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師範大學大學章程

四川師範大學大學章程

四川師範大學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綜合性省屬重點大學,是四川省舉辦師範類本科專業最早、師範類院校中辦學歷史最為悠久的大學。學校位於四川省省會——成都市,現有獅子山、成龍、廣漢科教園、東校區四個校區,校園面積3300餘畝。現有全日制本專科學生38000餘人,博士與碩士研究生4000餘人。現有各類教學、科研人員3000餘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近1000人,具有博士和碩士學位的教師1600餘人。

四川師範大學創建於1946年,其誕生與東北大學有直接的歷史淵源。抗戰初期,東北大學內遷到四川省三台縣辦學。抗戰勝利後,東北大學遷回瀋陽,留川師生在原校址上創建了川北農工學院。1949年吸納西山書院,更名為川北大學,1950年合併川北文學院,並遷到四川省南充市。1952年,以川北大學為主體,合併川東教育學院(原鄉村建設學院)、四川大學和華西大學的部分專業,組建四川師範學院,1956年遷到成都現址。1964年,原成都大學(現西南財經大學)數理化三系併入我校。1978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確立為四川省重點高校。1985年,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更名為四川師範大學。1999年,原煤炭部成都煤炭幹部管理學院併入我校。學校1979年被批准為全國首批碩士授權單位,2006年被批准為博士授權單位,同年,被教育部評為本科教學優秀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師範大學大學章程
  • 英文名: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University Charter
  • 簡稱:四川師大大學章程
  • 所屬地區:中國四川成都
  • 類別:公立大學
  • 學校類型:師範
  • 學校屬性:省屬重點本科高校
  • 現任校長:丁任重
四川師範大學大學章程以下簡稱四川師範大學章程,
核准書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6號
(四川師範大學)
四川師範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四川師範大學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
四川師範大學章程
序 言
四川師範大學始於1946年創辦的川北農工學院,1950年合併川北文學院組建川北大學,1952年合併川東教育學院(原鄉村建設學院)、四川大學和華西大學的部分專業組建四川師範學院,1964年原成都大學數理化三系併入學校,1985年更名為四川師範大學,1999年原成都煤炭管理幹部學院併入學校。
為實現學校辦學目標,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建設和完善符合學校實際的現代大學制度,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四川師範大學,中文簡稱為“四川師大”或“川師”,英文譯名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SICNU”。
第二條 學校住所地為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靜安路5號。學校現有獅子山校區、成龍校區和廣漢科教園區,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是獨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立德樹人,按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職責,培養具有健康體魄、健全人格、實踐能力、創新精神和社會責任感的優秀人才,推動國家和民族進步,促進人類文明發展。
第五條 學校以教師教育為主要特色,目標是建成國內一流的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和特色鮮明的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四川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
第七條 學校舉辦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教育為主要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第八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學校可向為促進人類社會進步或為推動本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條 學校校訓為“重德、博學、務實、尚美”。學校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治學精神,秉承“勵志篤行、止於至善”的校風和“求真循理、慎思知明”的學風。
第十條 學校校徽為題有校名、校訓的近圓形徽章。
第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綠底白字的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毛體的“四川師範大學”字樣,左上角配以學校校徽。
第十二條 學校校色為獅山綠,象徵學校蓬勃的生機和辦學活力。
第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托起祖國的太陽》。
第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16日。
第十五條 學校網址是……。
第二章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治校和自主辦學,設立法律顧問;
(二)確定學校發展目標,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規劃;
(三)設定學校內部機構,確定工作職能;
(四)聘用和管理教職工;
(五)教育和管理學生、學員;
(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七)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八)頒發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九)開展科學研究,建立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
(十)設立招生委員會,制定招生方案,規範招生;
(十一)開展社會合作,實現學校與社會協同發展;
(十二)開展國際交流和合作;
(十三)管理、使用、處置資產,組織收入,分配收益;
(十四)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事務的非法干涉;
(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人才培養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
(三)接受國家和社會的監督,為國家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動力;
(四)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條件和保障;
(五)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促進學生成長成才;
(六)傳承人文和科學精神,保障校園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條件,營造和諧校園;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基本制度和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四川師範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接受其監督,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四川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依據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查處違紀行為,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中國共產黨四川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校務工作。
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執行學校黨委決定,研究和決策重要校務事項。校長辦公會成員由校長、副校長組成。校長可根據需要提出列席會議的人選。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委員會、學科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對學術事務進行決策、審議、評定、諮詢。
主要職權是:
(一)審定專業設定和調整人才培養方案;審議人才培養年度質量報告,討論人才培養質量改進及保障措施;審定教學研究成果的評價、評獎標準,評定或推薦獲獎人選;
(二)審定學科調整和學科建設發展規劃;
(三)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給予處分;
(四)審定學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決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評聘標準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擬聘人選;審定高層次人才引進的資格條件和高層次人才引進人選,審定學校重點人才工程建設方案;推薦重要專家榮譽稱號參評人選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決定專家延聘條件及延聘人選;
(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討論的學術事項。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在學院(所、中心)設立學術分委員會,作為所在單位最高學術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工作機構。
主要職權是:
(一)決定學位授予標準;
(二)審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三)評定或撤銷學位,評定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學校校長或主管教學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擔任,設副主席若干人。
學校在學院(所、中心)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民主管理、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
主要職權是:
(一)討論學校章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及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經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和其他專項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教職工績效考核辦法、福利分配方案;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討論通過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5年。
學校在基層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由所在單位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
學校在基層單位建立工會組織。
第二十六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指導下,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團員代表大會定期召開,選舉產生學校共青團的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共青團組織的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是全體在校學生民主管理、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定期召開,選舉產生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院(所、中心)是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需要設定的教學研究機構,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和其他管理工作。
學院(所、中心)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所、中心)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長(所長、主任)履行職責。
學院(所、中心)設院長(所長、主任)1人,副院長(所長、主任)若干人。
院長(所長、主任)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院(所、中心)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據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學院(所、中心)實行院務會議制度,堅持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院務會議由院長(所長、主任)、黨委書記、副院長(副所長、副主任)、黨委副書記、院學術委員會主任、院工會(教代會)主席(主任)組成。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員組成。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按規定利用學校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機會;
(三)從事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享有學術自由;
(四)根據工作考評結果,公平獲得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公平獲得境內外學習、進修、交流、訪問的機會;
(六)對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事項表達異議,並向學校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
(七)享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工資、社會保險及符合學校發展實際的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教育事業,遵守職業規範;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崗位規定的工作任務;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到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契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應盡義務。
第五章 學 生
第三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依據學校規定選擇專業和課程;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參加各類學術活動,發表學術成果;
(五)自主開展符合學校規定的創新創業活動;
(六)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及學術文娛體育活動,參與社會服務;
(七)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貸款和各類資助;
(八)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九)對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事項表達異議,並向學校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誠實守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服從學校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名譽和利益;
(四)勤奮學習,自覺完成學業計畫;
(五)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自我修養,自我淨化,自我提高;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學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學校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員頒髮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保障
第三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科學的預決算制度。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學校財經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完善財務監督機制,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控制財務預算,管理財政性資金,防範財務風險,保障學校資金安全。
第四十二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嚴格執行政府採購規定,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源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 學校加強後勤管理,完善後勤保障體系,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七章 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舉辦高等教育,引領基礎教育,向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舉辦校辦企業,促進教學科研成果的產業化,實行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四十六條 學校加強國際國內學術和教育合作,引進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多層次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十七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八章 校友和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學校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習者;
(二)曾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職銜的人士;
(四)經學校批准,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校友會,作為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校友會是校友依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建設與發展。
校友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按照校友會章程行使職責,履行義務。
學校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專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改革、發展,對做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理事會,作為社會各界參與學校建設發展,對學校重要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諮詢機構。
理事會由學校派員和關心支持學校建設發展的各界人士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學校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推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黨委常委會審定,並經校長簽發,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可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中任何一方提議修訂。章程的修訂應充分體現民主、公開原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專門機構對章程的實施進行監督,受理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舉報與投訴,確保章程順利實施。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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