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務青年企業家聯合會

四川省商務青年企業家聯合會

“能用眾力,則無敵於天下矣;能用眾智,則無畏於聖人矣”。實踐證明:市場經濟和信息化越發展,越成熟,睿智的青年企業家越會意識到資源整合的重要性、迫切性。這就需要有一種組織,把興趣愛好和利益接近的團體或個人集結起來,達到一種在溝通中資源互補,在娛樂中發現商機,在學習中共同進步的效果,凸顯人脈資源圈層優勢。於是,四川省商務青年企業家聯合會就這樣應運而生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商務青年企業家聯合會
  • 外文名:BYEA
  • 會長:劉邦成 
  • 秘書長:羅毅
青商會簡介,青商會領導,領導寄語,商會章程,會企服務,

青商會簡介

四川省商務青年企業家聯合會由四川省商務廳主管、四川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省一級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由青年企業家、經濟學家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結合組成的在四川區域內從事行業自律、協作交流、資源整合、互利共贏的社會團體。
四川省商務青年企業家聯合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企業的建設與發展,建立和完善青年企業家自律機制,維護青年企業家合法權益,弘揚青年企業家精神,發揮青年企業家作用,為四川造就更多優秀的“掌舵人”、“領跑者”。
站在歷史的新起點,作為時代的弄潮兒,我們肩負著巨大的使命,努力成為新時代的開拓者和創新者。讓我們抓住時代賦予民營經濟發展興盛的歷史機遇,緊緊團結在四川商務青年企業家聯合會這個大舞台,傳承“棧道千里,無所不通”的開拓精神、“中正平和、陰陽結合”的包容精神、“誠信和氣節”的民族精神,為友誼而通力協作,為發展而自強不息,為夢想永不止步!

青商會領導

劉邦成任會長,
宋睿、葉志興、陳鴻飛、黃小冬執行會長,
羅毅任執行會長兼秘書長,
鄧宏偉任監事長。

領導寄語

劉邦成寄語
“青商借我千雙眼,不用登高不用舟。”四川省商務青年企業家聯合會已有會員單位幾乎涵蓋了商界所有行業領域,越來越多的優秀青年企業家正在源源不斷地進入四川省商務青年企業家聯合會這個集交流、合作、學習、展示、奉獻、發展於一體的大平台、大舞台。
羅毅寄語
“服務”是生命之源,“發展”是成功之本。四川省商務青年企業家聯合會將在劉邦成會長為核心的理事會工作指導下、在監事會監督見證下,青商會秘書處將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確立“高起點、高質量、重特色、快發展”的辦會思路,認真學習,借鑑經驗,結合實際,辦出特色。
因為有你,我們任重道遠,感謝有你,我們攜手共進。

商會章程

四川省商務青年企業家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四川省商務青年企業家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全省商務青年企業家的民眾性組織,是四川各地商務青年企業家相互學習、交流與合作共贏的平台,是青年企業家聯繫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的橋樑和紐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準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企業的建設與發展,建立和完善青年企業家自律機制,規範市場秩序,引領青年企業家提升素質,健康發展,同時發揮在政府、企業及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廣泛聯繫國內外青年企業家來川投資發展,真正成為青年企業家成長的搖籃和各類企業做優做強做大的“伺服器”,為建設美麗和諧新四川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商務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依法組織青年企業家針對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經營管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二)面向會員,依法開展商務培訓,幫助青年企業家提高經濟理論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
(三)依法促進青年企業家與海內外有關青年團體、企業和企業家的友好交往與聯繫,學習和推廣先進的企業經營管理方法,加強經濟業務交流,促進經濟技術合作;
(四)依法加強青年企業家與政府、社會各界的聯繫,擴大青年企業家的交往範圍,提高青年企業家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積極發揮青年企業家參政議政的作用;
(五)依法幫助青年企業家及時獲取有關信息,為企業之間開展經濟技術合作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和幫助
(六)依法反映青年企業家意願,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七)承擔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單位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作用。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向入會人發出同意入會通知;
(四)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遵守本會紀律;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員;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年會;
(十一)研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由會長或秘書長負責召集,其召開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工作,樂於奉獻,並在各自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組織制定本會發展規劃和目標。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制定本會發展規劃和目標;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六)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會組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主管單位同意,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法律和當地政策和本《章程》的規定自主開展工作,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其他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企服務

青商會基本服務是:
(1)組織青年企業家針對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經營管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經驗交流和理論研討活動;
(2)組織各類培訓,幫助青年企業家提高經濟理論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
(3)促進青年企業家與海內外有關青年團體、企業和企業家的友好交往與聯繫,學習和推廣先進的企業經營管理方法,加強經濟業務交流,促進經濟技術合作;
(4)加強青年企業家與政府、社會各界的聯繫,擴大青年企業家的交往範圍,提高青年企業家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發揮青年企業家參政議政的積極作用;
(5)幫助青年企業家及時獲取有關信息,為企業之間開展經濟技術合作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和幫助;
(6)發掘、評選、表彰、宣傳優秀青年企業家,促進青年企業家成長;
(7)反映青年企業家意願,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8)承擔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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