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測繪許可證實施辦法》是四川省測繪局1992年2月2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測繪許可證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2103
- 發布日期:1992-02-21
- 生效日期:1992-02-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四川省測繪許可證實施辦法
(1992年2月21日四川省測繪局)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測繪管理,保證測繪產品質量,提高測繪工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根據國務院賦予國家測繪局“主管全國測繪單位的測繪生產資格審查認證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的職責,及國家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試行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四川省測繪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測繪生產的單位(包括承接經濟建設測繪任務的軍事測繪單位),必須向四川省測繪局提出測繪資格申請,經審查取得《測繪許可證》後,才能從事測繪生產。
第三條《測繪許可證》在國家測繪局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四川省測繪局負責審核、發證(含換證,下同)和監督管理。
地、市、州測繪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的申請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初審後,報四川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中央各部門、省級各級部門負責對所屬駐蓉測繪生產單位的申請進行初審後,報四川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全省統一使用國家測繪局印製的《測繪許可證》和《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
第四條申請單位取得《測繪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是一個有建制的測繪生產單位,並有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
(二)測繪產品經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鑑定必須達到現行的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部頒標準)。
(三)有健全的管理規章制度,並具有經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
(四)有一支能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檢查驗收人員隊伍。
第五條測繪業務範圍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測繪;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籍測繪;地圖製圖與地圖印刷等六大類(見附屬檔案一)。
根據測繪生產單位的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生產能力等實際情況,《測繪許可證》分為甲、乙、丙、丁等四個等級(見附屬檔案二)。
第六條由省測繪局組成省測繪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審定申請單位的測繪資格,許可證等級和從事測繪業務範圍。
第七條辦理《測繪許可證》,由各地市州測繪管理部門、省級有關部門及中央各部門駐蓉測繪生產單位的上一級管理部門。匯總提出本地區、本部門的測繪單位簡要情況,列表統一向省測繪局索取《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各測繪生產單位向上述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附單位成立的批文、編制批件、助工以上技術人員職稱評聘批文及儀器設備計量檢定證書等的複印件一式一份,和本單位測繪的代表性測繪成果資料副本,經本單位簽署意見後,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式申報。
第八條持有甲級和乙級《測繪許可證》的單位,在省內作業不受地域限制;持有丙級和丁級《測繪許可證》的單位,僅限在單位所在地、市、州轄區內作業。
第九條跨省區承擔測繪任務的甲級和乙級《測繪許可證》單位,須先經省測繪局辦理函件,到測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並遵守所在地測繪管理規定。
第十條《測繪許可證》的使用有效期為四年,持證單位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重新申辦換證。
省內各級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對已取得《測繪許可證》的單位,要加強對其測繪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對其測繪產品進行定期複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條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測繪生產單位,按規定來我省境內承擔測繪任務時,應持《測繪許可證》和函件,以及項目批件(契約)和設計書到省測繪局登記,領取《臨時作業證》,併到測區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備案。完成任務後應按規定向省測繪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第十二條取得《測繪許可證》的單位有如下權利:
(一)有權在規定的區域和業務範圍承擔測繪任務。
(二)有權按規定索取測繪成果和使用測量標誌。
(三)有權按規定對新布設的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委託保管。
(四)有權參加國家和省組織的測繪產品評優活動。
(五)當與用戶在測繪產品質量方面有爭議時,有權要求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仲裁。
(六)有權監督、舉報損壞測量標誌和違反本實施辦法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三條取得《測繪許可證》的單位有如下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主動向測區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備案和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
(三)按國家計量檢定的規程規定,定期將測繪儀器設備送計量檢定部門檢定。
(四)執行國家或專業測繪技術質量標準,信守經濟契約,保證測繪產品質量。
(五)主動接受各級測繪管理部門和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的檢查監督。
(六)修復、保護測量標誌,向測繪管理部門報告測量標誌完好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七)每年按時向省測繪局報送《測繪行業統計年報》,匯交完成的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第十四條取得《測繪許可證》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測繪局註銷其《測繪許可證》:
(一)不按規定的技術質量標準生產,降低測繪產品質量,給用戶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弄虛作假,經複查或抽查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
(三)擅自擴大或變更在規定的區域和業務範圍進行測繪生產的。
(四)複製、塗改、轉讓、轉借《測繪許可證》的。
(五)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勸告不改的。
(六)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義務的。 《測繪許可證》被註銷後,必須停止測繪生產,並將已註銷的《測繪許可證》交回省測繪局。
第十五條凡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由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生產,沒收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處以罰款。違反物價政策亂收費的,按國家違反物價政策的處罰規定處以罰款。
第十六條測繪產品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生產該測繪產品的測繪單位應按契約規定,賠償用戶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當事單位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級測繪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訴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測繪管理部門對罰沒款,每年在十二月底前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各級測繪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秉公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違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我省《測繪許可證試行條例的實施辦法》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