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辦法(試行)

《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辦法(試行)》是四川省衛生計生委為實施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規範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制定的辦法。

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實施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規範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生育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提倡和鼓勵夫妻在懷孕前後辦理生育登記,依法享受婦幼健康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條辦理生育登記的情形:
1.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2.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本條所稱夫妻包括再婚夫妻。
符合《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的,不適用生育登記。
第五條生育登記的內容包括夫妻雙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現子女信息、孕情信息。
第六條生育登記實行網上登記或者現場登記。
公民可登錄四川省計畫生育便民服務網站或者關注“四川衛生計生”政務微信公眾號進行登記;也可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現場登記。
公民現場辦理生育登記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明和結婚證(在現居住地辦理的須同時出示居住證)。公民網上辦理生育登記上傳相關證件照片。
公民完成生育登記後,如需《生育服務證》,憑有效身份證件在省內任何鄉鎮(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領取。
第七條公民因特殊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生育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第八條鄉鎮(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負責受理生育登記。
現場登記的,如夫妻戶籍不在同一鄉鎮(街道),受理生育登記的鄉鎮(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應及時向另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通報登記信息。
在現居住地登記的,受理生育登記的鄉鎮(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應及時向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通報登記信息。
第九條辦理生育登記的鄉鎮(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應及時將生育登記信息提供給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
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應主動為辦理生育登記的公民提供以下項目的公共服務。需公民自費的項目,應遵循自願原則。
1.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2.免費增補葉酸;
3.孕產期健康管理;
4.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
5.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6.預防愛滋病、梅毒、B肝母嬰傳播服務;
7.孕產婦住院分娩;
8.新生兒疾病篩查;
9.0-6歲兒童健康管理;
10.免費計畫生育基本技術服務。
第十條鄉鎮(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要主動開展生育登記工作。對日常服務管理、相關部門或者機構信息共享中獲取的應當登記的信息,應及時登記。
從事婦幼保健、計畫免疫、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等工作的機構應在服務過程中主動收集登記生育信息,每月逐級匯總上報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鄉鎮(街道)、村居(社區)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可主動上門服務,全程代辦生育登記。
第十一條生育登記遵循自願、免費原則,禁止在生育登記過程中收取費用或者搭車收費,不得將生育登記與公安入戶、兒童入學等掛鈎。
生育登記為即時登記,不得設定前置程式和附加條件,不得以生育登記為名實行審批或者變相審批。
第十二條公民利用虛假材料、虛假承諾進行生育登記或者不符合生育登記範圍辦理了生育登記的,由辦理生育登記的衛生計生部門註銷其生育登記並告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衛生計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生育登記工作中推諉扯皮、故意拖延、隱匿篡改生育登記信息。
衛生計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買賣生育登記工作中獲得的公民信息。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指導鄉鎮(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開展生育登記,提高生育登記覆蓋率和登記質量。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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