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通知》是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財政廳發布的通知檔案。

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財政廳
關於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市)民政局、財政局:
為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加大對困難群體救助力度,切實保障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決定提高我省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6年1月1日起,農村特困人員分散供養標準不低於300元/月,集中供養標準不低於400元/月;城市特困人員分散供養標準不低於400元/月,集中供養標準不低於500元/月。各市(州)可根據上年度城鄉居民生活消費支出水平等相關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特困人員供養標準,但不得低於全省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特困人員供養資金支出,仍按原渠道由各市(州)、縣(市、區)財政納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從2016年起,特困人員供養資金一併納入省對市、縣均衡性轉移支付及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獎補資金計算範圍。
三、各地應從實際出發,隨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指數的提高,以及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標準的調整,適時調整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川省民政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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