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實施辦法

四川省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實施辦法

《四川省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實施辦法》是為規範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工作,提高書面審查效率和質量,切實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全文

四川省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工作,提高書面審查效率和質量,切實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以下簡稱“書面審查”)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對用人單位按要求報送的書面資料或者電子資料進行審查,以指導和規範其用工行為的勞動保障監察實施方式。
第三條 書面審查的對象包括《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類用人單位。
第四條 書面審查應當堅持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堅持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書面審查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按照管轄原則分級實施。
書面審查分為年度書面審查和專項書面審查。年度書面審查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對用人單位上
一年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實施全面審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也可不定期對特定行業、特定事項實施專項書面審查。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拒絕和阻礙書面審查實施。
第二章 審查事項和材料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書面審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及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契約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的情況;
(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認定)機構遵守有關專門規定的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書面材料或者電子資料進行審查:
(一)用人單位登記證照或登記證照副本;
(二)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三)用人單位職工名冊及流動情況說明;
(四)用人單位工資發放表冊、相關財務報表、考勤表及相關情況說明;
(五)用人單位已簽訂勞動契約及勞動契約簽訂情況說明;
(六)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材料及繳費憑證;
(七)用人單位工時制度說明及特殊工時制度審批檔案;
(八)勞務派遣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認定)機構經營許可證及相關業務資料;
(九)與書面審查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用人單位提交審查的書面材料應當為原件或者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製件,複製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審查人員應按規定出具資料提取清單。
第十條 用人單位通過“四川省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監察信息系統)填報的信息和電子資料內容,應當與線下提交的書面申報材料保持一致,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審查計畫
第十一條 年度書面審查一般每年上半年進行,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四川省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書面審查計畫,隨機抽取確定待審查的用人單位名單。
專項書面審查由決定實施書面審查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監察信息系統新建專項審查計畫,確定待審查用人單位後按本辦法規定實施。
監察信息系統隨機抽取方式分為按用人單位數量、比例、行業和單位性質等,用人單位也可自主申報參加書面審查。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在通過監察信息系統隨機抽取書面審查企業時,按照其上一次評定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抽取比例原則上A級不高於10%、B級不高於50%、C級不低於90%。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分類監管機制,適時對重點行業和重要領域開展書面審查,促進行業和領域規範用工。
第四章 審查申報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書面審查的申報方式、報送書面
材料的內容和要求、不配合書面審查的法律後果等。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接到書面審查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監察信息系統填報或更新本單位基本情況、規章制度、勞動契約、工資支付、工作時間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真實情況,並上傳職工名冊等。
第十六條 監察信息系統根據單位職工名冊申報的人數隨機抽取人員,形成待審查勞動者名單。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書面審查通知要求的時限,報送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規章制度,抽中人員的勞動契約、工資和考勤記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記錄等書面材料或電子資料,以及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郵寄、當面遞交等方式,向通知書面審查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送審查資料。對資料不全需要補充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章 審查實施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通過監察信息系統開展書面審查業務,落實專人負責,合理分配承辦人員,確保審查質量。
第十九條 書面審查承辦人員分為主、協辦勞動保障監察員,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通過監察信息系統隨機分配或者人工指定。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審查用人單位的報送材料,對用人單位外網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逐項作出判斷。
第二十條 書面審查採取全面調查或者抽樣調查的方法,客觀、公正地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審查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的信息和資料無法全面核准相關情況的,應當及時通過現場檢查、調查詢問或通知補正材料等方式核實。
第二十一條 書面審查結果分為審查合格、不合格和無法審查三種。
用人單位申報信息與承辦人員審查判斷的契合度作為認定審查結果的重要依據,其中契合度60%(含)以上的為審查合格,低於60%的為不合格。契合度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掌握用人單位違法信息不一致的,根據實際核准的情況認定。用人單位無法聯繫、未按要求報送資料或者未經營無用工等的確定為無法審查。
第二十二條 對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承辦人員應當及時錄入監察信息系統,並形成問題清單。被審查用人單位可以在網上申報平台實時查看、下載審查問題描述和審查結果。
用人單位對審查結果和問題反饋有異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認真聽取申辯並做好記錄,申辯理由成立的及時予以變更。
第六章 審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書面審查中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應區分情況分類處理:
(一)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輕微並有主動改正意願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約談單位負責人或者發出整改建議書,以宣傳教育督促改正;
(二)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嚴重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及時立案調查,經查證屬實且不主動改正的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書面審查結果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系統檔案信息,並作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企業年度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報送虛假材料或者隱匿、銷毀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強化對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審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適時開展抽查複查,定期通報工作進展,對書面審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行為進行督辦。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書面審查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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