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10.14
  • 實施時間:1999.10.14
修訂的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審議結果的報告,

修訂的條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廣播電視事業,加強廣播電視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和管理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站)及廣播電視工程與設施,從事廣播電視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廣播電視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需要和財力逐步增加投入,保障廣播電視事業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點支持農村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扶持少數民族和邊遠貧困地區發展廣播電視事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宣傳、事業建設和行業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國家安全、信息產業、財政、建設、發展和改革、工商、教育等行政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廣播電台、電視台和有線廣播電視台(站)
第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是指采編、製作並通過無線或者有線的方式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機構。
第七條 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應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並符合國家和省的廣播電視事業建設規劃和技術發展規劃。
第八條 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逐級上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方可籌建。
設立教育電視台,由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徵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並逐級上報,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方可籌建。
第九條 經批准籌建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報批,設計、施工和監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廣播電視技術標準。
建成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在取得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發給的許可證後,方可製作、播放節目。
第十條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州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和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機關、學校、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有線廣播電視台(站)應按國家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確保播出質量,實行有償服務,有線電視終端用戶應當依照國家或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交納費用。
第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衝擊廣播電台、電視台和有線廣播電視台(站),損壞廣播電台、電視台和有線廣播電視台(站)的設施設備,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章 廣播電視傳輸
第十三條 省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由傳輸廣播電視信號的發射台、轉播台(含差轉台、收轉台,下同)、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站)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路等構成。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傳輸應充分利用國家通信主幹網和其他已建成的網路,避免重複建設。
新建省到縣廣播電視傳輸光纜幹線,應按照國家信息化規劃,經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
城市市區和縣以下有線廣播電視分配網,由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和管理,形成專用網。新建分配網中的入戶接點以上部分,須經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同意。
建立有線電視頻道,設立網上播出前端和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同一城區只能設立一個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有線電視站應按規劃與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聯網。
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設計、施工、安裝,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式辦理,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竣工後,按職責分工,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有關工程應將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路建設納入工程設計範圍,其設計方案應徵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同意,具體實施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有權自主選擇有節目傳輸經營權的廣播電視傳輸單位、企業為其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信號傳輸單位必須確保網路安全暢通和節目傳輸質量。
第十七條 設立發射功率在100瓦或100瓦以上的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設立廣播電視衛星上行站,設立廣播電視微波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逐級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設立發射功率在100瓦以下的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逐級審核同意後,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經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衛星上行站、微波站,應按核准的頻率、功率、天線高度等技術參數工作,不得出租、轉讓核准的頻率、頻段,不得擅自改變各項技術參數。
第十八條 各級廣播電視監測機構應加強對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各項技術參數使用情況和傳輸、播出節目質量進行監測。
第十九條 安裝、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實行許可制度。具體管理按國務院《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建設,鄉(鎮)廣播電視站實行縣(市、區)鄉共管,以縣(市、區)為主的管理體制,逐步實現廣播和電視、有線和無線共同覆蓋。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不得播放自辦的電視節目和插播廣告。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路播放節目。
第二十二條 有線廣播電視台(站)開辦視聽點播業務,由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賓館、飯店和其他單位通過有線電視網開辦視聽點播業務的,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干擾、搭接或破壞。
禁止將轉播台、鄉(鎮)廣播電視站出租、轉讓或承包。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射、傳輸、接收、監測等活動進行干擾、破壞。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竊取有線廣播電視信號。
第四章 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以及國家或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製作。
第二十五條 禁止製作、播放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影響社會安定的;
(六)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封建迷信或暴力的;
(八)損害婦女、未成年人,特別是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
(九)誹謗、侮辱他人的;
(十)法律、法規禁止製作、播放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採訪、編輯、製作、播放節目,實施輿論監督,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廣播電視記者依法進行新聞採訪、報導,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干涉。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新聞應真實、準確、及時、公正。
禁止有償新聞。
第二十八條 具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資格的經營單位製作電視劇時,應按規定向省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取得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後,方可製作。
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不得播放無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電視劇。
民族自治地區可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製作、播放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播放的境外電影、電視劇或其他廣播電視節目,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查批准。
播放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時間與廣播電視節目總播放時間的比例,按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應按節目預告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確需更換、調整原預告節目的,應提前向公眾告示。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播放廣告,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並按有關規定播放公益性廣告。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播放廣告,不得超過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不得隨意中斷節目插播廣告,並保持節目的完整性。
禁止以新聞報導或調查採訪的形式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廣播電視節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指定的單位承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危害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安全播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施工、安裝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或擅自安裝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下,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開辦視聽點播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點播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竊取有線廣播電視信號的,並可沒收接收裝置。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製作、播放有償新聞的,由省或市、州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三款規定的,由省或市、州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四十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有權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阻礙廣播電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作以下說明:
本次修正主要根據國家《立法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對《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修改事項:“舉辦國際性的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指定的單位承辦。舉辦國內區域性的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指定的單位承辦”作出的。對於現行《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需要完善修訂的其他條款,擬在下一步經過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全面修訂《條例》後再提交修訂申請。
本次修正的主要內容為:對原《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設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調整。擬將《〈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修正案》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廣播電視節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動,應經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指定單位承辦。”
本次修正有利於對舉辦國內區域性的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的分級管理,促進我省廣播電視事業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式等規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國務院於2013年12月7日頒布了《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將《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舉辦國際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指定的單位承辦。舉辦國內區域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指定的單位承辦。”修訂後的《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將舉辦國內區域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的審批權下放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結合國務院精簡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精神和我省行政審批改革工作要求,將《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廣播電視節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動,應經省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修改為:“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廣播電視節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動,應經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指定單位承辦”。此次修改程式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同時也為該審批事項下一步的取消、下放預留了空間,符合四川實際,操作性強,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國務院對《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為了保證國家法制的統一,啟動我省條例的修改是必要的,贊成對條例進行修正。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個別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見。5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修正案(草案)》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
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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