨委、政府的指示,及時調度撥付資金,切實保證搶險應急和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的需要。
在突發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緊急情況下,省財政廳可根據省政府領導指示或災區財政部門的申請,以資金調度方式先行撥付一部分應急資金,支持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五)災情穩定後,對符合重大自然災害、特大自然災害、冬令春荒和嚴重乾旱資金補助政策的,按下列程式和規定,申請和分配撥付中央財政或省財政補助資金:
1.受災地區的民政、財政部門應在核實災情的基礎上,向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報告災情(包括規定的表格),並提出資金補助申請。報告災情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嚴禁估列代編甚至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將追回補助資金並給予嚴肅處理。申請資金補助時,應同時報告本地區安排資金情況,對受災地區自身未安排資金的,省原則上不予安排補助資金。
2.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災害類型、災情大小和資金分擔政策,研究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並根據規定報送省政府審批。
3.省政府批准分配方案後,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對受災地區下達補助資金支出預算。其中:對擴權試點縣(市)直接下達,對非擴權縣統一下達到有關市(州)。
4.收到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後,受災地區的民政、財政部門要迅速擬定具體分配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及時分配撥付到下一級單位,其工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縣和基層單位分配發放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包括採取實物救助方式的),必須嚴格遵守《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工作規程和有關要求。嚴禁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直接抵扣各種欠款、欠費和金融機構貸款本息。嚴禁將倒塌住房恢復重建的補助資金直接用於集中統一重建工作。凡採用集中統一重建方式的,必須把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與統一建房的交款工作嚴格分開。對各類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具體分配發放工作,鄉鎮政府和村社組織必須建立相應的公示公告制度,自覺接受民眾、社會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
(七)除救助對象外,凡直接使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各級政府、部門、單位以及村社組織等,均為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遵守資金開支範圍和管理規定,確保資金依法合規使用,並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承擔資金使用管理責任。
(八)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各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
對違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財政管理法規制度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對涉嫌嚴重違紀或涉嫌犯罪的,分別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九)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可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和本通知補充規定,研究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
發生特別巨大自然災害(類似汶川地震、蘆山地震)時,救災資金的安排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不適本補充規定的分擔機制。
以上補充規定從2013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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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編: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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