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改進公路運輸管理實施辦法

《四川省改進公路運輸管理實施辦法》是四川省人民政府1983年11月5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改進公路運輸管理實施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improving highway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in Sichuan
  • 發布日期:1983-11-05  
  • 生效日期:1984-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四川省改進公路運輸管理實施辦法
(1983年11月5日川府發〔1983〕193號檔案)
第一條為改進公路運輸管理,適應城鄉商品流通和人民旅行的需要,根據中共中央《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即中發〔1983〕1號檔案)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經委、交通部《關於改進公路運輸管理的通知》(即經交〔1983〕594號檔案)的精神,結合我省個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運輸要堅持計畫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實行多家經營,發展多種經濟形式。要以國營運輸企業為骨幹,充分調動交通部門和非交通部門、國營和集體企業發展公路運輸的積極性,同時允許城鄉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輛、拖拉機從事運輸。
第三條凡參加營業運輸的國營企業、集體單位和個人,都要申請辦理工商登記,經交通部門簽注意見,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營業執照。交通、商業、糧食、供銷、外貿等系統常年參加營業運輸的車輛,憑營業執照和成建制的車徽營業;其餘單位和個人的車輛,除持有營業執照外,還必須有交通主管部門發給營業標誌,方準開業。臨時參加營運的車輛,由當地交通部門核發臨時營業標誌。車輛、駕駛員要經過交通或公安部門檢驗、考試領取牌證,貨車載客的駕駛員必須持有載人許可證。所有參加營業運輸的車輛,都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
凡申請從事營業運輸的城鄉個體和聯戶,必須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旅客意外傷害險和貨運險後,才能辦理工商登記。國營和集體運輸業也應積極參加保險。
農用拖拉機從事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的界限,按國辦發〔1982〕38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個人購置機動車輛從事營業運輸,應限於領得駕駛執照的人員,根據需要允許請一名幫手或帶一、二名學徒。聯戶購置機動車輛從事營業運輸,應由聯戶中的成員自行駕駛和經營,除根據需要可以帶一、二個學徒外,不得請幫手。
個人或聯戶購置的機動車輛允許從事營業性運輸,不得再從商品販運活動。
第五條各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業的經營範圍要有適當分工,各負其責。
(1)交通部門的運輸企業面向社會,為各行各業服務,主要承擔重點物資、大宗物資和車站、港口集散物資的運輸。
(2)非交通部門的運輸企業主要承擔本系統的運輸任務,也可承運其他物資。
(3)農村社隊、聯戶和個人經營的機動車輛、拖拉機,主要承擔當地農副產品和農村生產、生活物資的運輸,也可以進行長途運輸。
(4)城鎮個體運輸業戶,主要承擔本地零星物資運輸,也可經營本城鎮港、站之間的短途客運。
(5)搬運裝卸和人畜力車的營業範圍,由營業者申報,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核定。
第六條公路汽車客運,原則上由各級交通部門的運輸企業經營。非交通部門的零星客車要求經營公路客運的,其車輛狀況和駕駛安全操作技術,必須符合客運規定條件,經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核定營運路線、範圍,保證客運班次。
為保證旅客安全,拖拉機不準經營客運。為避免重複發展、互相扯皮和維護公路客運正常秩序,城市公共汽車與交通運輸部門客車的營運範圍,不能因行政區劃變動而改變,雙方仍應維持一九八二年底以前的分工,不互相擴大營運範圍。
第七條為了使貨暢其流,加快商品流轉,公路運輸要打破部門界限和地區封鎖,組織直達運輸和合理運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濫用職權,劃地為牢,壟斷貨源。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都要加強計畫管理,定期召開運輸平衡會議,對運輸市場實行計畫指導。重點物資運輸任務,要落實承運單位和數量,限期完成;按照經濟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則,協調安排好跨區運輸任務;組織運輸企業之間互相交換對流貨源,減少空駛,節約能源,提高車輛實載率。
各營業運輸企業應按期向當地交通主管報送運力運量平衡計畫和運輸完成統計報表;其他參加社會運輸的單位和個體運輸業亦應定期報送完成運量統計數字。
第八條所有參加公路營業運輸車輛的運價,均應執行省規定的價格,群搬運價執行地、市、州規定的價格。
第九條營業運輸和搬運裝卸的費用結算,必須使用交通、財稅部門統一制定的運費結算憑證。汽車運費結算憑證的印製發放,按省財政廳、交通廳一九八二年六月發出的關於統一汽車貨運票據的通知執行。搬運裝卸結算憑證,使用各地、市、州交通局、稅務局制定的統一結費憑證,並向當地交通和管部門申請領用。
第十條為了便於車輛在省外運行,凡跨省運輸,必須使用統一的行車路單,由車輛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簽發。外省進入我省車輛,憑路單通行(有跨省運輸協定的,按協定辦)。
第十一條凡從事營業運輸、搬運裝卸的單位和個人,都應依法納稅,並按規定繳納養路費和運輸管理費。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徵收其他費用。
運輸管理費按運輸營業額徵收,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一,專款專用,年終結餘按規定上繳財政。各單位繳納的運輸管理費列入運輸成本。
運輸管理費的具體徵收、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交通廳、財政廳制定。
第十二條對城鄉個體和聯戶及零星分散的營運車輛,可由交通管理部門就地進行編組,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有關交通運輸法規、安全規章,並在業務技術培訓等方面,積極進行幫助。有條件的可以組織他們開展相互協作,解決車輛維修、食宿、停車、油料儲存等具體問題。
第十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物價等部門,加強運輸市場的管理。對哄抬運價、營私舞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非法經營、偷稅漏稅等違法亂紀行為,要分別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處理,嚴重者要吊銷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輛牌照、營業執照和營業標誌,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除公安、交通部門外,其他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繳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和營業標誌。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其他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繳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各級交通、公安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統一設定車輛監理、運輸管理和養路費徵收的聯合檢查站,實行聯合檢查,簡化手續,方便運輸。為避免重複設卡,各地規劃設定聯合檢查站應報省交通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凡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都不準在公路上設卡,攔車檢查。
運輸管理人員深入點線、港站和單位檢查時,必須持有省制發的檢查證。
第十五條公路運輸實行聯合經營,有利於合理配載,減少空駛。鼓勵交通部門運輸企業之間,交通部門與非交通部門運輸企業之間,國營、集體和個體運輸業之間,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採取各種形式,實行聯合經營。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
第十六條各地要積極組建聯運服務公司,既為貨主代辦運輸業務,又為運輸企業組織貨源,利用回空配載,並積極開展各種運輸方式的聯運,方便貨主,節省費用。各聯運公司之間要加強協作,互相代理業務。聯運服務公司經辦業務,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各運輸企業都要努力改善經營,提高服務質量,貨主可以擇優託運。
第十七條各地對封存的車輛要進行清理,對技術狀況不好、耗油量高的老舊車輛,按照有關規定,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鑑定後,予以報廢,不得繼續使用,嚴禁轉賣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繼續使用的車輛,根據運輸需要和油料供應情況,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批,決定啟封。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註:本辦法中關於運輸管理費的徵收辦法,一九八三年仍按原規定(即省交通廳、財政廳“川交地〔1981〕字第003號、川財政企〔1981〕字第121號補充通知”)執行。從一九八四年元月一日起即按本《實施辦法》規定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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