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號公布《四川理工學院章程》。該《章程》分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校內部治理,教學科研機構,教職員工,學生和校友,資產、經費和後勤,學校標識,附則9章84條,由中共四川理工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理工學院章程
- 核准機關:四川省教育廳
- 文號: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第8號
- 公布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生效時間:2014年12月31日
核准書,章程全文,
核准書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8號
(四川理工學院)
四川理工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四川理工學院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全文
序 言
學校位於四川省自貢市,前身是1965年建立的華東化工學院(現華東理工大學)西南分院。1979年改建為四川化工學院,1983年更名為四川輕化工學院。2003年四川輕化工學院與自貢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自貢高等專科學校和自貢教育學院合併組建四川理工學院。
學校堅持“文化、理念、制度、實踐”四維一體的辦學模式,立足自貢、根植川南、服務全省、面向全國、胸懷世界,建設特色鮮明的套用型多科性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建設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是四川理工學院。
第三條 學校是非營利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條 學校設有三個校區:匯東校區、營盤校區和黃嶺校區。匯東校區位於自貢市匯興路學苑街180號,營盤校區位於自貢市自流井區尚義灝2支路112號,黃嶺校區位於自貢市沿灘區鄧關鎮學院路。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根據辦學資源,調整校區設定。
第五條 學校以全面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確立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技術和文化支撐的理念。
第六條 學校校訓是“厚德達理、勵志勤工”。
第七條 學校大學精神是“以黃嶺精神為底蘊,崇尚學術、發揚民主、追求卓越”。
第八條 學校使命是“通過學術的傳播與套用,為學生成功奠定基礎,為地方發展提供支撐”,辦學理念是“學生中心、教師主體、引領社會”。
第九條 學校治校方略是“理念引領、人才支撐、經濟基礎、制度保障、合作共贏”。
第十條 學校堅持內涵發展的原則,積極實施治校理政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戰略、人才強校戰略、國際合作戰略、校地合作戰略、校際合作戰略。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以“是否有利於提高學校的綜合聲譽,是否有利於為教師實現學術抱負搭建平台,是否有利於為學生實現學術理想提供機會”作為檢驗工作成效的標準。
第十三條 學校以培養高素質套用型、複合型人才作為目標,以社會人才需求為導向,著力建設優質的課程體系和營造良好的成才環境,努力培養學生具有高度的責任心、持續的進取心和強烈的好奇心,加強培養學生的表達能力、動手能力、創新能力與和諧能力。
第十四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定涵蓋主要的學科門類。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國家相關規定,可調整和設定學科、專業。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學生修業年限、學業成績和思想表現等,經學校審核或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發給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六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學校的合併、變更、分立與終止等,由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決定。
第十八條 學校的舉辦者、管理者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學校實施巨觀管理和監督,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和基本保障條件,保護學校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第十九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章程自主辦學,維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三章 學校內部治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四川理工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校長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辦學的治理結構,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由四川理工學院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四川理工學院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它的常務委員會(簡稱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研究決定學校重要工作,接受全委會監督。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常委會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按照黨委職責及有關規定製定議事規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學校重大問題,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按照“確定議題、會議準備、醞釀意見、會議討論、做出決定”的決策程式,由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黨委常委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由舉辦者任命,每屆任期5年。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按照校長職權及有關規定製定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制度。校長應通過校長辦公會討論處理學校行政管理和教學科研中的主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四川理工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監察審計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被監察的部門及其行政幹部和學校任命的其他行政負責人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以及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執法監察或專項檢查,並依法保護監察對象行使職權;
(二)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及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等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檢舉人的合法權利;
(三)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校規、校紀的行為,審議並監督實施監察對象的政紀處分事項;
(四)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由內部監察機構受理的申訴。受理監察對象不服監察決定的申訴;
(五)協助各級領導搞好廉政建設,對監察對象進行遵紀守法、履行職責、為政清廉的教育,重點抓好對監察對象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
(六)對學校財務計畫、預算執行和決算、各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學校新建(改擴建)和修繕工程項目的投資管理和使用情況、學校內有經濟活動的部門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學校內負有經濟責任的部門負責人及校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任職屆滿和離任的經濟責任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作為校長的諮詢服務機構。校務委員會在校長主持下對校長辦公會提出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制定實施方案,供校長在決策時參考,並對校長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幫助。
第三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的宗旨是提高校長辦公會科學決策水平,吸納集體智慧,建立科學決策的保障機制和民主監督機制。校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討論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招生計畫;
(二)討論學校教育教學改革,重點項目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中的重大問題,並向校長提出建議;
(三)討論學校重大改革與發展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廢除;
(四)討論學校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五)討論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校務委員會主要由學校歷屆校級領導代表、中層幹部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校務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或由校長聘任離任的校級領導擔任。校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有關學術事項的審議、評價、決策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校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學術評價、學術決策、學術論證、學風建設等職責。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校長是當然委員。
第三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科研工作委員會、教師職務評聘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一)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或撤銷,選聘研究生指導教師,推薦優秀學位論文,審議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主席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二)科研工作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科研機構設立並決定無行政級別的科研機構,審議市廳、省部級重點研究基地的申報,負責審議科研項目立項、科研成果獎勵等事項。主任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長擔任;
(三)教師職務評聘委員會負責教師職務設定條件、資格審核,開展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審議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方面的重大事項。主任由校長擔任。
根據工作需要可成立臨時專家工作組,完成校學術委員會授權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學校建立校級、二級工會組織。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學校為學校工會履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和服務作用。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生會在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共青團組織的具體指導下,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充分發揮學校黨政和廣大同學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學校黨政職能機構按照設定目標、研究政策、巨觀調控、監督考核、對外聯絡、公共服務的職責和要求開展工作。
學校圖書館、網路中心、教學資源管理中心等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及學校規定運行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成立四川理工學院理事會(簡稱理事會)。理事會是社會各界參與學校建設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是對學校重要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諮詢機構。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由學校內部人員、關心支持學校建設發展的各界人士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學校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推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學科研機構包括二級學院和校屬研究機構。
二級學院設定應有較寬的學科包容量,原則上涵蓋一個一級學科。
學校設立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校屬研究機構。
二級學院、校屬具有行政級別的研究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校長擬定方案,由黨委常委會審定。
第四十七條 二級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享有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權、人事權和資源配置權,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八條 二級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本院學科和師資隊伍建設方案;
(二)擬定本院機構設定方案;
(三)制訂本院的專業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五)負責院內人員的教育管理;
(六)負責本院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七)負責院內資產和財務管理;
(八)負責開展社會服務活動;
(九)在學校統一領導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二級學院下列事項必須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一)學院改革與發展目標、規劃和措施;
(二)學科建設、專業設定;
(三)師資培訓與引進;
(四)幹部任用建議;
(五)人事變動、考核和獎懲;
(六)學生教育和管理;
(七)年度和學期工作計畫、總結;
(八)學院大額經費的收支;
(九)向校黨委、行政提交的請示、報告;
(十)其他需要提交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的問題。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由二級學院黨政班子全體成員、教授委員會主席、各類科研平台負責人等組成。教師代表、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和學生代表可以根據事項需要列席會議。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院長和書記共同商定。涉及黨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事項由書記主持,其他事項由院長主持。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會議決定事項分別按照黨政職責負責執行和落實。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施辦法由學校黨委制定。
第五十條 二級學院成立分黨委,設書記1人、副書記1-2人。二級學院黨組織發揮政治保證作用,負責學院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路線、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對學院工作履行監督職能,對本單位安全穩定負有重要責任。
二級學院分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一條 二級學院設院長1人,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
二級學院院長在學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下,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穩定負有重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擬定學院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學科專業建設。組織擬定學院學科建設和專業發展規劃,調整和最佳化專業設定,組織新設專業的論證、申報;
(三)負責教學工作。研究學院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培養目標。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建立健全學院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嚴格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認真組織教學實踐活動;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積極支持各類學科平台的工作,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做好教學、科研和成果的組織申報工作;
(五)負責師資隊伍建設。擬定本單位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負責做好教師的培養、使用和考核工作;做好各級各類優秀人才的選拔與推薦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本院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做好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學院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工作;
(七)負責學院有關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方面規章制度的擬定和組織實施工作。積極做好院務公開工作;
(八)加強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自身的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
(九)完成學院行政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以及學校黨委和校長下達的其他各項任務。
二級學院設副院長1-3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第五十二條 二級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
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作為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根據學校授權和學院教授委員會章程行使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教師聘任、學術評議、學位評定、教學指導等事項的審議、評定職能。
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科研工作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由全體教授組成(也可包括部分其他師生代表)。教授委員會主席原則上由非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
第五十三條 學院(部)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相關規定,參與學院(部)的管理。
學院(部)設立學院(部)工會組織,校級工會組織對院(部)工會組織進行工作指導。
第五十四條 校屬具有行政級別的獨立設定的研究機構,其運行參照二級學院有關條款執行。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五條 教職員工是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學校要全心全意地依靠教職工辦學。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善於教書育人和能夠進行學術創新的獲得教師資格的人擔任。教師享有《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利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義務外,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任務;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以教師為本,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教師應有良好的學術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第六十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職員工通過教代會、工會、教授委員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六章 學生和校友
第六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六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取得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六)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一)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五)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程式得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
第六十六條 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依據其職責評議學生對學校有關學生處分及其他決定的申訴,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和新聞發布會等制度,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學校支持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意見和建議;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學代會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和執行機構學生會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六十八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學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校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經校友理事會批准,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學校視校友為學校的使者,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財富。校友應當珍惜學校的聲譽。
對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並設志紀念。
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六十九條 學校支持“四川理工學院校友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四川理工學院校友會是由四川理工學院校友自願組成的以從事學術交流、科技合作和聯誼活動為主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增進友誼,交流信息,加強合作,服務社會。
校友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校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領導、組織、開展校友會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特點的校友分會。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七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所有無形資產。
第七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的舉辦者應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和政策保障。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的預算體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總會計師制。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包括校標和徽章。
學校校標為圓形,由學校中、英文名稱、漢字“川”及“理、工”拼音第一個大寫字母“L”、“G”變形及數字1965組合而成。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旗面為藍色,校名字型為白色,中英文校名位於校旗中間區域。規格為192cm×128cm。
第七十八條 校歌是《四川理工學院之歌》。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4月16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校長簽署、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實施,同時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修訂: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者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
(三)舉辦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訂,應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等程式進行。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實施之後制訂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實施之前制訂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中共四川理工學院委員會。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