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登記發證實施辦法

四川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登記發證實施辦法

四川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登記發證實施辦法

(1987年10月27日川府發〔1987〕192號)

為加強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貫徹實施《四川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採礦管理條例》),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登記發證工作,將隨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的登記發證在全省範圍內展開。為使此項工作順利進行,實現依法治礦要求,特製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登記發證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87-10-27 
  • 生效日期:1987-10-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川府發〔1987〕192號
檔案內容
四川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登記發證實施辦法
為加強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貫徹實施《四川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採礦管理條例》),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登記發證工作,將隨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的登記發證在全省範圍內展開。為使此項工作順利進行,實現依法治礦要求,特製本實施辦法。
一、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採礦權
礦產資源是未經人類任何勞動而形成的自然財富,其所有權是不受土地權屬影響的一種獨立的物權,只有國家所有一種形式。屬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其使用(採礦)權的轉移要經過法律手續來實現。只有按照《礦產資源法》和四川省《採礦管理條例》的法定程式,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獲得採礦許可證,並持證辦理營業執照後,才能從事採礦活動。否則,就屬違法開採,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依法登記取得採礦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其合法的採礦權不受侵犯,並承擔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義務。
二、集體採礦登記單位和個體採礦登記
四川省境內,凡屬直接從事採礦活動的縣、區、鄉、村屬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單位自辦或聯辦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均屬集體採礦登記單位。軍隊開辦的集體礦山企業,按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辦理登記手續。
凡所有制不屬集體性質的聯戶、家庭、個人直接從事的採礦活動,屬個體採礦登記範圍。
三、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開採礦產資源範圍的規定
(一)集體礦山企業應遵守四川省《採礦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開採範圍。
未履行法定的審批程式,不得在國家、省、市(地、州)規劃區及其所屬國營礦山礦區範圍內辦礦;不得擅自開採國營礦山採區的保全礦柱和重要井巷附近的預留礦體;需要開採尚未安排建設的大、中型礦床的個別地段,應經省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由省地質礦產局發給採礦許可證。
國營礦山對其礦區範圍內的邊緣零星礦產,在徵得主管部門同意後,要積極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礦山開採;國營礦山及其主管部門,在制定生產建設規劃時,在不影響大礦安全生產的條件下,把可能劃給鄉鎮集體礦山開採的地段劃出來,扶持鄉鎮集體礦山的發展。
(二)個體採礦必須嚴格控制在法定的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用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的少量礦產範圍內,不能擴大。
(三)國家和省規定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研究擬定,並分批公布。根據有關礦產資源政策及採選冶加工技術的特殊性,暫行規定下列礦種為控制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放射性礦產、光學螢石、冰州石、金剛石、長纖維石棉、壓電水晶、高級瓷土。集體礦山企業申請開採上述礦產,應報經省有關礦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由省地質礦產局覆核,頒發採礦許可證。禁止個人開採。
(四)其他有關規定按《礦產資源法》第十七條執行。
四、開採礦產資源,要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進行生產
(一)不論是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還是集體礦山企業和個人採礦活動,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登記的礦區範圍進行開採;需超越變更開採範圍的,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並由登記機關另發採礦許可證。
(二)相鄰礦山之間,應劃定開採界限。不論有無相鄰礦山,開採界限一般是從地面境界垂直向下劃定。兩個礦山企業相鄰時,必須有關規定留夠礦山隔離礦柱。
(三)根據《採礦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精神,各地審批、登記機關在批准開辦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時,不要超越本轄區的行政管理範圍(相鄰縣、市經協商同意者除外)。毗鄰縣、市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開採界限的劃定,仍以地面境界線垂直向下劃定。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的開採界限,以審批、登記的範圍為準。
(四)處理採礦權屬糾紛的原則:1.對於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礦產資源法》公布以後,擅自進入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採礦的單位,原則上應令其撤出。對於《礦產資源法》公布之前已在國營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採礦的,按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六條、《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及《四川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2.個體採礦者不得進入國營礦山及其規劃區內採礦,也不得進入已取得採礦權的集體礦山範圍內採礦,已進入的,必須撤出。3.凡有採礦可能性糾紛的礦區,根據以上原則劃定礦界,簽礦界協定書,否則,各方均不能辦理領證手續。
五、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一次性劃給的資源量及許可證有效期
(一)經設計部門正規設計建設的集體礦山企業,劃給的礦產資源量應與設計服務年限相適應,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應與之相適應。
(二)非經正規設計的集體礦山企業,形成年生產礦石量大於下列規模的,可劃給能服務五至十年的資源量,採礦許可證有效期與之相同:
煤 炭 3萬噸 磷 礦 5 萬噸 鐵 礦 10萬噸 矽 石 1 萬噸 有色金屬礦 1.8萬噸 冶金粘土 3 萬噸 錳 富 礦 1萬噸 熔劑灰岩 10萬噸 硫 鐵 礦 5萬噸 水泥灰岩 10萬噸
其他礦種比照同類礦種劃定,依行業主管部門審定為準。
(三)不形成確定生產能力,且穩定生產規模達不到上條規定的,劃給的資源量服務期三至五年,採礦許可證有效期與之相同。
(四)臨時採礦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兩年。
六、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實行分級審批、分級登記發證制度
(一)審批條件和登記發證覆核要求 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辦礦條件,由審批機關(部門)按照《採礦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簽署批准意見;登記發證機關(部門)根據審批機關(部門)的意見,著重複核:礦產資源是否具有較可靠的地質資料和儲量;圈定的開採範圍資源量是否與其生產能力、服務年限相適應;有毗鄰礦山的,是否簽署了劃界協定書;有無必要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措施;執行《採礦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有關措施等。
(二)分級審批和分級登記發證具體規定
1、凡不涉及國家規劃區、省規劃區及國營企業礦區範圍辦礦的,由辦礦單位(或個人)向區、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縣有關礦業主管部門初審並簽署意見,報縣人民政府計畫(經濟)委員會審查批准,發給採礦許可證。
2、凡在地、市、州規劃區及其所屬國營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辦礦的集體礦山企業,由縣人民政府審批機關初審並簽署意見,報地、市、州人民政府(或行署)計畫(經濟)委員會審查批准,發給採礦許可證。
3、凡在國家規劃區、省規劃區及其所屬國營礦山礦區範圍內辦礦的集體礦山企業,必須徵得有關規劃管理部門或國營礦山企業同意,由縣人民政府審批機關依據辦礦條件初審並簽署意見,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有關礦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由省地質礦產局發給採礦許可證。
4、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自辦或聯辦的集體礦山企業,由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縣有關礦業主管部門初審簽署意見,報縣人民政府計畫(經濟)委員會按前述1、2、3條規定審查批准,發給採礦許可證。
(三)審批與發證的職責劃分
辦礦的行政審批權(即直接管理經濟職能)與登記發證的執法監督權(即監督管理經濟職能),原則上應兩權分立。因此,凡由各級計畫部門履行審批和登記發證兩權時,內部應指定兩個工作班子(部門)各司其職為好。如當地政府已授權建立專門礦產資源管理機構的,登記發證工作則由礦管機構去執行。
七、採礦登記發證需要報送的資料
(一)正在生產和建設的集體礦山企業在補辦登記手續時,應向登記發證機關(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1、原辦礦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或採礦許可證)。
2、開採範圍示意圖(標明地理位置或地理座標)。
3、相鄰礦山意見或劃界協定書(兩礦山相連,必須辦理此項資料)。
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的有關資料:(1)年開採能力,(2)年開採量(登記的前一年資料),(3)出礦品位,(4)礦石開採回採率,(5)礦石選礦回收率,(6)年銷售量,(7)職工總數(固定工、季節工、臨時工)。
5、《四川省採礦申請登記表》。
個體採礦者補辦登記手續,參照上述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二)新辦集體礦山企業,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向登記發證機關(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1、證明有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的基本地質資料;
2、開採範圍示意圖(標明地理位置和地理座標);
3、相鄰礦山意見或劃界協定書(兩礦山相連,必須辦理此項資料);
4、審批機關(部門)已簽署意見的《四川省採礦申請登記表》。
個體採礦者申請登記,參照上述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八、關於持證和換證的有關規定
(一)定點採礦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經審批、登記,發給由四川省地質礦產局統一印製的《四川省採礦許可證》。分散流動的個體,開採砂石、粘土和季節性採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礦石,經審批、登記,發給由四川省地質礦產局統一印製的《四川省臨時採礦許可證》。
(二)在四川省《採礦管理條例》公布前已經開辦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均應重新申請登記,核發採礦許可證。持採礦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方能繼續開採。禁止證照不齊採礦。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各地自行印製的採礦許可證即行停止使用。
(三)變更礦山企業名稱、變更開採範圍、變更開採礦種,應重新經過審批,並向登記管理機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換領採礦許可證。原採礦許可證由登記管理機關(部門)註銷。
需要延長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部門)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四)領取採礦許可證的單位、個體、從登記領證之日起滿一年不建礦開採者、無正當理由中間停產超過一年者,視為放棄採礦權。其原發採礦許可證由登記管理機關(部門)註銷,並通知其單位和個體戶將營業執照送回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
(五)採礦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以上的礦山企業,登記管理機關(部門)應對其實行兩年一次的驗證,經維持採礦權的法律地位。
九、對受理審批和登記發證工作的要求
審批機關(部門)收到辦礦申請登記表(書)後,三十日之內必須作出是否準予辦礦的決定。
登記發證機關(部門)收到審批意見十五日之內,必須通知辦礦單位辦理領證手續。
辦礦單位接到辦理領證通知後,三十日之內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領證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領證資格。
十、辦理採礦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應向登記發證機關(部門)繳納登記費。收費的有關規定,按省地質礦產局、省財政廳川地礦礦發〔1987〕46號執行。
十一、集體礦山和個體採礦點因資源枯竭或其它原因需要關閉時,要報請原審批機關(部門)批准。經批准後,到登記管理機關(部門)註銷採礦許可證,併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部門註銷營業執照。
十二、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各地即行受理登記發證工作。辦礦單位或個人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申請換證者,視為無證採礦,按《採礦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本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由省地質礦產局負責解釋。
附:《四川省採礦許可證》填寫說明
四川省地質礦產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 《四川省採礦許可證》
(懸掛)式填寫說明
四川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視不同情況實行分級登記制。其許可證按分級、分礦業類,同類統一編號,留足三位數碼的填寫方式。
(一)“ 採證 字〔 〕第號”的填寫:
(1)縣登記管理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的填寫。例如,會理縣一鄉鎮銅礦山填:會理採證銅〔1987〕第002號。
(2)地、市、州登記管理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的填寫。例如,德陽市一鄉鎮磷礦山填:德陽採證化字〔1987〕第001號。
(3)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的填寫。例如,一鄉鎮煤礦山填:川地採證煤字〔1987〕第001號。
(二)“準許 在 規定範圍內,開採 礦,”三個空白位置依次填寫:礦山企業(或實體)名稱、開採礦區(礦體)名稱(或編號)、開採的礦種名稱。
例:“準許倉田鄉(辦)錫礦在會理岔河錫礦1號礦體規定範圍內,開採錫礦”。
(三)“有效期 年”,空白以漢字大寫數碼填寫。
例:“有效期叄年”、“有效期捌年”……。
(四)“發證機關”、“ 年 月 日”的填寫。
“發證機關”:由各級計畫部門頒發許可證時,加蓋“××縣計畫委員會採礦登記專用章”,由各級政府授權的礦產資源管理機構頒發許可證時,則加蓋“××縣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採礦登記專用章”或“××市礦產資源管理處(辦公室)採礦登記專用章”。
“ 年 月 日”。以漢字小寫數碼填寫,如“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等。
《四川省採礦許可證》(收藏式)有關項目填寫:
(一)開本左面有關項與懸掛式有關項目相同填寫;
(二)開本右面有關項依據“採礦申請登記表”有關項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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