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臨時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是1998年7月8日四川省技術監督局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臨時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四川省技術監督局
【發布文號】川技監質[1998]191號
【發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臨時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省技術監督局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印發川技監質〔1998〕191號)
第一條為了規範臨時生產許可證管理,確保新投(轉)產企業生產、經銷活動的合法性,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2條及國家技監局管發(1989)367號《查處無生產許可證產品的實施細則》第四條之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四川省境內生產(含組裝、分裝)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企業,不論企業性質和隸屬關係,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宣布發證工作結束,進入無證查處狀態後企業新投(轉)產的產品,在取得正式生產許可證前,企業必須辦理臨時生產許可證,作為生產、銷售的合法依據。
第四條臨時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考核、檢驗和發放工作由四川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統一負責。其它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發證。
第五條企業辦理臨時生產許可證應在產品批量生產前寫出書面申請,經市、地、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或技術監督局簽署意見後報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企業性質、規模、投產時間、設備、工藝、檢驗手段、質量及質量管理狀況、人員素質等,企業投產後超過三個月不申請辦證者,視為無證生產。
第六條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接到企業書面辦證申請後,應在一個月之內組織人員(或委託企業所在地市、地、州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申證企業的質量體系和生產條件,按照《實施細則》的基本要求,進行審查考核,同時抽取(或委託當地技術監督局代抽)產品實物樣品,送指定的省級質檢部門檢驗。
第七條申證企業質量體系,生產條件及產品實物質量均符合要求者,由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頒發試產試銷證書(有效期三個月)。企業辦理試產試銷證時應提供下列附屬檔案材料:
1.營業執照複印件;
2.辦證書面申請報告;
3.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第八條企業獲得試產試銷證書後應積極完善質量體系,提高管理水平,確保產品質量。在三個月內向省級行業歸口部門申請技術鑑定(或批量投產鑑定)。
第九條企業獲得省級行業歸口部門出據的鑑定證書後,憑鑑定證書(包括鑑定的全套資料)、臨時生產許可證申請表及試產試銷證到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辦公室領取臨時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半年)。
第十條國家歸口發證部(委、局)對產品鑑定未作強制規定的,企業可以不申請鑑定,直接辦理臨時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臨時生產許可證、試產試銷證不得租借、轉讓。有效期滿後,企業應將證書原件交回四川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二條臨時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較短,可以不在產品包裝上註明其標記、編號。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四川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