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級政府網站集約化平台管理辦法(試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7月9日印發。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四川省級政府網站集約化平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川辦函〔2018〕5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級政府網站集約化平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9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四川省級政府網站集約化平台(以下簡稱省級集約化平台)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級集約化平台是由省政府辦公廳建設,為省政府網站和省直部門(單位)網站提供建設、管理、服務的技術平台。其他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相關網站,需部署(遷移)在省級集約化平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政府辦公廳統籌負責省級集約化平台建設管理,省直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網站部署(遷移)至省級集約化平台及網站內容建設。
第四條 省直部門(單位)已建網站原則上應遷移到省級集約化平台,新建網站一律部署在省級集約化平台。
第五條 省直部門(單位)在省級集約化平台部署(遷移)網站實行備案制度,由省直部門(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登記,並簽訂《省級政府網站集約化平台安全責任承諾書》。部署在省級集約化平台的部門網站主辦單位、負責人、聯繫方式、網路域名等信息發生變更或網站註銷,需及時向省政府辦公廳備案。
第六條 在省級集約化平台上部署(遷移)網站的實施工作,由省直部門(單位)自行負責或委託符合條件的信息技術公司承接,所需費用由省直部門(單位)自行承擔。省級集約化平台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為各部門(單位)技術人員提供業務培訓和指導。
第七條 委託信息技術公司實施網站部署(遷移)工作的省直部門(單位)應加強安全管理,與信息技術公司及其實施人員簽訂安全保密協定。
第八條 部署(遷移)在省級集約化平台的省直部門(單位)網站,其各項功能均應依託省級集約化平台標準功能模組實現。省級集約化平台暫時無法提供而確有必要的個性化套用,由各部門(單位)單獨部署,其運維管理、安全防護由本部門(單位)自行負責。
第九條 網站部署(遷移)工作完成後,省直部門(單位)應按《政府網站發展指引》有關規定,在3個月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網站日常運維由各部門(單位)自行負責,運維經費渠道維持不變。
第十條 省級集約化平台提供統一的數據接口,允許各部門(單位)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將已有套用系統數據接入省級集約化平台同步發布。各部門(單位)負責數據對接開發工作,確保數據的安全性和準確性。
第十一條 省級集約化平台及部署在平台上的省直部門(單位)網站應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有關要求開展安全防護工作。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級集約化平台及基礎運行環境安全,提供防攻擊、防病毒、數據備份、日誌存儲等安全防護措施。省直部門(單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機構人員,負責網站內容安全管理、賬號安全管理、個性化業務系統安全管理、網路突發情況的回響處置,以及其他應由部門(單位)承擔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各市(州)政府應建設本級政府網站集約化平台,並與省級集約化平台互聯互通和協同聯動,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集約化平台管理辦法。縣級政府不建設本級政府網站集約化平台,應利用市級政府網站集約化平台建設政府網站。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級集約化平台是由省政府辦公廳建設,為省政府網站和省直部門(單位)網站提供建設、管理、服務的技術平台。其他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相關網站,需部署(遷移)在省級集約化平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政府辦公廳統籌負責省級集約化平台建設管理,省直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網站部署(遷移)至省級集約化平台及網站內容建設。
第四條 省直部門(單位)已建網站原則上應遷移到省級集約化平台,新建網站一律部署在省級集約化平台。
第五條 省直部門(單位)在省級集約化平台部署(遷移)網站實行備案制度,由省直部門(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登記,並簽訂《省級政府網站集約化平台安全責任承諾書》。部署在省級集約化平台的部門網站主辦單位、負責人、聯繫方式、網路域名等信息發生變更或網站註銷,需及時向省政府辦公廳備案。
第六條 在省級集約化平台上部署(遷移)網站的實施工作,由省直部門(單位)自行負責或委託符合條件的信息技術公司承接,所需費用由省直部門(單位)自行承擔。省級集約化平台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為各部門(單位)技術人員提供業務培訓和指導。
第七條 委託信息技術公司實施網站部署(遷移)工作的省直部門(單位)應加強安全管理,與信息技術公司及其實施人員簽訂安全保密協定。
第八條 部署(遷移)在省級集約化平台的省直部門(單位)網站,其各項功能均應依託省級集約化平台標準功能模組實現。省級集約化平台暫時無法提供而確有必要的個性化套用,由各部門(單位)單獨部署,其運維管理、安全防護由本部門(單位)自行負責。
第九條 網站部署(遷移)工作完成後,省直部門(單位)應按《政府網站發展指引》有關規定,在3個月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網站日常運維由各部門(單位)自行負責,運維經費渠道維持不變。
第十條 省級集約化平台提供統一的數據接口,允許各部門(單位)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將已有套用系統數據接入省級集約化平台同步發布。各部門(單位)負責數據對接開發工作,確保數據的安全性和準確性。
第十一條 省級集約化平台及部署在平台上的省直部門(單位)網站應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有關要求開展安全防護工作。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級集約化平台及基礎運行環境安全,提供防攻擊、防病毒、數據備份、日誌存儲等安全防護措施。省直部門(單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機構人員,負責網站內容安全管理、賬號安全管理、個性化業務系統安全管理、網路突發情況的回響處置,以及其他應由部門(單位)承擔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各市(州)政府應建設本級政府網站集約化平台,並與省級集約化平台互聯互通和協同聯動,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集約化平台管理辦法。縣級政府不建設本級政府網站集約化平台,應利用市級政府網站集約化平台建設政府網站。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