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設行政複議管轄暫行規定是一部地方法規,1992年發布。
【發布單位】82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18
【生效日期】1992-06-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18
【生效日期】1992-06-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建設行政複議管轄暫行規定
(1992年6月18四川省建設委員會、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複議的管轄職責,根據《行政複議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建設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四川省各級建委(局)和地級市政府設定的序列內專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複議管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複議內容,是指對以下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
(一)基本建設管理;
(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
(三)村鎮規劃、建設管理;
(四)建築業管理;
(五)房地產業管理;
(六)市政公用事業管理;
(七)農村能源事業管理;
(八)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管理;
(九)抗震防災管理;
(十)建設機械設備和建築金屬結構管理;
(十一)其它建設行政管理。
(一)基本建設管理;
(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
(三)村鎮規劃、建設管理;
(四)建築業管理;
(五)房地產業管理;
(六)市政公用事業管理;
(七)農村能源事業管理;
(八)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管理;
(九)抗震防災管理;
(十)建設機械設備和建築金屬結構管理;
(十一)其它建設行政管理。
第四條對四川省建設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應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五條對下列建委和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四川省建設委員會管轄:
(一)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建設委員會;
(二)地級市專業行政主管部門。
(一)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建設委員會;
(二)地級市專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對縣、縣級市和地級市的區建設委員會(城建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建設委員會管轄。其中複議內容在地級市有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其行政職能延伸到縣、區)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七條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鄉、鎮(區)建設行政管理機構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縣、縣級市、地級市的區建設委員會(城建局)管轄。
第八條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建設管理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直接主管該組織的建設行政機關管轄。
第九條對受委託建設管理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委託的建設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上述規定的管轄許可權行使管轄權。
第十條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由最先收到複議申請書的建設行政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機關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受移送的複議機關發現案件仍不屬自己管轄,應當報請自己的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再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機關因複議管轄發生爭議,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雙方的共同上一級建設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建設行政複議管轄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四川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