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民政局關於做好特困人員認定審批工作的通知》是重慶市民政局關於做好特困人員認定審批工作的通知檔案。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萬盛經開區民政局,局屬有關單位:
精準認定特困救助對象是精準實施救助供養的前提和基礎,是確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的基本要求。為規範我市特困人員認定審批工作,切實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特困人員認定的重要意義
特困人員是社會最困難、最弱勢的群體。將特困人員納入救助供養範圍,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織牢民生安全網的重要內容。2014年2月,國務院公布施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將城鄉“三無”人員供養制度統一為特困人員供養制度。2016年2月,國務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明確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制度內容和保障措施。2016年10月,《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16〕178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對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終止供養等提出了明確要求。《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6〕4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這些法規和政策檔案是我們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基本依據。
特困人員認定是開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基礎,《認定辦法》和《實施意見》是我市開展特困人員認定工作的主要依據,各區縣(自治縣)要認真學習領會以上兩個檔案精神,全面理解、正確把握特困人員認定政策,按照以上兩個檔案的要求立即啟動特困人員認定工作,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範圍,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
二、妥善處理認定審批的相關事項
《認定辦法》和《實施意見》對特困人員認定作了全面規定。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現對認定工作中的相關問題補充要求如下:
(一)特困人員身份認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主要是符合條件的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16—60周歲之間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智力、精神、視力殘疾人。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要按照《認定辦法》和《實施意見》,及時受理、審核和審批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
1.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及時審核審批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建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檔案,發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2.對《認定辦法》公布之前已經認定為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直接納入特困人員管理範圍,並將相關證書在今年7月底前更換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3.對《認定辦法》公布之前,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已經按照《關於建立事實無人撫養困境兒童生活補貼制度的通知》(渝民發〔2012〕116號)審批的事實無人撫養困境兒童,分別處理:
對16周歲以下的事實無人撫養困境兒童,直接納入特困人員管理範圍,發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對16—18周歲之間的事實無人撫養困境兒童,暫納入特困人員管理範圍。在年滿18周歲的當月,可由本人根據自身情況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由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對其進行覆核。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從次月起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從次月起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不再納入救助範圍。
對年滿18周歲仍在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繼續發放基本生活費或照料護理補貼。在畢業後第6個月,可由本人根據自身情況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由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對其進行覆核。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從次月起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從次月起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不再納入救助範圍。
(二)特困人員家庭收入財產認定。特困人員家庭收入財產認定參照我市低保保障條件認定辦法執行。特困人員家庭收入財產明顯超標的,視為有生活來源。
(三)規範審核審批程式。特困供養人員審核審批應實行集體評審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由分管領導、駐村(居)幹部、社會事務辦公室(民政辦)主任、調查人員等7-9人組成的審核小組,自受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並召開審核會議,形成集體初審意見。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隨機抽查,組織集體評審,作出審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