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8]58號
【發布日期】1998-08-21
【生效日期】1998-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決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川府發〔1998〕58號)
為了維護長江流域的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國家決定在我省西部地區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在工程區內停止天然林經營性採伐,開展公益林建設,力爭到2010年實現四川西部基本綠化。為確保工程的順利實施,特作如下決定:
一、採取堅決措施停止天然天然林採伐。從1998年9月1日起,在工程區內的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攀枝花市、樂山市、雅安地區,停止天然林經營性採伐。已採伐的木材要在省規定的時間內運輸銷售完畢。從1999年起,工程區內不再下達商品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只下達農民自用材、培殖業用材和薪材限額。關閉工程區內木材交易市場,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山收購木材。林區以天然林為原料的加工企業,原則上要停止加工,但可利用撫育間伐材生產木質產品。凡利用撫育間伐材進行加工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報批審核。禁止用木材燒制木炭和磚瓦。農村居民生活用柴和其它能源性消耗用材,只能在劃定的薪炭林中採伐。農民自用材、培殖業用材,必須經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加強森林資源管護和生態公益林建設。項目實施單位,要以重點森工企業、縣(市、區)為單位編制森林管護和生態公益林建設的總體設計和實施方案,經同級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審批。要加強項目管理,嚴格實行項目負責制。要搞好種苗基地建設,加大種子林、母樹林的管理,做好種苗生產與造林計畫的銜接。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營
造林技術規程和管理辦法,高標準、高質量完成森林資源管護和公益林建設任務。
三、積極發展多種經營,轉產分流富餘人員。要充分利用林區資源優勢,因地制宜,積極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森林旅遊和其它多種經營項目,轉產分流富餘人員。要鼓勵職工發展集體、個體、私營經濟,租賃、承包荒山荒地發展林果業,各級政府和部門要給予大力支持。要以林場為依託,實行聯場、聯戶經營,帶動當地經濟發展。
四、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發放。要按照中央關於“兩保”的精神,工程區內重點森工企業和地方小采企業的離退休職工,從1998年9月1日起,交由社保機構按統籌項目發放養金,企業應交納的養老保險金,由省統籌安排,省和各地不再向企業徵收養老保險金。企業應實行競爭上崗,對下崗職工要積極創造條件,進行職業培訓,實施再就業工程。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要予以保證。
五、加強資源林政管理,嚴格依法治林。各地要認真貫徹《
森林法》等林業法律法規,強化資源林政管理,堅決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組建林政稽查隊,負責對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監督管理;調整和加強木材檢查站,加大對木材運輸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保護林地,堅決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對毀林開墾的林地,要限期退耕還林。
六、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順利實施。從省上到各工程區,都要成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負責工程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協調解決工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各級政府要實行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主要領導同志負總責,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總結經驗,解決問題。各地要抓住機遇,精心組織,及早動手,抓出成效。各級林業、計畫、財政、勞動、社保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各司其職,積極做好各項配套政策和資金的安排落實。
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件大事,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上下一致,同心協力,努力把這項工程搞好,為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山川秀美的四川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