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民眾監督市場物價的暫行規定》是一部四川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1年03月3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民眾監督市場物價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81-03-30
- 生效日期:1981-03-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1-03-30
【生效日期】1981-03-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民眾監督市場物價的暫行規定
(1981年3月30日川府發〔1981〕51號)
一、物價監督小組,是在各級政府領導下,協助主管部門加強市場物價管理的民眾性組織。在業務上由當地物價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具體指導。
二、物價監督小組,街道由居民委員會幹部、退休職工組成,一般三至五人。企事業單位由車間或相當於車間一級的領導幹部,質量檢驗人員和工人組成,人數視具體情況確定。
成員的條件為,辦事公道、熱心社會服務、能堅持原則。分別由街道辦事處和企事業單位聘請,或由民眾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到期可考慮實行部分輪換。
三、物價監督小組的任務是,宣傳黨和政府的物價政策、市場管理規定,蒐集民眾對物價情況的反映;檢查監督各個商品及其流轉環節執行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價格的情況;協助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強化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活動。
工商企業的監督小組,有權檢查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本;有權檢查產品質量;有權檢查產、銷價格的制訂和執行。事業單位的監督小組按此精神,對收費方面進行監督。
街道的監督小組,有權檢查轄區內的零售門市部、流動貨車、修理服務點的價格和收費執行情況;有權檢查和糾正買空賣空,轉包漁利,囤積居奇、哄抬價格,自行訂價,多收亂要,混等跳級,短斤少尺,摻雜使假,變相漲價等違法行為。並有權責令停止使用失準的度量衡器和停止出售霉爛變質的商品。
四、物價監督小組,要堅持實行全面監督,有所側重方法。街道監督小組一般以“五店”(糧、肉、菜、煤、飯店)和主要服務收費等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行業為重點,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企事業的監督小組要把檢查監督與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產品質量、實行薄利多銷結合起來,為穩定和活躍市場提供物美價廉的產品。
在檢查監督中,對於既執行政策規定,又搞活經濟的單位和個人,要注意發現,及時表揚。對於嚴重違反物價政策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提出意見,報請主管部門處理。
監督小組可採取“三聯通知單”的形式,把發現的好人好事和查出來的問題,分別送給主管部門、被查單位以及小組留存。有關部門要尊重監督小組的意見,作為考核單位和職工的依據之一。
五、由縣(區)一級政府統一印發《市場物價檢查證》。監督小組人員持證在轄區內,或指定的企事業單位使用,不得轉讓;因工作調動或居住遷移,應予上繳註銷。
六、物價監督小組人員在檢查中不得藉機吃喝和賤買白拿被檢商品,不得徇私舞弊。衡量是非要實事求是,虛心聽取各方意見,對重大問題處理要持慎重態度,未經批准不能隨意表態。要真正作到正確行使自己的職權。
每半年或年終,由當地物價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企事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召集監督小組代表,總結和研究工作,交流經驗,對成績卓著者,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
七、物價監督小組人員實行義務制,不另付報酬。開展工作必需的少量經費,市縣街道部分由物價綜合部門提出計畫,由當地財政部門核實解決,其資金由物價委員會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掌握使用。企事業部分由所在單位自行解決。要注意節約開支。
八、為使物價監督小組便於行使職權,各工商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的商品和收費項目要明碼標價,有的還要公布質量標準。被查單位要歡迎和虛心接受監督小組的檢查,提供工作方便,不得隱瞞事實是真象,不得弄虛作假,更不得抵制拒絕檢查。
九、當地公安、司法、財稅、計量、工商管理、物價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監督小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