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

《四川省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是2009年2月18日為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監督管理,預防和處理城鄉規劃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
  • 發布時間:2009-2-18
  • 內容:城鄉建設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四川省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

法規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監督管理,預防和處理城鄉規劃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制發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的;
(二)擅自將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履行的城鄉規划行政審批權下放給政府其他職能部門、下級政府、各類開發(園)區或者其他組織行使的;
(三)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四)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五)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未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未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
(六)報送總體規劃審批前,未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以及對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不依法及時公布的;
(七)制定的近期建設規劃,不按規定上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的;
(八)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
(九)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違反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
(十)未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對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第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制發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的;
(二)擅自將應當由本部門履行的城鄉規划行政審批權交由其他單位或人員行使的;
(三)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四)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批前,未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按規定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的;
(六)編制的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七)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或者作出的規劃許可內容違反經批准的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八)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九)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核心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十)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未依法予以公布,或者未按照規定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即同意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
(十一)對建設單位提出的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變更規劃條件申請,或者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臨時建設許可申請,予以批准的;
(十二)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五條土地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二)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或者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鄉村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
(三)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城鄉規劃區內土地用途的。
第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
(二)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內容的;
(三)對未取得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手續的建設工程予以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
第七條投資主管部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檔案的,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八條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對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新建房屋進行產權登記的;
(二)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辦理房屋設計用途變更登記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建設單位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第九條城鄉規劃編制、建築設計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沒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建築設計工作的;
(二)以送禮、宴請、回扣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規劃編制、建築設計任務的;
(三)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地方有關標準及規劃條件,編制城鄉規劃和進行建築設計的。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規劃許可的;
(二)指使、授意設計單位及設計人員違反國家、地方有關標準及規劃條件進行設計的;
(三)不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標準及規劃條件進行工程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工程建設的;
(五)未經批准或不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一)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命令、指使有關主管部門實施行政審批的;
(二)強令違反城鄉規劃實施工程建設項目的;
(三)干擾、限制、阻撓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查處城鄉規劃違法違紀案件的;
(四)在城鄉規劃工作中,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好處,或者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親友或身邊工作人員說情,謀取私利的。
第十二條有關責任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行政監察機關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按照處分許可權和相關程式規定辦理。
受處分人員不服處分的申訴與複查覆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非行政監察對象違反本規定的,調查機關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理的,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對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行政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其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行政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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