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境外企業財務監管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我省在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設立的境外企業的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制訂的《四川省境外企業財務監管暫行辦法》,現批轉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四川省境外企業財務監管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境外企業財務監管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1997年10月11日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7]140號
【生效日期】1997-10-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轉省財政廳關於《四川省境外企業財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一日川府發[1997]140號)
為加強對我省在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設立的境外企業的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制訂的《四川省境外企業財務監管暫行辦法》,現批轉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四川省境外企業財務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四川省各類經濟實體國際化經營,加強和規模境外投資的財政監督與財務管理,維護國家和其他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境外國有資產流失,提高境外資產的營運效益,根據國家有關境外企業財務管理的規定及財政部財外字[1996]215號檔案精神,結合四川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四川省各地區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國內投資單位”)在國外及港、澳、台地區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和合作企業的中方(以下簡稱“境外企業”),但不含私營企業。
第三條境外投資是指國內投資單位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向國外或港、澳、台地區投資舉辦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的經濟行為。
第四條境外企業應遵照所在國(或地區,下同)的法律規定和本暫行辦法開展經營活動,繳納稅款、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第五條境外企業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四川省財政廳統一制定四川省境外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各級主管部門協助主管財政機關負責對本級境外企業的財務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對境外企業的財務管理,各級財政機關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境外企業屬獨資企業的,按照其國內投資單位的預算級次,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二)境外企業屬中方控股的合資企業,按國內投資單位中,其控股單位的預算級次,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三)境外企業以政府部門為主組建的,按政府部門級次,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章 投資與財政登記
第七條設立境外企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於拓寬企業籌資渠道,擴大企業經營規模;
(二)有利於改善企業資本結構,增強企業內部積累;
(三)有利於最佳化企業資源配置,增強企業發展後勁;
(四)有利於實現國際化經營目標,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第八條國內投資單位用於境外投資的資產,可以是現金、實物、也可以是無形資產。但屬於國家指令經營的進出口商品、正常應收未收外匯帳款不得用於對外投資;如將逾期應收外匯帳款轉作對外投資,不論數額大小,均必須報經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機關審核批准。
投資到境外企業的外匯資金(含境外分得的利潤)必須報外匯管理部門審批,並接受檢查監督。
第九條境外企業必須是負有限責任的公司或經濟實體。
第十條國內投資單位舉辦境外企業,必須在投資行為發生三十天內向國內主管部門和財政機關辦理財政登記。
設立登記內容如發生變化,應在事項變化後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和財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境外企業如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有關部門應在境外企業撤銷或破產清算結束後三十天內,憑清算報告向主管部門和財政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章 資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包括以下各項:
(一)國內投資單位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的資本;
(二)境外企業接受捐贈、贊助的資產;
(三)境外企業依當地法律、法規對資產進行重估產生的淨增值;
(四)增外企業實現的稅後利潤;
(五)境外企業前期經營,依當地法律、法規享受稅收優惠形式的內部積累。
境外企業如屬合資性質、其國有資產除國內單位投入的資本外,包括本條第(二)至(五)項資產按國內投資單位出資比例或契約、協定規定確認歸中方所有的份額。
第十二條境外企業各項資產的處理,如購置、出賣、轉讓、報損按所在國法規執行,但必須以不損害國內投資單位的利益為前提,並報國內投資單位或控股單位備案。凡處理國有資產損失超過5萬美元,則應按國內管理許可權逐級報批,並報同級財政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境外企業因業務需要進行再投資的必須報國內投資單位或控股單位批准,並報同級財政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境外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取得流動資金而以企業不動產作抵押的,必須事先獲得國內投資單位或控股單位的許可。
第十五條境外企業對外提供擔保應嚴格控制,確需對外提供擔保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境外母公司對所屬全資子公司可自行決定提供擔保,但對非全資子公司應當根據出資比例提供擔保。
(二)為其他中資企業提供擔保前,除按規定經批准外,還必須取得被擔保人的資信證明,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擔保協定書。
(三)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前,除按規定經批准外,還必須取得被擔保人的財產抵押,並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擔保協定書,提供擔保金額不得超過抵押財產重估價的60%。
第十六條境外企業必須保證投入的各項資金的安全,並努力使其增值。境外企業由於各種原因宣告撤銷、合併、出售、破產時,要及時清理財產和各項債權債務,向國內投資單位報告經當地會計師機構審計的詳細財務情況及處理意見。對於撤銷、出售、破產後歸中方投資者所有的資產,必須及時調回國內。
第十七條主管財政機關、主管部門應配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境外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考核制度,並配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定期對境外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考核監督。
第四章 財務監管
第十八條國內投資單位應積極主動地配合主管財政機關對境外企業的財務監管,並根據主管財政機關制定的財務管理辦法,制定本單位對所屬境外企業的具體財務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境外企業如確需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的,必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投資單位(委託人)與境外國有產權的註冊人(受託人)簽訂《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持股委託協定書》或《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擁有物業產權委託協定書》,並經委託人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否則,一律不得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在境外進行產權註冊。
第二十條境外企業從事各種交易業務,開立銀行帳戶等活動,必須以企業名義進行,不得以同企業名稱不相符的個人名義或其它名義進行。企業帳戶應儘可能在中資銀行開立,當地如果未設中資銀行則在與中資銀行有業務往來,且資信可靠的銀行開立。境外企業開立銀行帳戶,必須報國內投資單位或控股單位財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境外企業一切財務往來和現金收支都必須實行“聯簽”制度,所有原始憑證除經辦人簽字外必須有企業負責人或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重要業務必須由二人以上負責人簽字。在企業任職的直系親屬及夫妻必須迴避,不得聯簽。
第二十二條境外企業與國內投資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往來要按非關聯企業原則處理。
第二十三條境外企業按照所在國法律規定建立完整的會計帳戶體系,按照所在國的會計準則或稅法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
境外企業應根據業務的需要,設計出能夠全面、充分地反映企業經濟活動的種類齊全、內容完整的內部憑證;在遵守所在國制定的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從本企業實際情況出發,建立自己的合理的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程式。
第二十四條境外企業要按國家和財政部門以及所在國有關法規,結合企業情況制定本企業內部具體的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報董事會批准執行,並抄報國內投資單位,同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境外企業中方職工的工資和獎金,由國內投資單位或董事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工資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報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境外企業的稅後淨利,應按5%--10%的比例上繳財政機關,上繳財政機關的利潤,必須調回國內結匯,並在主管財政機關批覆決算之後15天內解繳入庫;對部分確有困難的境外企業,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可以免交部分或全部稅後利潤。
第二十七條對境外企業上繳的稅後利潤,在3至5年內,由主管財政機關用於支持境外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境外企業年度財務報告,未經財政部門核准,不得進行稅後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境外企業在所在國會計年度終了後,必須按所在國會計準則規定編制會計報表,經當地會計師機構審查有效,同時,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和國內投資單位編報或匯總編報能夠全面反映境外企業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有關附表。對於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發展潛力,應當作出說明。編制年度會計報表的具體要求,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國內投資單位舉辦境外獨資或控股的公司,應當選派具有一定水平的財會人員到境外企業主管財會工作;對不具備條件選派財務人員的,其派駐的業務人員必須經過財會培訓。主管財政機關應當適時舉辦境外財會知識培訓班,對國內投資單位選派的財會人員進行培訓和資格審核。
第三十一條境外企業的財會人員發生變動時,須報國內投資單位批准並在規定時間內編制交接清單,辦理財會交接手續。交接清單應當有交接雙方和企業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境外企業的負責人,要加強對本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業的經濟狀況,及時向國內投資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匯報境外企業財務狀況。
第三十三條境外企業財會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不真實單據不予受理,對不完整的單據應予退回,要求補充完整。
第三十四條因境外企業負責人或財會人員失職使企業帳目不清、資金財產管理混亂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部門應按有關法規、政紀規定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內投資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境外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服務,定期派出人員對境外企業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並協調幫助境外企業解決困難。對違反國家規定的問題,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暫行辦法頒發之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應依照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補辦補報有關手續及檔案材料。
第三十七條本暫行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暫行辦法自批轉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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