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為深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規範和加強全省眾創空間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推動四川省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參照《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結合四川省實際,科技廳對《四川省眾創空間備案工作指引》進行了修訂。2023年8月15日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將修訂完成的《四川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印發。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規範和加強四川省眾創空間(以下簡稱“省級眾創空間”)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推動我省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根據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為早期創業者、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間、網路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路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台。
第三條  省級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套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第四條  省級眾創空間的發展目標是降低創業門檻、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五條  支持省級眾創空間發展建設,財政資金對新備案和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省級眾創空間給予後補助支持。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對全省眾創空間工作進行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其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眾創空間建設與發展的政策。
2.研究制定省級眾創空間的管理辦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導省級眾創空間的建設與運行。
3.負責省級眾創空間的備案、管理、撤銷等,組織省級眾創空間的績效評價等。
4.負責省級眾創空間績效評價專家的遴選,建立省級眾創空間工作專家庫,為眾創空間發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七條  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門、集成授權改革的新區和開發區是省級眾創空間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省級眾創空間的發展方針和政策,根據實際情況,向科技廳推薦省級眾創空間。
2.指導省級眾創空間的運行和管理,組織與督促省級眾創空間建設。
3.協助並落實省級眾創空間建設所需的配套經費、政策等相關條件。
4.配合科技廳對省級眾創空間進行績效評價等。
5.協調解決省級眾創空間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八條  運營機構是省級眾創空間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1.制定省級眾創空間建設發展方案,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建設保障,解決省級眾創空間建設與運行管理中的困難和問題。
2.聘任創業孵化導師,組建省級眾創空間創業導師隊伍。
3.負責提供創業場地、投資與孵化、輔導與培訓、技術指導、項目路演、信息與市場資源對接、政策服務、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孵化服務。
4.結合自身建設情況,對照備案條件,提出省級眾創空間申請,並報主管部門和科技廳。
5.配合完成省級眾創空間績效評價等。
6.具體負責加強省級眾創空間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管理工作。
7.建立補助資金管理制度,明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核算的主體責任。
第三章  備案條件
第九條  申請省級眾創空間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創業孵化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設有專門運營管理機構,機構在四川省境內實際註冊並運營滿1年。
2.具備完善的基本服務設施,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服務場地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提供不少於30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於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閒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網際網路接入、公共軟體、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3.具備專業孵化服務能力,擁有職業孵化服務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3名專兼職導師,形成規範化服務流程。
4.利用網際網路金融、股權眾籌融資等方式,加強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融資服務機構的合作,完善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簽約合作協定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同時獲得過融資的初創企業或創業團隊2家以上。
5.建有線上信息服務平台,促進創新創業信息溝通與交流,提升大數據服務能力,開展以促進創業要素資源開放共享的線下對接活動,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套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6.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行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制定有導師工作制度、工作計畫。
7.簽有孵化服務協定的初創在孵企業及創業團隊不少於15家(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徵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體開發、硬體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新註冊成立的初創在孵企業不少於5家,或有不低於2家獲得融資。初創在孵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眾創空間場地內,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註冊資金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
8.有不少於2個典型孵化案例。
9.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活動不少於10場次。
10.深入研究和宣傳各級政府部門出台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組織落實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稅收減免、人才引進、政府採購等相關政策和措施。
第四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條  省級眾創空間的申報程式:
1.申報省級眾創空間的運營機構單位向所在市(州)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市(州)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向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科技廳負責組織專家依據本辦法組織評審,並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在科技廳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機構備案為省級眾創空間。
第十一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審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級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省級眾創空間名稱、運營機構、面積範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報告。經所在地主管部門進行審核並實地核查後,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
第十三條  省級眾創空間須按時上報統計數據,並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連續2年未報數據的,取消其省級資格,自取消資格所屬年起算,2年內不能申報省級科技創業孵化載體。
第五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四條  省級眾創空間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規定設立黨的組織,提高黨組織規範化建設水平,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充分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第十五條  鼓勵市(州)主管部門積極引導和支持眾創空間發展,出台推進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條  構建和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有條件的地方要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頻接入、公共軟硬體、教育培訓、導師服務、創業活動等費用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第十七條  引導眾創空間完善和提升創新創業服務功能,以專業化服務與社交化機制吸引和集聚創新創業者,通過各具特色、形式多樣的創新創業活動,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培訓、融資、技術創新、國際資源對接等創新創業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龍頭企業和高校院所建設發展眾創空間。大企業要發揮市場優勢、產業優勢和創新優勢,構建開放式、協同式的創新平台,讓創業企業能夠快速實現產品和市場對接。高校、科研院所要發揮人才、項目和科研資源的優勢,以眾創空間為載體,支持科研人員、高校師生轉化科研成果、開展科技創業。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省級眾創空間實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主要圍繞省級眾創空間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省級眾創空間將上年度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經市(州)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科技廳,科技廳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省級眾創空間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
第二十條  省級眾創空間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對無故不提交績效評價自評報告、不參加統計的省級眾創空間,當年績效評價視為不合格處理。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或連續2年績效評價結果為“合格”且績效評價排名均位於後10%的省級眾創空間,取消其省級眾創空間資格。
第二十一條  省級眾創空間實行激勵機制。科技廳面向社會公布績效評價結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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