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四川省中小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四川省中小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四川省中小企業全省性的社會團體。經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地位。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中小企業、企業經營者自願組成的聯合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辦法》為基本法,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
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為本會會員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達到促進中小企業物質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主義
現代化的目的。
第四條 本會的主管部門為
四川省鄉鎮企業局(四川省中小企業局),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四川省民政廳,並接受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成都市成華街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業務是:
一、教育本會會員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
法規,講究職業道德,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二、溝通政府與企業的聯繫,向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向會員貫徹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企業的要求和意見;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當會員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時,協會積極幫助,依法
維權,並對會員單位的法制建設給予積極幫助;
四、開展中小企業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辦法》,宣傳中小企業的地位、作用,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五、為中小企業提供培訓、諮詢及國家產業政策、扶持政策、
融資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七、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省內外經濟、技術、
貿易交流與合作,組織企業反傾銷應訴,協助解決貿易爭端;
八、積極協助和參與省以上優秀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評選及企業發展水平的評價活動,表彰先進,激發會員的積極性和榮譽感;
九、按有關規定,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
十、承辦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一、單位會員:凡四川省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中小企業及企業集團、事業單位、協會,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各類中小企業及企業集團、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各市(州)、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協會的負責人,熱心於中小企業並在某方面有所專長的各界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特邀會員:本會根據工作需要,邀請願為中小企業作貢獻的有關部門負責人、離退休老幹部、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為特邀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實行監督;
四、有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主動與本會取得聯繫,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四、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制定本會章程,選舉產生本會理事會。必要時可延期或提前召開。理事會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三、推選名譽會長,聘請高級顧問、顧問;
四、選舉會長、副會長,會長提名通過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研究並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審查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審查本會財務。
第十二條 本會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是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秘書長由會長任命,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和各部門負責人由秘書長任命。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審定本會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三、審定本會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重大方針、政策建議,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要求;
四、研究並批准成立本會所屬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並指導和監督其工作;
五、審批單位會員、個人會員,邀請特邀會員;
六、籌備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主持換屆選舉工作;
七、籌集本會活動經費,並監督經費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承辦本會日常工作。
秘書處的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聯繫會員和向會員提供服務;
四、經管會費收支;
五、承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由秘書長統一領導。
第十五條 為加強本會的工作指導,聘請熱心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有威望的領導、專家和離退休老幹部為本會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顧問。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其所擔任的本會職務予以免去。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提供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參與允許範圍內經營活動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使用範圍:
一、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費用;
二、本會舉辦或參與的各種服務活動費用;
三、本會的外事活動費用;
四、本會印發檔案、資料、刊物費用;
五、本會工作人員的補貼和聘用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六、本會辦公費、差旅費及必要物品購置費;
七、本會其他正當費用。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支出由常務理事會監督審查。
第六章 本會終止
第二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一條 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在主管部門的組織領導下,對經費及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審核,並處理好善後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6年1月 17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常務理事會。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