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始建於1973年3月,原名渡口市郊區人民法院,1987年3月更為現名,現位於仁和區寶興南街正通巷13號。全院內設辦公室、政治處、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局(執行實施科、執行裁決科)、審判監督庭、審判管理辦公室、司法警察大隊、監察室、技術室等13個職能部門和同德、大田、金江、大河等4個人民法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
- 區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
- 地址:仁和區寶興南街正通巷13號
- 郵政編碼:617061
- 聯繫電話:0812-2906701
- 成立時間:1973-03
- 全院人數:行政編制人數63人
- 院長姓名:周亮
法院簡介,機構設定,法院建設,所獲榮譽,地理位置,
法院簡介
1973年3月成立郊區人民法院,首任院長沈宗榮,1983年11月定名為“渡口市仁和區人民法院”,1987年3月更名為“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2000年7月,撤銷經濟審判第二庭和大河法庭,同時設立民事審判第二庭。2000年8月,設立執行工作局,同時執行庭撤銷。2002年4月,根據區委機構改革方案設立政治處,同時政工科撤銷。2004年8月,在執行局內設立執行實施科和執行裁決科。2005年7月,設立監察室。2011年5月,設立大河法庭、金江法庭、審判管理辦公室。2012年6月,設立技術室。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辦理綜合性會議會務;負責文秘、信息、機要、新聞宣傳、法制宣傳、檔案、保密工作;辦理本院的計畫財務、訴訟費管理、物資裝備及後勤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兩庭”建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治處。負責本院幹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及培訓、表彰、獎勵工作;協助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作;辦理《法官法》規定的有關工作;承辦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崗位目標管理;承辦司法警察警銜呈報工作;負責本院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以及其它人事管理工作。
(三)立案庭。依法受理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的立案工作和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立案工作;訴前財產保全;處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的來信來訪。
(四)刑事審判庭。依法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一審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負責少年刑事審判工作;指導人民法庭辦理有關刑事案件工作。
(五)民事審判一庭。依法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婚姻、家庭、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等一審民事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六)民事審判二庭。依法審判本院一審契約糾紛案件、智慧財產權糾紛以及企業破產、期貨、股票、證券、票據等一審案件。
(七)行政審判庭。依法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行政一審案件;辦理其它相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依法受理賠償案件。
(八)審判監督庭。依法審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提起再審的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再審和交辦的案件;審理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的案件。
(九)執行局。執行本院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調解協定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辦理委託移送執行和協助執行事宜。
(十)司法警察大隊。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檔案;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庭的執行事項;維護機關秩序和機關保衛工作。
(十一)監察室。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監督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法院及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十二)審判管理辦公室。承擔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審判流程管理;審判質效管理;案件質量評查;開展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實施審判管理制度,提出審判管理意見及建議;總結審判經驗。
(六)民事審判二庭。依法審判本院一審契約糾紛案件、智慧財產權糾紛以及企業破產、期貨、股票、證券、票據等一審案件。
(七)行政審判庭。依法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行政一審案件;辦理其它相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依法受理賠償案件。
(八)審判監督庭。依法審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提起再審的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再審和交辦的案件;審理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的案件。
(九)執行局。執行本院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調解協定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辦理委託移送執行和協助執行事宜。
(十)司法警察大隊。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檔案;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庭的執行事項;維護機關秩序和機關保衛工作。
(十一)監察室。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監督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法院及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十二)審判管理辦公室。承擔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審判流程管理;審判質效管理;案件質量評查;開展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實施審判管理制度,提出審判管理意見及建議;總結審判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